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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定香港政府須解釋法輪功黑名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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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六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2005年11月4日書面裁定,基於公眾利益,香港入境處必須說明為何要將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納入黑名單而拒絕讓他們進入香港,以及是何時及由哪一個職員將他們納入黑名單。聆訊仍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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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9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首日就台灣法輪功學員遭香港入境處粗暴且非法遣返的司法覆核案開庭,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和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於開庭前請願,表達訴求。

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於2003年2月到香港參加「法輪大法修煉心得交流會」時,被香港入境處拒絕入境,並遭非法遣返。他們與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並要求入境處披露將他們列入黑名單的原因。

代表法輪功學員的夏博義大律師認為,香港政府除了「保安理由」,還有其它原因拒絕法輪功修煉者入境。他相信當局制定了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黑名單(港府稱為「監察名單」),要求政府公開名單和制定名單的依據。代表港府的馮華健大律師反對要求,並聲言一旦法官批准要求,他將引用「公眾利益」為理由拒絕透露名單的資料。

不過,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4日書面裁定,基於「公眾利益」,香港入境處必須說明為何要將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納入黑名單而拒絕讓他們進入香港,以及是何時及由哪一個職員將他們納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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