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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傳閱《明慧週刊》,西安李華被非法勞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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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1月28日】西安電力電容器廠卷制車間職工、法輪大法學員李華,女,45歲,因給班組職工看《明慧週刊》及法輪功卡片,被非法勞教一年,現在在陝西省女子勞教所被非法關押。

在2005年7月15日,李華正在上班被叫到保衛處,說她給班組職工看《明慧週刊》及6張法輪功卡片,後廠公安處配合桃園路派出所及蓮湖區國保大隊,把李華當晚帶到開關廠招待所關了一夜連夜審訊。

第二天,他們對李華的家進行了違法搜查,結果一無所獲。2005年7月16日,將李華帶到蓮湖區看守所,1個月後,西安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針對李華的行為以傳統的暗箱操作手法做出了「141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決定對李華非法勞教1年。

《明慧週刊》是網上的公開信息,任何人都有權閱讀,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這種不讓人們傳閱資料,了解真象的行為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2005年9月20日,李華家人委託人權律師張鑑康律師為李華提出訴訟請求。
2005年10 月2日,張律師到勞教所第一次見到李華本人,本人同意提出行政起訴。
2005年11月2日,張律師又到勞動教養院要行使法律程序時,勞教所百般阻撓,不讓見李華,破壞法律實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蕩然無存。

請各界維護法律的有志之士,給予道義支持,伸張正義,維護法律,維護人權。

西安電力電容器廠
廠長:胡嘉洪
電話:029-4221404 傳真:029-4221447
電子郵件:ent1013164@chinapower.com.cn
地址:西安市桃園路北口10號 郵政編碼:710082

附:起訴狀

原告:李華,女45歲係西安市電力電容器廠二車間職工,現被勞教於陝西省女子勞教所。
被告:西安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
地址:本市西大街
電話:
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被告錯誤的《勞動教養決定書》,依法保護原告的身體自由,信仰自由。

事實和理由:

2005年7月13日,原告在自己所在的單位車間裏,將從網上公開傳播的幾份《明慧週刊》及6張法輪功卡片資料送給車間的幾個職工傳閱。廠公安處得知後將《明慧週刊》全部沒收,並對原告的家進行了違法搜查,結果一無所獲。

就為這事,原告先是被蓮湖分局桃園路派出所盤問,繼之被蓮湖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8月11日,西安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針對原告上述公開散發法輪功真象資料行為以其暗箱操作的手法做出了「141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決定對原告勞教一年(即自2005年7月16日起至2006年7月14日止)。

原告認為自己將法輪功真象資料交與他人傳閱的行為並非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行為,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告何罪之有?何過之有?被告武斷認定原告的行為繫「利用X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有甚麼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自1999年7月22日至今在中國大陸沒有任何一個立法機構、司法機構或行政機構認定法輪功是「×教組織」,那麼勞教委員會的這一說法從何而來,其荒謬性還需要在論說嗎?再進一步說,原告所了解的法輪功人士只是一些因為具有共同信仰和共同心靈追求才走到一起的人們,他們來去自由,信與不信自由,他們沒有常設的管理機構,沒有上下級的森嚴的等級關係,沒有請示與彙報,連一個組織也算不上,遑論「×教組織」。

再說所謂的「破壞法律實施」,原告的行為會導致法律實施秩序被破壞的結果嗎?否!如果講述真象是破壞法律實施,難道公然造假反而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嗎?再說,這本是原告最起碼的信仰和表達意見的自由權利,這一權利是得到《憲法》所保護的公民的「憲法性權力」,任何組織(無論正、邪)或個人(無論官大官小)都不得剝奪;如果被告認為原告手裏所持的資料不能反映真象,那盡可以拿出你們認為真實的東西來,駁難原告。動輒以國家機器的力量來對付講真象的公民,濫用國家強制力壓迫正當行使憲法權利追求信仰自由的善良百姓,到底誰在破壞法律的實施,難道還不明白嗎?

綜上,原告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行政處罰背離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為此,原告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被告的這一錯誤的違法的規定,維護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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