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憲法法庭是西班牙負責最基礎權利的最高級別法庭機構。2005年10月5日,西班牙憲法法庭駁回了西班牙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件。該案件提交於1999年,是危地馬拉的瑪雅人作為滅絕罪的受害者在西班牙國家法庭提交的起訴。該案件類似於法輪功學員對江澤民、羅幹的起訴案。
兩年前的2003年10月15日,卡洛斯-伊格萊薩律師(Carlos Iglesias)在西班牙提交了一項針對江澤民、羅幹及其他罪犯對中國的法輪功學員所犯的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的訴狀。西班牙法庭也示意訴狀指控符合滅絕罪的定義和法律標準,但由於原告和被告均不是西班牙人,並且罪行沒有發生在西班牙本土,訴訟程序沒有繼續進行。
西班牙憲法法庭今年10月5日的判決突破了上述瓶頸。鑑於滅絕罪的嚴重性,憲法法庭在10月5日的裁決中指出:群體滅絕「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範圍,涉及到國際社會這一整體。起訴與懲治犯罪者不僅是各國的責任,而且是所有國家所分享的共同利益」。
西班牙憲法法庭的這項裁決具有歷史意義,成為一個典型範例──任何滅絕罪犯和酷刑罪犯都不能夠逍遙法外。已有西班牙媒體證實,所有在西班牙外國原告起訴犯有滅絕罪的外國被告的案例,包括對人類近代史上犯有最嚴重的滅絕罪的起訴案──中共對法輪功信仰的迫害,都將受益於這項裁決。
1999年7月以來,在前中國國家主席、中共魁首江澤民的授意和強制下,上億的民眾經受群體滅絕的迫害,在極其殘酷的酷刑下,數以萬計的民眾遭到謀殺。法輪功學員在中國無法得到任何法律保護的情況下,在海外針對江澤民、羅幹等主要責任者對中國的法輪功學員所犯的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開展了起訴活動。2003年原告通過卡洛斯-伊格萊薩律師向西班牙法庭提交的起訴案便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