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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大學無理開除法輪功學員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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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0月18日】我1970年12月出生,1988年高中畢業參加工作。1990年參加法律專科自考,主考院校是雲南大學;1994年考取雲南大學成教院專升本法學專業,1998年10月被雲南大學授予法學學士學位。2002年再次努力,以總分270分的成績名列第23名考取雲南大學在職法律碩士。2005年9月28日,因為我修煉法輪功,收到法學院老師送來的開除學籍的不公正處分決定(雲大研[2005]8號)。

我是自籌經費的在職研究生。為完成學業,我現在已負債累累。三年來,在我的學習期間,我克服各種困難按時交清學費(24000元),按時到校,認真學習,尊師重教。已獨立按時完成了碩士論文初稿。

一葉落知天下秋。本是收穫的季節,想不到9月28日卻收到法學院老師送來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雲大研[2005]8號)。

直到學校老師送達不公正處分決定時,我都沒有看到與處分決定相關的規定。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6條、第58條、第61條之規定,向雲南大學提出覆議,請學校撤銷對我的開除學籍的不公正處分決定,讓我完成學業!

20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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