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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氏集團變法律為凶器的罪證

——評庚辰北京訴江案原告一死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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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6日】(明慧評論員肖寒撰稿)據明慧網近日報導,北京公民王傑和香港居民朱柯明,在2000年8月向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起訴非法發動迫害法輪功運動的江澤民、曾慶紅和羅幹。但是江澤民和羅幹竟親自下令抓捕兩名原告,之後對他們酷刑迫害,王傑於2001年傷重去世,朱柯明被秘密判刑關押至今。

罔顧原告的法律訴求並把原告打死、判刑,這種事情,不論在任何國家的任何時候,都會毫無疑問的受到譴責,甚至法律制裁。但是在中國,由於江氏集團與中共相互利用迫害法輪功,這種公然踐踏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的強盜行徑卻一直進行著,使得法律變成了迫害法輪功的凶器。

* 非法宣布滅絕運動

法輪功在1996年退出中國氣功研究會之後,就不再具有組織形式,成為人們自覺進行道德昇華與強身健體的修煉活動。但是,在江澤民宣稱的「法輪功跟××黨爭奪群眾」、「我就不信××黨戰勝不了法輪功」等謊言和強制之下,中共民政部、公安部等於1999年7月20日以違憲《通告》,突然之間把上億法輪功學員定義為「國家的敵人」,把「修煉法輪功」定義為一種罪名,其中更直言不諱的剝奪了所有法輪功學員作為中國公民由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一切權利,從一開始就暴露迫害者無視憲法和法律、執意迫害「真善忍」的邪惡目地。

王傑、朱柯明在起訴書中詳細列舉了法輪功對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都有百利而無一害的事實,詳細引述了憲法、民法等中共法律,具體列舉了江澤民等被告迫害法輪功給中國帶來的無法估量的災難,特別指出被告發動這場迫害的非法性。但是,原告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卻被被告假借法律之名秘密判刑、迫害致死。

* 非法組織「610」主導迫害

為了動用全國的力量實施江澤民提出的「三個月鏟除法輪功」的滅絕計劃,中共操縱全國的媒體、宣傳、公、檢、法、黨、政、工、團、工、農、商、學、兵,裹挾全國民眾,採用欺騙宣傳、政治高壓、經濟懲罰、連坐迫害、酷刑折磨等等手段,威逼民眾違心「揭批」,強迫修煉者違心「悔過」。所有這些,都由超越於憲法和法律、從中央至街道的「610辦公室」系統來主導。這個類似於「文革」時期「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和納粹德國「蓋世太保」的非法組織,完全清楚自己是完全非法的,否則,它們不會秘密抓捕王傑、朱柯明,更不會在國際社會追查其暴行時拒絕承認自己的存在,而畏罪更名為「反XX辦公室」以掩人耳目。

* 犯法者懼怕法律制裁

雖然江澤民流氓政治集團毫不顧忌的迫害法輪功,把法律當作迫害善良的凶器,但是,一當受害者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甚至訴諸法律要求制裁它們的犯罪行為時,它們卻表現出了極度的恐懼。王傑和朱柯明僅僅提出了訴訟的請求,甚至還沒有立案偵查,江澤民、羅幹就親自下令抓捕原告;而報導稱「朱柯明和王傑被捕後,沒有審訊,只有猛烈毆打與酷刑」,可見迫害者為了逃避法律制裁、瘋狂報復原告,是多麼的殘暴和無恥。

* 犯法者在海外面對法律制裁

以中共政權為依托的江氏流氓政治集團,現在還在踐踏法律,把法律當作迫害的凶器,但是,它們卻不得不面對國際法和其它國家法律的制裁。

遍及世界十多個國家的「訴江」案,以「群體滅絕」、「酷刑」、「反人類」等罪名起訴江澤民等迫害元凶,使得國際社會越來越清醒的看到,在謊言之下的中國正發生著一場針對善良百姓的大規模滅絕運動。

而江澤民邪惡政治集團已經表現出了極大的恐懼。一方面,它們竭力動用政府資源,採用外交和經濟手段,強力干預這些訴訟案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對於海外的法律程序卻裝聾作啞,甚至非法規避。如原四川省委書記周永康、原北京市長劉淇、原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趙志飛等人,在接到法庭送達的起訴書後立即悄悄回國,不敢直面法律審判;出訪的甘肅省委書記蘇榮,在讚比亞高等法院簽發通緝令之後,藏匿多日後非法越境通過第三國逃回國內。所有這些都說明,這些無視中國法律的迫害者們非常明白,它們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罪行,在任何法制國家都將面臨嚴厲的制裁。

* 犯法者在中國也將面臨法律制裁

雖然從一開始江澤民集團就公然剝奪了法輪功學員諸如申訴、辯護等公民權利,但是,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們了解到法輪功的美好以及對法輪功學員的殘酷迫害,人們開始認識到,對法輪功學員這種大規模的非法迫害,不僅是對法輪功學員本身的迫害,也導致了社會的道德崩潰和社會秩序的極大混亂。

近日,國內著名律師高智晟發出「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吳邦國委員長的公開信」,指出「……諸如法院不立案、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不准律師代理……這是公開的、毫無遮攔意義上的逆規則行事。……不斷地以身體力行來摧毀並葬送著道義文明及權力運作的正當性,這到底會是誰的需要!這只能是與現代社會為敵者的邪惡之徒的需要。」

在更多的人明白「迫害法輪功是邪惡之徒的需要」的時候,使用法律制裁邪惡的日子也就到了。屆時,王傑和朱柯明因為起訴迫害法輪功之元凶江澤民等邪惡之徒而被迫害致死、秘密判刑,就成為邪惡之徒踐踏法律、變法律為凶器的罪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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