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晚8點多,吉林省通化市團結派出所江北片區幹警楊顯春及所長和其他幹警(其中包括一名女幹警),在沒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續,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的情況下,到我家中搜查。當時我沒有開門,裏門反鎖。十多分鐘後他們偷偷撬開了房門。我家沒開燈。一名女幹警帶頭闖進了屋逼迫我把燈打開,而後進行瘋狂的搜查。楊顯青等把我女兒牆上掛的壁畫撕了下來,把我家翻的鍋底朝上,翻出了我的《法輪功》書籍。當時房東沒有在場。這時一個身穿灰色運動服,平頭矮胖子,40多歲的人說:你認不認識我了?我說不認識。他說:你忘了我上次到刷車場找過你?原來他就是2003年到我刷車單位參與綁架我的那個警察。現在是派出所所長。他讓我和我丈夫到派出所去。我家有小孩子沒人管,我提出讓丈夫一個人去,我在家照顧孩子,明天再去,所長說:不行,如果你不走我們就抓你。在他們的逼迫下離開沒人照看的孩子。
到了團結派出所,一名幹警把我雙手銬在暖氣管上,我問他叫甚麼名,他不告訴我,便說:人民警察。過了一會,我說:麻煩你給我銬子打開,這管子太熱了,他過來看看沒有理睬我。 一會的功夫這位瘦瘦的幹警問我:書哪來的,我說:買的。他又問我認不認識一名叫丁某某的,我說不認識,他拿起警棍電我的手、肋、胸、脖子,十多次,把我的舌頭電出了血泡,兩隻手麻木,心臟難受。這種情況下:我大聲的喊出:你們不能對我刑訊逼供,迫害我,連喊了兩聲,他停下了電棍。過了一會兒他(瘦瘦的警察)又把我丈夫從另一屋子帶到我的房間,把我丈夫銬在暖氣管上,還有一名女的叫孟凡華,銬在床上。
8號的中午,他們把我、我丈夫和孟凡華送進了看守所,家中只留下女兒沒人照管。這是團結派出所楊顯春和所長及其他幹警給我家庭造成的悲劇。是他們拆散了我們美好的家庭,造成我和丈夫與女兒骨肉分離。
團結派出所楊顯春和所長及其他幹警的行為,完全是違法的,是執法犯法。我修煉法輪大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無論哪個人,哪一個政府機構和部門制定的任何規章和制度,都不能超越憲法之上。我沒有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