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楊豔平,女,41歲,漢族,家住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市北新村礦18號樓109號,下崗工人,電話:0418─3991365。
被控告人:
潘志勇,男,約47歲左右,漢族,係錦州南山監獄五大隊副隊長,警號2565111。
劉建東,男,約31歲左右,漢族,係錦州南山監獄五大隊小隊長,警號2165615。
控告請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殘酷迫害致死被其監管的人員崔志林的刑事責任。
事實及理由:
控告人(以下簡稱我)之夫崔志林(43歲),因修煉法輪功於2002年9月18日被警察非法抓捕,一年後被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非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後被非法關押在錦州南山監獄。因我夫修煉倡導「真、善、忍」的法輪功受益無窮,在監獄中拒絕被告人強迫其放棄信仰法輪功的「轉化」要求。所以,被告人就拿我夫「開刀問罪」,2004年6月我去被告人處探視我夫時,被告人潘志勇就對我夫說:「大崔,不用你不老實,過幾天我就拿你開刀。」2004年8月5日13時許,我突然接到被告人的電話通知,說我夫在昨日受二被告人審訊中跳樓身亡。當我和親屬們趕到時,我夫屍體已被用藥水浸泡、清洗過後冷凍在錦州中心醫院的太平間內。從我夫整個屍體的受傷情形來看,我夫不是自己跳樓,而是遭二被控告人慘無人道的迫害致死。其屍體的主要傷情如下:
* 頭部:後腦勺右側距頭頂約3公分處有一個圓洞,直徑約2─3公分,類似小錘擊打凹陷痕跡;口腔內牙齦有塊被電棍擊傷呈腐爛狀。
* 上肢:雙手及關節處有被繩捆綁留下的條狀黑紫色傷痕;右肘部內側有一條長5公分、寬約1公分、深約3公分的皮肉已脫落;二腋窩處均有明顯的電棍擊傷痕跡(皮膚呈淺紅色圓形癍)。
* 下肢:雙腿內側與小便相近處均有明顯電棍擊傷痕跡;雙大腿外側均有約10─15公分、寬約3公分左右面積被打瘀血青紫傷痕;左腿彎和雙小腿硬骨處均有多次被電棍擊傷痕跡;雙小腿裏外踝骨處均有類似扣上酒瓶蓋後擠壓皮肉很深的狼牙狀黑紫色傷痕(不知用甚麼刑具留下的);雙腳有長時間被水浸泡留下的白色皺紋痕跡。
* 前胸:心窩正中間和小腹上部肋下均有明顯電棍擊傷痕跡。
* 後背:二側肩胛骨以下至腰部均有長約35公分、寬約5-10公分不等面積被打傷瘀血青紫色傷痕。
* 整個小便處、睪丸及陰囊呈受傷青紫腫大未消狀態。
我和親屬見到我夫屍體這種狀態,向被控告人要求把我夫屍體運回阜新家裏辦理喪事,但是被告人堅決不同意。我請求拍幾張我夫的屍體照片帶回家,也遭被告人的蠻橫拒絕。在錦州就地火化我夫的屍體時,也不允許我及家屬舉行向我夫屍體告別儀式。我向被告人索要我夫跳樓摔在樓下的現場照片看看,被告人說當時沒有拍照,只是向我及親屬介紹說:「8月4日上午10時許我倆提審崔志林來二樓審訊室談話,一直談到下午4 時20分左右,崔志林就從窗戶跳下樓了。當時我倆都在場,想抓他沒抓住,他跳到樓下當時就摔死了。」
隨後我叫他倆帶我們到事故現場。我看樓外地上鋪的全是平整的地板磚,上面打掃的很乾淨,假如真的是從5-6 米高的二樓跳下也不至於摔死啊?最糟糕的情況也就是摔斷腿之類的。以上客觀事實足以證明,我夫是遭二被告人長時間的殘酷迫害致死,根本不是跳樓摔死的。二被告人更拿不出來能證明是我夫自行跳樓死亡的任何證據。
我看到這種情況後,真是悲痛欲絕,當時的我就像一個植物人一樣,腦袋思緒非常亂,理智不清醒。然而,被告人單位負責處理此事的人(後來才聽說是刑罰處長叫張慶)卻緊逼著我在其事先寫好的幾份甚麼材料上簽字,我因悲傷過度、理智不清,糊裏糊塗地寫上了,後來感到非常後悔。
綜上所述,我認為二被告人身為國家執法獄警官員,卻無視國法的規定,隨意殘酷迫害致死被其監管的人員,並隱瞞和掩蓋其違法事實。其行為已觸犯了國家《刑法》第248條及234條的規定,應依法追究其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但是,二被告人由於受到錦州南山監獄和執法監督人員的袒護,至今仍逍遙法外。為嚴肅國法和懲罰不法人員,為我夫申冤,我根據國家《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有關規定,向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敬請速派人員查清本案事實,並將二被告人繩之以法。
控告人:楊豔平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5/3/2/58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