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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法弟子和部份家屬控告江澤民的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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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四年九月九日】

原告:
四川省大法弟子和部份家屬

被告:
原國家主席江澤民及其操控的610恐怖組織

訴訟請求:
1、對罪魁禍首江澤民及其追隨者進行法律制裁,追究刑事責任。
2、還法輪大法清白,立即全部釋放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
3、對全體被迫害的大法弟子和家屬作出賠償。

起訴的事實和理由:

我們是四川大法弟子和部份被迫害的大法弟子的家屬。大法弟子信仰「真、善、忍」,是常人中的好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受國家各項法律的保護,有權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1999年7月20日,獨裁者江澤民出於個人妒忌,凌駕於法律之上,以謊言欺騙、強加罪名等手段在全國發起了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把上億群眾推到政府的對立面,至今已經5年了。在這5年中,江澤民利用手中的權力操控全國性恐怖組織「610辦公室」,在各地實施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等滅絕政策,使用了古今中外最卑鄙、最流氓、最慘無人道的各種手段,動用國家的1/4的收入,就是為了滅掉一個修心向善道德回升、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善良群體。截止至2004年8月15日,能核實的在全國已經有1023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而早在2001年10月底,據中共官方內部統計,全國拘捕中的法輪功修煉群眾死亡人數高達1600人,還有6000人被非法判刑,超過10萬人被非法勞教,數千名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成千上萬的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洗腦班」遭受精神和肉體雙重迫害,被逼迫失業、失學、離婚或流離失所等,更多的人受到「執法」和「非執法」政府官員的酷刑虐待和經濟上的敲詐勒索。據不完全統計,僅四川省已有71位法輪功修煉者在這場浩劫中被酷刑虐殺(死亡名單見後面的附件)。

這場喪心病狂的迫害,已使國內怨聲載道、國外譴責如潮。不光彩的人權紀錄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像。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大家都知道:偷竊矇騙、燒殺搶劫、嫖娼賣淫、吸毒販毒、損公肥私、貪污受賄、腐敗墮落的絕對沒有大法學員,下崗、退休職工因待遇問題和農民負擔過重鬧事的也從來沒有大法學員。大法弟子是最老實本分、最遵紀守法、最穩定的社會群體,而且大家逐漸同化「真、善、忍」做更好更好的好人,又表現出更高境界的行為。迫害這些好人牽涉、株連了更多的人民,已使政府正在徹底失去民心,一場全民反迫害正在逐漸興起。江羅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個國家被刑事起訴,原四川省省委書記周永康已被海外法輪功學員以酷刑罪起訴,「全球審江大聯盟」、「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早已成立,誓將所有迫害法輪功的兇手送上法庭,令其承負歷史、道義和法律的責任!

這場毫無理智的迫害,是完全建立在謊言和欺騙的基礎上的,不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且對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算自殺」的血腥政策嚴重違反了中國的《憲法》、《刑法》等各種法律,也嚴重背離了中國所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現將江氏違法犯罪事實簡述如下:

一、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嚴重違背了中國《憲法》

1、我們都知道,《憲法》是母法,任何違憲立的法都是違法的。

江氏邪惡集團針對法輪功制定的所謂法律都是基於自己的私利和權欲,都是違憲的,所以也是違法的。

《憲法》第5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對法輪功的鎮壓,涉及一億煉功群眾的重大問題,既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通過,也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通過,甚至國務院也沒有發布過任何決定和命令;

2、99年7月22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功研究會的《通告》是非法的。

違反憲法:公民有結社自由、信仰自由、取締一個自發群體健身活動既荒唐又無理;

3、公安部同時發出的「六禁令」《通告》也是非法的。

具體的禁止內容:(1)、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懸掛、張貼、宣傳法輪大法(法輪功)的條幅、圖象、徽記和其它標誌;(2)、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聚眾進行「會功」、「弘法」等法輪功活動;(3)、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場合散發宣傳法輪功的書刊、音像製品和其它宣傳品;(4)、禁止以靜坐、上訪等形式舉行維護、宣揚法輪功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活動;(5)、禁止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動擾亂社會秩序;(6)、禁止任何人組織、串聯指揮對抗政府有關決定的活動。」

這是嚴重剝奪公民思想自由和批評政府的公民權利;還違反了國務院的《信訪條例》。這民政部《宣告》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都是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也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這完全以思想定罪。這第二條禁令是說,「政府」不管被劫持者做出了怎樣荒唐的決定,公民都不能「對抗」。並且凡是沾上法輪功的統統被禁止,與「焚書坑儒」差不多;

4、「610」的成立和運作都是違法的。

99年6月10日是鎮壓法輪功前一個多月,就已經蓄謀迫害法輪功,成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610』決策和執行機構常設於中共中央的政法委員會。全國各地各級相繼已都成立『610辦公室』。」兼職人員達百萬人的規模,從上至下的權利,而且只直接對上一級「610」負責。從「610」成立與運作從法律上找不到依據,完全凌駕於法律和同級政府之上的運作方式。與「文革」時的「中共中央文革領導小組」極為相似,其存在本身完全是按政治運動和鎮壓的需要,直接由江氏犯罪集團操縱、布控的。對這一荒唐的強施迫害的決策都由這裏發出,都無人敢過問和制止。

5、把法輪功定「×教」是違法的。

江澤民一個人第一次在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說:「法輪功就是×教。」記者10月26日各大報紙頭條發表江澤民的講話,10月27日新華社以同樣的標題發表了《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此文反覆引用《人民日報》7月22日批判文章新炮製的關於法輪功的謠言來論證江澤民的講話如何「言之有理」,緊接著7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不過決定中沒有一處提到法輪功,也沒有說法輪功是×教。

我們從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江澤民給法輪功定上罪,這報紙,全國人大就緊跟著捏造出罪證,和採取懲治措施。99年公安部、國家體委、全國人大都對法輪功作過大量調查,都給予肯定。全國人大組織的調查結論是法輪功有百利而無一害。《人民日報》社的文章都是根據為了事實為根據作出的嗎?完全是根據江氏的講話。這個講話僅是他個人的看法。個人觀點,毫無根據而得出的觀點和看法,以講話的觀點採取懲治那是為所欲為的違法的。全國人大的《決定》也被江澤民及其操控的610恐怖組織利用來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再說,作為國家主席,江澤民根本沒有這個權力給法輪功定罪。定罪,是違反了《憲法》第5條、80條、81條。關於國家主席權限的規定中,並沒有賦予國家主席為任何組織、個人及功法定罪的權利。憲法第5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在未經國家任何檢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通過的情況下,江澤民說法輪功是×教是嚴重違法,並且是嚴重越權行為,根本不生效。

五年來,全國的各級公安、司法、法院一次次開庭「審理」「判決書」一張接一張的下達,依據的都不是法律,根據的都不是事實,而是依據的是江澤民的講話,根據的是《人民日報》評論文章。其實這是從另一側面,暴露了江氏集團操縱「610」犯下的罪證。

6、對法輪功的鎮壓是江澤民以個人意志劫持國家權力的結果,江澤民在肆意踐踏《憲法》。

從1999年4月25日晚,江澤民寫信給政治局常委及其它有關領導人,提出「共產黨要戰勝法輪功」,到1999年6月13日,江責令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了題為「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江澤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絕密」,代號:「中辦發電[1999]30號」)的通知」,以及後來江通過「610」辦公室不斷下達的各種密令、口頭傳達,從「三個月鏟除」、「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到「打死算自殺」,以及「不查身源,直接火化」,「殺無赦」、「對法輪功學員可以開槍」等,用謊言定罪使鎮壓步步升級,證明了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基於江澤民個人意志的,直接導致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人數急速上升,截止至2004年8月15日,能核實的在全國已經有1023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而實際上死亡人數遠不止於此。

這是江澤民為獲取絕對權力發動的一場「文革」式災難性的政治運動,同時把整個國家拖入空前的道德危機之中,也使中國的法制建設倒退數十年,各級610及公檢法部門中的不法人員為了個人利益迎合江氏邪惡意圖,無法無天、喪盡天良,致使大法弟子遭受了古今中外最卑鄙、最流氓、最慘無人道的迫害。

江氏集團鎮壓法輪功嚴重違背中國《憲法》還表現在以下更多方面:

7、非法侵害和剝奪中國公民的「人身權利」(憲法第37條、38條、39條、40條)

在鎮壓中,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權利完全被非法剝奪。他們被肆意非法搜身、非法拘禁、非法逮捕、非法勞教、非法判刑;他們被肆意侮辱、誹謗和誣告;他們的住宅被肆意非法侵入和搜查;他們的信件被非法拆開和扣壓,電話被非法監聽等。鎮壓中,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權利毫無保障。

8、非法剝奪中國公民的「監督權利」(憲法第41條)

在鎮壓中,法輪功學員依法上訪、申訴、控告或檢舉時,就被非法拘禁、逮捕、勞教、判刑,被非法開除公職、學籍、軍籍等。

9、非法剝奪中國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憲法第42條)

在鎮壓中,法輪功學員只要不放棄修煉法輪功就被開除公職、扣發工資,退休者則停止發放退休金。不允許任何單位招收法輪功學員等。

10、非法剝奪婦女的合法權利(憲法第48條、第49條)

法輪功學員中有很多女性,她們在被非法迫害中遭受了暴行和虐待,其中包括各種各樣的性虐待;懷孕的婦女被強制墮胎;哺乳期被非法勞教、判刑;被非法送進精神病院並注射破壞大腦神經的藥物,經常受到侮辱、暴打;因以上原因致死者大有人在。據不完全統計,在通過民間途徑能夠證實的被迫害致死的1000多名法輪功學員中,女性佔了52%。

11、非法剝奪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憲法第50條)

在鎮壓中,對回國的信仰法輪功的華僑非法拘捕、關押勞教、判刑,非法驅逐出境,不允許回國探親等。

二、鎮壓法輪功嚴重違反了中國《刑法》

在江澤民的「打死算自殺」、「殺無赦」等密令的指使下,對不願放棄修煉的法輪功學員使用了百餘種酷刑,包括毒打:鋼筋條、荊條、橡膠棍(無外傷,但內傷嚴重)、狼牙棒、電棍、皮管子、鎬把、鋼絲鎖、籐條、電線鞭加活麻鞭打;電刑:電擊人體敏感部位:口腔、頭頂、前胸、陰部、女學員乳房、男學員陰莖、臀部、大腿、腳底、頭頂與肛門同時過電,用8萬伏高壓過電。火刑:開水燙、煙頭燒、打火機燒、燙刑、烙鐵烙等;強制坐刑:逼坐硬板、老虎凳、鐵椅子、三角鐵板等;性虐待:強姦、輪姦、電棍插陰道、四把牙刷搓陰道、摳陰道、火鉤鉤陰道、電乳頭、摳、掐乳房、煙頭燒燙女學員的陰部、用腳踢肛門及下部、強迫墮胎、性侮辱未成年少女;此外有死囚刑、吊刑、銬刑、槍擊、虐殺;對以絕食抗議者強制灌食濃鹽甚至糞便、長時間剝奪睡眠等等。

在四川省,除各市縣區的看守所、拘留所、精神病院、洗腦班外,集中關押大法弟子的勞教所和監獄主要有:四川省新華勞教所(位於綿陽)、四川省大堰勞教所(位於資陽大堰)、四川省楠木寺女子勞教所(位於資中楠木寺)、四川省黃許監獄(位於德陽黃許鎮)、四川省苗溪監獄(苗溪監獄老監區位於樂山苗溪,新監區在成都龍泉)、四川省養馬河女子監獄(位於簡陽養馬河)等。在關押拘禁中的四川大法弟子遭受了種種酷刑,特別是四川省楠木寺女子勞教所尤其慘烈,常見的酷刑有:1、不准洗漱,不准換衣服。2、灌生水、不准上廁所。3、不准睡覺。4、罰站、罰蹲、罰坐。5、頭頸和雙腿捆在一起。6、烈日暴曬。7、銬在樹上、床上。8、強行灌食、致死人命。9、延長勞動時間,加大勞動量。10、吊銬。11、用警棍、電棍、狼牙棒、鋼筋條等刑具毒打法輪功學員。12、坐水牢。13、剋扣糧食定量。14、地上拖。15、長時間交叉捆綁雙腿。16、捆警繩。17、舔陰部……

對法輪功學員所施的酷刑,不僅嚴重違背了《憲法》,同時也觸犯了《刑法》。

1、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8條、247條、248條)。

在「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政策下,截止到2004年8月中旬,通過民間途徑能夠傳出消息的已有至少102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據不完全統計,僅四川省已有71位法輪功修煉者在這場浩劫中被酷刑虐殺。其中:

徐芝蓮,女,31歲,成都市金牛區撫琴西區小學著名優秀教師,2001年6月28日被撫琴派出所警察用拳腳、手槍柄毒打致死;

張川生,男,52歲,成都大學講師,2002年2月15日被成都市看守所惡警毒打後活活勒死。

方顯智,男,61歲,四川省交通廳內河勘察設計院工程師,2001年2月2日被成都市看守所殘酷迫害致死。

王旭志,男,30歲,成都市自來水公司車隊駕駛員。為抗議非法關押,王旭志堅持絕食150多天,用生命向政府進諫。令人髮指的是,在勞教所幹警的授意下,王旭志被20多名被勞教的流氓圍打整整一天;並遭到獄警強行灌食,獄警用塑料管亂戳,經常把王的上顎、鼻孔插得鮮血直流;用針管注食時,故意把滾燙的奶粉水猛射進胃裏,喪盡天良地給他灌屎尿。由於經受長期非人折磨,王旭志身體極度虛弱,當時的體重只有50餘斤,幾條肋骨已被打斷,勞教所為推脫罪責,放王旭志回家「保外就醫」。2000年8月5日晚,王旭志離開了人世。

朱銀芳,50多歲,成都市法輪功學員,西北人,在成都克拉瑪依大酒店工作。長期被關押,戴刑具、經常被毒刑拷打,時常遍體鱗傷。2003年4月25日,朱銀芳被轉到楠木寺女子勞教所7中隊關押,中隊長張小芳懼怕她說真話,殘忍地用大幅的透明膠把她的嘴封上並毒打她。此前,朱銀芳的腿是好的,可是這一次她的腿明顯變成了慘黃色。次日(4月26日),張小芳指使數名邪惡的打手將朱銀芳拖入洗澡堂瘋狂的迫害,一些歹徒死拽著她的手銬,不讓她動彈,另外一些歹徒在她的腿上狂踩,還有一些人對她拳打腳踢。具體的迫害慘狀不得而知,但是她被透明膠封住的嘴裏發出的慘叫聲,讓樓上的人都聽得毛骨悚然。沒過多久,朱銀芳就被折磨的不省人事,這時惡人才去找醫生,醫生直截了當的說:「這人已經死了,不是休克!」兇手為了掩蓋罪行,把所有人都關在樓上,不准往外看,然後匆忙收拾現場。朱銀芳被害後,邪惡之徒怕罪行外泄,對其家屬及家屬單位進行恐嚇、威脅。朱的丈夫和大女兒連她的遺體都未看上一眼,遺體即被惡警匆匆火化,並對其住所、電話進行監控、監視,受害者家屬只能強忍悲痛而無處喊冤。

蒙瀟,女,37歲,原成都鋼鐵廠職工、工段長,大學學歷。1999年3月開始修煉法輪功。1999年11月17日,蒙瀟與多名大法弟子在天安門廣場打出了「法輪大法、生生不息、長存於世」的橫幅,被非法拘留、判刑2年。在北京被無數次毒打、體罰、背銬、電擊、抓頭髮撞牆、捆綁。在法庭上,蒙瀟不服審判,大聲背《法正》,遭到惡警雨點般的拳打腳踢。2000年4月22日,蒙瀟在簡陽養馬河的四川省女子監獄期間,多次、長期被關禁閉,無數次被幹部、犯人毒打,倒著在樓梯上拖、電擊、捆綁,冬天穿單衣在室外凍,持續幾天幾夜被反銬著吊在窗台下……刑滿後蒙瀟被成都鋼鐵廠開除,送往郫縣唐昌鎮去洗腦,被折磨得腰斷骨折不能站立,生命垂危時被工廠接回,關進治安室和工廠醫院注射大量破壞中樞神經的藥物。2003年11月19日,流離失所的蒙瀟在金堂縣租住的一民房內被由成都市610指使的成都市防暴大隊和金堂縣公安局惡警綁架,在經受了嚴刑逼供、強制灌食、捆綁、被注射大劑量有毒藥物等種種迫害後,全身傷痕累累、血跡斑斑的蒙瀟於2004年1月8~12日期間在成都金堂縣被迫害致死。

薛玉珍,女,60歲,邛崍原川劇團團長,因煉法輪功而受益。2002年9月16日晚,被城關派出所惡警劫持到該派出所,被邛崍610頭目文欽、所長邱世龍、王進、惡警徐濤等當場活活毒打致死,並打傷關押薛的親屬請來的攝影師。

廖朝齊,女,57歲,法輪功學員,邛崍婦幼保健院黨委書記,2002年10月3日晚,被大邑戒毒所所長張××、刑警大隊長周文才當晚毒打灌食而死。屍解時發現廖雙側肋骨多處骨折、右側第5-7肋骨完全骨折。

張卓,男,32歲,四川省樂山市農業局幹部。2002年6月7日下午5點多鐘被四川樂山張公橋第二派出所非法抓捕,第二天(8日)就死於派出所。遺體有血跡和傷痕,頸上有繩勒的痕跡。張卓遇害時他的兒子才滿6歲。

陸瓊芳,女,40多歲,四川崇州市崇陽鎮城關五大隊農民。因講述法輪功遭受迫害真象,2003年3月被抄家,並遭成都警察張天田和崇州警察的毒打。5月在病危狀態下被放回家,醫生檢查體內有大塊淤血,動手術後終日臥床,2003年9月離開人世。

蘇瓊華,女,32歲,四川遂寧市大法弟子。於2000年12月20日下午6.30分被本市國安大隊、船山派出所幹警踢下六樓而死。

曹平,男,40歲,鄰水縣九龍鎮曹家壩人。2001年5月因散發真象資料,而被縣公安局趙某、城北派出所的楊某打斷了手、腳,後被非法判刑四年,在迫害中內臟被打傷多處,經勞改醫院鑑定此人已生命垂危,無法救治時,2003年5月27日通知家屬接回,那時人已奄奄一息,全身疼痛,便血,於2003年7月17日早上1點30分死亡。據悉,曹平全家有6人修煉法輪功,均遭當地警方抓捕關押虐待。

王玉如,女,60歲,四川渠縣農婦,家住渠縣城南。因赴京上訪,向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於2000年元月下旬遣送進渠縣拘留所。2月4日,拘留所幹警強迫她寫保證不再修煉法輪功,她堅決予以拒絕。於是,警察們對王玉如進行毒打,逼她寫保證,結果王玉如被活活打死。法醫對王女士進行遺體鑑定時,確定為心臟因擊打破裂死亡。

席志敏,男,55歲,四川省遂寧市中區復橋鎮十一村法輪功學員。於2002年1月9日晚9點在家被遂寧610警察綁架,當晚,在國安大隊被打斷肋骨兩根。其後在吳家灣拘留所、靈泉市看守所反覆非法關押長達半年之久,折磨得皮包骨頭,同年5月被送往綿陽新華勞教所,在三中隊非法關押一年。席志敏於2003年7月被綿陽新華勞教所迫害致死,家人見到席志敏的遺體,他的額頭上縫了三針,脖子上有勒痕。

張光清,60歲。四川省萬源市退休職工,家住513電廠101家屬院。2001年4月,因在單位講真象,被萬源市公安局國安大隊非法抓捕,並被非法判勞教一年,關押於萬源市第二看守所,於2002年3月3日突然死於獄中。

辜興芝,女,64歲,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縣人。辜興芝於2002年4月2日被警察非法綁架,後被送到米易看守所。辜興芝絕食抗議迫害,遭野蠻灌食一個月,10月4日早被送到醫院搶救,晚上含冤而死。

黃麗莎,女,35歲,四川省峨眉市人。2002年8月22日黃麗莎被成都市青羊區蘇坡派出所非法關押至成都看守所,黃麗莎8月23日開始絕食抗議非法關押,後被強行灌食、灌藥、輸液,因藥物反應,致使吐血、便血,看守所仍不放人,2002年10月17日,黃麗莎在成都市青羊區醫院去世。

繆群,女,28歲,四川達州市渠縣農民。2000年元月赴京上訪,被公安押回渠縣,關押在當地拘留所。她為了爭取合法的學法煉功環境,開始絕食。公安用塑料管插入她的胃部進行灌食。在灌食過程中,公安錯將管道插入她的氣管和肺部,不久,她便氣絕身亡。

……

2、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

五年中,各地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精神病院、洗腦班等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的地方,以40多種殘忍手段,導致法輪功學員身體嚴重殘疾的事例數量巨大。由此而致傷致殘的有失明、耳聾、上、下肢殘疾、手指或腳趾殘疾、癱瘓、嚴重內傷、被逼瘋等。

其中,被迫害致精神失常的有樂山的高燕,成都的祝霞、張仕清等。

3、強姦罪(刑法第236條)。

2000年,遼寧馬三家勞教所將18名女法輪功學員扒光衣服,強行推入男號;2002年北京一惡警在非法抓捕一名女法輪功學員時將其用警棍打昏,然後拖入橋下將其強姦;再如2003年5月重慶大學女研究生魏星豔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拘禁,期間一警員當著幾名女犯人的面強姦了魏星豔。另外,被迫害致精神失常的成都大法弟子祝霞在洗腦班期間也可能被惡人輪姦。

4、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村委全、居委會、單位都曾拘禁法輪功學員,限制他們的人身自由。

5、綁架罪(刑法第239條)。

一些執法人員,打著抓法輪功學員的幌子,實際是勒索錢財。

6、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條)。

以「擾亂社會秩序」、「尋釁滋事」、「攻擊政府和國家領導人」等莫須有的罪名將法輪功學員大面積非法勞教、判刑和關押。

7、非法搜查罪(刑法245條)。

在無搜查證的情況下肆意非法搜查法輪功學員的人身或住宅,並在這過程中隨手將現金和貴重物品裝入個人腰包。

8、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245條)。

非法私闖民宅,或深更半夜或翻牆而入或破門而進那是家常便飯。

9、刑訊逼供罪(刑法247條)。

刑訊逼供,在非法鎮壓法輪功中數不勝數,幾乎每一個被非法抓去的法輪功學員,都受到過刑訊逼供,其使用的殘忍手段有40餘種,前已所述,不再重複。

10、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248條)。

通過民間途徑能夠傳出消息的已有至少1020多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在被監管期間大法弟子被酷刑折磨、虐待是非常普通的現象。

11、侮辱罪和誹謗罪(刑法第246條)。

99年7.22起江氏集團利用全國各大報紙、廣播、電視等一切媒體鋪天蓋地轟炸式的反反復復大搞欺騙和謊言,攻擊誣陷法輪功及其創始人,並且導演一出出「天安門自焚案」、「自殺案」、「殺人案」等醜劇,矇蔽煽動毒害天下百姓仇視法輪功,挑起人整人的運動。

12、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刑法第252、253條)。

13、搶奪罪(刑法第267條)。

把法輪功學員家的電腦、電視、手機、摩托車、拖拉機、耕牛、金銀物品、大筆現金、存摺等非法搶走,即老百姓所說的「抄家」。

14、敲詐勒索罪(刑法第274條)。

每個被非法抓捕的法輪功學員幾乎人人都曾被勒索,少則幾百元,多則幾萬元。

15、傳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條)。

故意用語言、文字、動作或其他方法組織、謀劃、指揮了這場中國這場史無前例的對善良民眾的迫害。

16、濫用職權罪(刑法第397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動用了國家四分之一的財力非法鎮壓法輪功,嚴重侵犯法輪功學員的人權。今年全國人大在《憲法》修正案中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同時從今年5月至下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將嚴肅查辦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案件。

江澤民集團利用手中權力迫害法輪功學員,其故意犯罪行為還構成了《刑罰》規定的:1、報復陷害罪;2、偽證罪;3、妨害作證罪;4、打擊報復證人罪;5、過失致人死亡之罪;6、徇私枉法罪等諸多罪行。

三、江澤民集團鎮壓法輪功嚴重的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法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部份與第一至三十條的全部規定與要求,江澤民集團凌駕於國家政府越權作出指使鎮壓全國法輪功群眾,都是與該《宣言》相悖的,況且,《世界人權宣言》賦予的人人享有的並且應當得到政府保護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通信通訊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這些權利每個國家的政府都應當無條件的在《憲法》與法律中明確作出同樣規定並保障實施。

雖然我國《憲法》中也規定有如「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財產所有權」、「人身權」等權利,但江澤民一夥出自於邪惡的本性,卻不把《憲法》當回事,以黨的領導高於一切為幌子,任意凌駕國家機關,毫無節制的發洩私慾、私憤,不計後果,更顧不得國際法的規定。它們的罪惡行徑嚴重的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規定,況且,十分嚴重的踐踏了中國人民的基本人權。

再則,江澤民一夥還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序言,第一條到五十三條的全部規定,賦予每個國家每個公民的所有權利,中國公民都應當享有,政府還應當制定出具體措施保障實施。但是,江澤民集團5年來的全國性的瘋狂殘暴的鎮壓,把中國大陸信仰「真善忍」修煉法輪功的億萬公民的這一系列權利都剝奪了,踐踏得粉碎。

四、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犯下了「群體滅絕、酷刑、反人類」罪。

1、群體滅絕:

江澤民直接下令成立了專職鎮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610辦公室」遍及全國城鄉、機關與學校。這個不具任何法律依據、被江授予了操控一切國家權力機關、可任意支配國家資源的超級機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政策。這包括在中國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階層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虐殺、酷刑和強制性奴工達到肉體上的滅絕;運用精神迫害、強制性洗腦實行精神上的滅絕;用政治高壓和利益裹挾全中國的媒體、司法、教育、文化、政協、共青團、婦女組織、「反×教協會」等機構全方位參與和配合鎮壓。

2、酷刑:

在江澤民的「打死算自殺」、「殺無赦」等密令的指使下,對不願放棄修煉的法輪功學員使用了百餘種酷刑,包括毒打:鋼筋條、荊條、橡膠棍(無外傷,但內傷嚴重)、狼牙棒、電棍、皮管子、鎬把、鋼絲鎖、籐條、電線鞭加活麻鞭打;電刑:電擊人體敏感部位:口腔、頭頂、前胸、陰部、女學員乳房、男學員陰莖、臀部、大腿、腳底、頭頂與肛門同時過電,用8萬伏高壓過電。火刑:開水燙、煙頭燒、打火機燒、燙刑、烙鐵烙等;強制坐刑:逼坐硬板、老虎凳、鐵椅子、三角鐵板等;性虐待:強姦、輪姦、電棍插陰道、四把牙刷搓陰道、摳陰道、火鉤鉤陰道、電乳頭、摳、掐乳房、煙頭燒燙女學員的陰部、用腳踢肛門及下部、強迫墮胎、性侮辱未成年少女;此外有死囚刑、吊刑、銬刑、槍擊、虐殺;對以絕食抗議者強制灌食濃鹽甚至糞便、長時間剝奪睡眠等等。

3、「轉化」──強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江澤民從一開始就對鎮壓定調,把法輪功作為信仰問題「唯物論、無神論」的對立面進行懲罰。「轉化」主導了群體滅絕的全過程:暴力、高壓宣傳和「洗腦轉化」,迫使被「轉化」者在精神死亡或肉體死亡之間選擇:轉化──精神死亡,不轉化──酷刑致死,用株連政策與謊言,煽動家庭與公眾仇恨法輪功學員,逼迫學員轉化;用連坐法脅迫各級黨政、司法負責人,層層落實「轉化率」,以此作為考察各級官員政績的最重要指標。並以金錢、升官為誘餌脅迫各級政府官員參與鎮壓,助紂為虐。

4、反人類-─對全人類道德和良知的迫害:

這場非法鎮壓整個都是建立在謊言基礎上,為此江澤民發動了全中國的媒體、文化界,知識界,科技界,教育界,宗教界的文字打手和政治工具對法輪功進行攻擊和詆毀,打擊人類的善良本性。製造「天安門自焚偽案」等騙局,向全社會煽動仇恨;逼迫學生甚至兒童參與對「真善忍」的詆毀,以此毀滅中國的未來;用剝奪工作、受教育機會脅迫百姓違心表態,甚至參與迫害善良,協同犯罪。與此同時,不惜一切代價封鎖消息,向中國民眾掩蓋法輪功已傳播至全世界60餘個國家,各項褒獎達1300多項(統計截至2004年5月),法輪功創始人的著作,被譯成30多種文字在世界範圍內發行等事實。江澤民親自出馬,編造謊言惡毒攻擊法輪功創始人,遊說外國首腦和媒體;通過駐外使、領館及特務將對法輪功的迫害延伸到海外,向國際社會輸出仇恨宣傳,甚至脅迫有些民主國家的首腦放棄立國原則與文明社會所立足的道德理念。江澤民發動的對法輪功的鎮壓是一場對全人類文明、道德與良知的挑戰。

江澤民完全是凌駕於國家憲法、法律之上,盜用了國家機器發動的這場血腥鎮壓,為此法輪功學員2000年8月29日在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了江澤民,指控江嚴重踐踏憲法,應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責任;根據聯合國1998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危害人類罪」等相關條款,2002年10月,江澤民在美國被控犯有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和反人類罪。此後,在瑞士、比利時、澳大利亞、西班牙、德國、台灣、韓國、海牙國際法庭、聯合國等對江澤民提起訴訟。

五、江澤民鎮壓法輪功不惜一切代價,出賣國家利益,並通過鎮壓建立江氏獨裁統治。

自1999年鎮壓以後,為換取世界對江氏迫害法輪功的沉默,逃避對其迫害人權罪行的揭露,用國家的大量資金與大批優惠條件,不惜一切代價收買外國政府、媒體、財團、公司,簽訂了各種協議,甚至以國土為代價。動用四分之一的國民經濟作為其迫害法輪功的財力。江氏花費上億人民幣買專機,修故居,利用權力將兒子江綿恆提拔為中科院副院長,大做權錢交易,據國家資產為己有。他為監控法輪功耗資幾十億讓兒子搞「金盾」工程,直接掠奪國有資產。

江澤民為了堅持鎮壓,通過人為的製造「敵人」加強黨內外危機意識,以「亡黨,亡國」為由,逼迫中央與其個人保持一致。在1999年4月25日,前總理朱鎔基曾與法輪功學員和平對話,解決了羅幹挑起的事端。但鎮壓後一年多,朱鎔基終於從沉默到開始按照江的旨意和口徑講話,江終於建立起個人獨裁:無人敢質疑其鎮壓法輪功的錯誤,無人敢挑戰其繼續掌握軍隊大權垂簾聽政的非法性。為使鎮壓得以延續,江大力提拔、安插了緊跟其滅絕政策的官員:羅幹從政法委書記升為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由省委書記升為公安部部長,陳至立由教育部長升為國務委員,李肇星由大使升為外交部長,吳官正、賈慶林、李長春等升為政治局常委,迅速提升其子江綿恆和江綿康進入黨內和軍隊高層。在鎮壓中形成了以江氏家族為核心的、道德敗壞的貪污腐化集團,一大批應受到法律制裁的不法官員因追隨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而受到庇護。同時,這個貪污腐化集團正與當前的政府相抗衡,正在給中華民族帶來不可估量的災難!

江澤民一夥的所作所為都是史無前例的,殘暴邪惡至極的。它們的罪惡行徑嚴重的傷害了全中國善良的人民。它們鎮壓法輪功的藉口,完全都是惡意編造出來的,它們利用驅使御用媒體(如新華社、中央電視台、中央廣播電台、人民日報等)造假、謊言開路,栽贓陷害。另一方面不讓受害公民上訪,不准任何人給法輪功及受害人說句公道話,不准百姓查看法輪功的有關書籍。完全剝奪了全國十幾億人民的知情權。只許它們一夥利用國家財力、物力國家機器造假、一言堂,強行推銷它們的謊言。不准任何人說假、談假、揭露假。這持續五年的鎮壓運動,不但給全國億萬法輪功群眾及親屬造成了重大傷害,而且給全國十幾億人民心靈深處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傷害。江澤民集團違反《憲法》,違反《國際法》的倒行逆施的罪惡行徑,終究要它們承擔這巨大的歷史責任,終將會得全世界人民的公審!

我們是修煉「真善忍」的修煉群眾,有義務維護「真善忍」,有責任披露迫害真象。我們也是合法的中國公民,在沒有任何法律保護以及生命和財產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為和平解決問題,我們依法上訪,並用電視插播、散發傳單、面對面講真象等理性方式,向社會各界申訴冤情,澄清事實真象,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不是「影響社會安定」和「搞政治」,而是維護以人為本和人權,實踐了「真善忍」的大善大忍之舉,對於社會道德回升、社會思想穩定、社會秩序安定起到良好的重要作用,客觀上也維護了《憲法》。否則「假、惡、暴」的橫行,無法無天,必將導致人的本性善良被毀滅,十幾億人的生命將陷入災難之中。

今天,我們四川全體大法弟子和部份家屬以法律賦予的權利,控告起訴首惡江澤民,希望檢察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立即立案詳細調查江澤民的種種罪行,將禍國殃民的江澤民繩之以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何況江澤民這麼一個必將遺臭萬年的禍國殃民的亂臣賊子,希望檢察機關本著從人民的利益出發,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懲治邪惡、弘揚正氣,為中華民族的未來,也為每個人自己的未來,不畏強暴,行使自己的神聖職責!

我們再次強烈要求:立即停止對法輪功的迫害!立即釋放在押的法輪功學員,還我們師父清白!

此致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並抄送各級黨政軍公檢法司各部門)

四川省全體大法弟子和部份家屬
2004年8月30日

附件:四川省被酷刑虐殺的70位法輪功修煉者的名單
(註﹕人名前的數字是按全國被迫害致死者的消息傳出的先後順序排列的編號)

成都(共16人)
1023、鄧建萍(40歲) 846、蒙瀟(37歲)
834、顧傳英(65歲) 833、陳桂君(59歲) 832、廖永輝(70歲)
711、劉生樂(53歲) 669、盧桂蓉(49歲) 663、朱銀芳(50多歲)
571、丁峰(29歲) 407、吳大碧(57歲) 371、張川生(52歲)
269、周勇(34歲) 223、徐芝蓮(31歲) 154、劉志芬(60歲)
140、方顯智(61歲) 42、王旭志(30歲)
峨眉山(共2人)
664、黃麗莎(35歲) 537、郭啟蓉(59歲)
簡陽(共1人)
734、陳舉文(67歲) 樂山(共1人)
428、張卓(32歲)
南充(共1人)
636、李建侯(68歲)
攀枝花(共2人)
513、辜興芝(64歲) 95、趙其英(30多歲)
宜賓(共1人)
1008、黃登芳(65歲) 自貢(共1人)
815、李新策(43歲) 邛崍(共2人)
484、廖朝齊(57歲) 467、薛玉珍(50多歲)
廣漢(共3人)
967、曾令秀(60歲) 581、李德聰(50歲) 179、譚素芬(58歲)
內江(共4人)
714、陸雯倩(26歲) 573、李欣澤(51歲) 539、孫永德(40多歲)
538、湯建平(29歲) 彭州市(共7人)
829、葉文英(61歲) 754、唐小成(40歲) 657、唐發芬(33歲)
631、周碧如(55歲) 586、袁聖遷(46歲) 169、王志英(年齡未知)
168、羅少祥(36歲) 渠縣(共3人)
292、王永茹(60歲左右) 291、劉賢菊(60歲左右) 59、王玉如(60歲)
溫江縣(共1人)
270、余碧新(50歲) 遂寧市(共3人)
747、席志敏(55歲) 557、彭方建(45歲) 101、蘇瓊華(32歲)
崇州市(共2人)
922、杜玉清(40多歲) 771、陸瓊芳(40多歲)
廣安市(共2人)
749、曹平(40歲) 423、李新奇(60歲)
新都縣(共1人)
505、胡紅躍(45歲) 重慶市(共2人)
359、李蘭英(?歲) 100、胡明全(63歲)
營山縣(共1人)
939、楊永壽(82歲) 會理縣(共1人)
895、羅俊玲(30多歲)
遂寧市(共1人)
22、田世強(年齡未知)南部縣(共1人)
758、張曉洪(29歲) 巴中市(共1人)
770、趙永(32歲)
威遠縣(共1人)
816、張從明(57歲) 米易縣(共1人)
495、闕發芝(49歲) 萬源市(共1人)
357、張光清(60歲) 射洪縣(共1人)
977、何少懷(53歲) 未知城市(共6人)
959、周澤碧(34歲) 926、楊姓大法弟子(?歲) 861、馮時朝(65歲)
667、唐千萬(52歲) 380、楊文會(40左右) 24、繆群(2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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