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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遼寧省鳳城市紀委的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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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23日】

鳳城市紀委領導:你們好!

我們是鳳城市寶山鎮部份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因原寶山鎮派出所所長陳立新敲詐勒索錢財一事特向你們反映,希望你們能秉公執法。

1999年7月20日後,原寶山鎮派出所所長陳立新以我們修煉法輪功為由向我們勒索人民幣至少在50000萬元以上。而且這些錢許多不給收據,有的雖給收據,收據也不合法。事後我們多次催要,陳立新以各種理由推辭,我們認為此錢可能已被其貪污。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賣淫、嫖娼、非法種植、運輸、買賣毒品、賭博、製作、複製、出售、傳播淫穢物品者可罰款3000-5000元,其它任何行為,公安機關都無權處罰這麼高的錢額。而陳立新對我們每人(或每戶)勒索的錢額均在3000元以上,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法律,敗壞了警察的形像。

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教育其本人及他人,我們希望紀委領導儘快調查此案,懲治貪官,歸還我們的血汗錢。

附:被敲詐情況一覽表(截至目前的統計結果,按姓氏筆畫順序)
王鳳琴:3000元; 王樹珍:3000元; 代 豔:3000元;白樹仁:3000元;關慶堯:3000元;何文強夫婦:5000元;宋鳳玲:3000元;宋桂英娘倆:3000元;陳尚:3000元;楊靜美:3000元; 楊成香:4000元; 張紫陽:3000元;張豔琴:3000元; 姜鳳利:3000元; 黃玉蘇:3000元;黃鴿:3000元;隋桂琴:3000元;
總計:54000元。

寶山鎮部份大法弟子及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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