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成都市朱均秀控告金牛區公安分局的非法行為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8月2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

我是四川省成都市公民朱均秀,現年50歲,家住成都市青羊區文殊院街18號3幢1單元21號,原成都市國家稅務局青羊分局稽查局公務員,原中共黨員。

近幾年來,我曾多次遭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的綁架、關押、刑訊逼供,酷刑折磨,並被非法勞教一年。尤其是2002年,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在沒有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公然執法犯法,非法查封我和丈夫經營良好的公司,搶走公司巨額現金、貨物、所有辦公設備以及公司用於業務經營的兩輛轎車,其中一輛是丈夫剛剛按揭貸款買來還未投入使用的「寶來」牌新車。同時他們還毫無道理,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續的綁架了一些公司的管理人員,來公司探親的員工家屬,以及與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客戶。將我丈夫余加清以及在公司上班的哥哥、姪女綁架、刑訊逼供,並非法秘送勞教。致使公司被毀,兩個下屬工廠垮掉,幾個鋪面關閉,正在施工的大型工程中斷。所有經濟合同不能履行,直接經濟損失達上千萬元。同時還給有關聯、有業務往來的其他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也使公司近百人一夜之間失去工作,不得不另謀生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為了制止和懲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以及具體參與迫害的邪惡之徒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執法犯法,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株連迫害和公然搶奪、侵佔合法私人財產的違法行為,特向你們控告。

以下我將所遭遇的具體詳情陳述如下:

一、被有預謀的綁架、羈押

我曾身患多種疾病,帶病堅持工作,非常痛苦。1995年兩次在四川省人民醫院住院,手術、輸血、花費治療費用一萬多元,但仍未好轉,思想壓力很大,在病痛的折磨中思想中常常冒出生不如死的想法。1996年9月我幸遇法輪大法,開始學法煉功。煉功不久,久治不癒的十幾種病都不見了,身體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真正體會到了無病一身輕的感覺。心中的喜悅只有從死亡的邊緣上被拉回來的親身經歷者才能體會到。我對未來的人生又重新充滿信心,常常工作十幾個小時不累。而且「真、善、忍」的法理還淨化了我的心靈,心胸開闊、寬廣了,遇到矛盾按照法輪功的要求向內找自己的問題。處處為他人著想。以前個性強、古怪脾氣也改了,重德、向善、在社會中、在單位中、家庭中各方面的關係都越來越融洽。

可是99年江××見煉功人越來越多,本來是件很好的事,他卻認為是與他爭奪民心,在妒忌心驅使下,他下達了很多不理智的邪惡的口頭指示,不允許國家幹部、公務員、共產黨員等煉法輪功,然而多年來的事實證明煉法輪功於國、於民、於已,有百利而無一害,我決不會被權勢所左右,決心永遠堅修法輪大法,用「真、善、忍」的法理嚴格要求自己。在強權的壓迫下為了不讓單位受到株連,我主動提出辭職,黨籍也被開除了,我只好另謀生路,當時我丈夫因病休多年在做生意,我便跟他一起搞個體經營開公司,生意做得很好。

2000年10月14日下班後,我去發真象資料,被金牛公安綁架並非法抄了我的家,抄走了我家裏的全套辦公設備,兒子學習用的電腦及我的手機、小靈通等,總共價值3~4萬元,還非法將我送楠木寺勞教1年,受盡各種精神和肉體的非人折磨。2001年底期滿回家後,轄區民警告訴我說:「你們家的那些東西金牛公安都拿到市上去驗證了,沒有問題,都要退你們,這麼久了,怎麼不去問他們要」。我和丈夫花了幾個月時間,跑了十幾趟,他們都東推西推。最後一次我被肖家村派出所惡警黃浪關在辦公室裏,不但不退,還打人,把我的手指擰傷,還劃了很長一道口子,鮮血直流,到現在還痛,還留有殘疾。我丈夫在辦公室外面被一群警察打了,西服被抓得稀爛。副所長孫力還說:「你們去告嘛,我不怕,就是不退給你,再來要東西就把你們抓起來,以妨礙公務給你定罪」。後來我正準備告他們,沒想到又一次更大的迫害向我們襲來。

2002年9月29日下午,我與本市一家企業的經理及隨行人員洽談業務,在公司展廳我向客戶詳細介紹公司經營的產品的質量、檢驗證書、市場價格以及銷售情況,談完後見天色已晚,就在公司旁邊的一家牛肉火鍋店吃火鍋。約7點左右,突然進來幾個不明身份的年青人,氣勢洶洶的問我:「你是煉法輪功的嗎?」我說是。又問:「旁邊的公司是你的嗎?」我回答:「是,怎麼啦?」他們說:「不要吃了,把錢付了走」,這時有客戶問:「你們是哪裏的?」他們惡狠狠的說:「怎麼,你想報復嗎!走。」我想,我堂堂正正的合法經營從不違法,怕甚麼。可是到公司一看,他們已經把在公司上班的員工和來探親的員工家屬太婆以及剛從金府板材市場回公司的丈夫余加清都扣押在一起了。我問這是為甚麼?他們吼道:「不准說話」。又陸續來了很多人,他們來就去欣賞我公司的產品,這個好看,那個好看。我不知道他們是哪裏的,到底要做甚麼,看樣子估計是警察,因為都沒有穿制服。我知道警察執行公務一般都要穿制服,而且又是晚上來,是不是怕老百姓認出他們是警察了,他們究竟要搞甚麼陰謀詭計。就這樣沉默了很長時間後,沒有經過任何手續就把我們都綁架到九里堤派出所。原來他們想整我們已蓄謀很久了,公司的不煉功的主要管理人員也被抓了,還抓了一些與我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和沒有業務往來的不煉功的人,共20幾個(準確數不知道)。後來又強行給我們戴上手銬,分別綁架到幾個派出所。

我和客戶公司的總經理被綁架到肖家村派出所,把我銬在房沿坎的長木椅上,又過了很長時間,派出所的警察黃浪過來陰陽怪氣的說:「又見面了,上次把你弄到楠木寺去整了一年,你還不死心,還要煉呀?」我說:「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信仰自由,這幾年來你們都已經知道法輪功是正的、好的,你們整好人才是真正的在犯法。」黃停頓了一下說:「如果你們掌了權,叫我們去整哪個,我們也會聽你們的。」他的回答令我吃驚,我告訴他:「我們國家《憲法》規定,我們國家從99年就開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怎麼可以不按法律執行,搞以權代法呢?」黃回答:「嗯,是喲,不說了。」我要求他們把來談生意的人放了,他說:「問清楚了再說。」我說:「已經很清楚了,他不是煉功人,是來談生意的。你們這樣搞株連太沒有道理了。」他說「不說了,我要作筆錄了」我拒絕回答所有問題,我沒有違法,我要求他放我回家,他說:「不行,上面說要刑拘。」接著他們說要給我照像,我知道是拍甚麼犯人照,我拒絕不照,他們就三男一女四個人把我抵在牆上,扯頭髮,卡脖子,擰胳膊,按住拍照,脖子和臉上抓爛了,胳膊擰傷了又抓流血了,折騰一陣後,又要給我戴手銬,我堅決抵制,姓高的警察使勁擰住胳膊往後拉,強行把我背銬拉上警車,又到九里堤派出所去了,把我拖下車,帶到派出所後院,我看到我公司的「寶來」車(剛買來的新車,停放在公司的,還沒有開始使用)停在院子裏,他們把我們公司的新車開來幹甚麼,難道我家的財產也受株連?警察問九里堤派出所的人:「車上搜沒搜?」一男一女回答說:「搜了。」又問:「搜到甚麼沒有?」,回答說:「沒有甚麼,」又說:「鑰匙呢,拿來再搜一下看」,幾個人又搜了一遍,甚麼也沒有搜到。又把我拖上警車和那位總經理一起被綁架到成都市看守所------常人稱之為「人間地獄」的地方去折磨。

二、重傷未癒又添新傷

這裏再將我被綁架時的身體狀況說明一下。在三個月前的一個晚上12點左右,夜深人靜的時候,突然有幾個男人猛擊我的家門,叫我開門,我不知是甚麼人,我一個人在家,已睡覺了就不給開門,他們氣急敗壞的說:「我就不信,你會永遠不開門,你總要出來的」,結果他們就堵在門外。第二天我看見樓上樓下,大門內外有很多便衣和好幾輛警車。我被包圍堵截了幾天幾夜。當時我想自己沒有幹壞事、沒有犯法,不能讓他們隨便抓走,必須脫離他們的包圍圈。第4天凌晨4點過,堵我家門的便衣睡著了,可是院子大門鎖了,而且還有便衣把守,出不去。我只好想辦法從8樓頂上下去,結果從樓頂上下去的過程中摔了下去,昏死了幾個小時,他們把我送到青羊區醫院後都跑了,不管了,檢查費也不付,檢查費約花了3000元(後來是我的家人付的)。我整個身體從頭到腳,都嚴重摔傷,後腦勺摔了很大一個洞,血流如注,身體多處骨折:肩胛骨、腰、盆骨、尾椎骨等線型骨折,腳跟大骨粉碎性骨折。兩小腿以下全是黑褐色,腳頸等處關節嚴重錯位,背部內傷,連呼吸都很痛,經常痛得汗水濕透衣服,不能坐立、只能臥床休息,據骨科醫生說,這麼嚴重的傷一年都好不了。由於我在養傷期間堅持盡最大的努力煉功,全身越痛,我越堅持煉,就這樣身體漸漸開始好轉。

三個月後我才能用拐杖支撐著練習走路。但是腳仍然疼痛,不能用勁,不能長時間站立或行走,上下樓都需要靠丈夫背。但是公司缺少人手,我想去公司協助處理一些業務問題,誰知剛去公司上班才幾天,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就對我進行了突然襲擊,給公司造成毀滅性的打擊,並在當天晚上(即2002年9月29日)對我進行突審,連續折磨近10小時,多次強行被戴上手銬,粗暴地擰傷胳膊,臉、脖子、胳膊被多處抓傷,抓爛,全身疼痛不止,站著都非常吃力,身心遭受巨大的創傷。

三、毀掉合法經營公司 搶走公司財產和家庭私人財產

在這次綁架期間,金牛公安扣押了我一萬多元現金及手機等錢物,並非法扣押了公司經營管理用的兩部轎車。他們還想搶奪其中一部我丈夫剛購買的新「寶來」車,就在扣押清單上做手腳,把「寶來」車偷偷添在我那張扣押清單上。

當時我丈夫的車上有:貨款18萬左右;準備還借款的20萬現金;丈夫隨身攜帶的手提包裏還有現金和公司最重要的憑證如:已填寫的應收款支票、印件,幾百萬元的應收貨款票據,壹佰幾十萬元的代墊費用已付未收款的憑證。這些他們都沒寫扣押清單就搶走了。

他們指揮搬家公司幫他們搬運公司的財物,把我們公司的保險櫃(裏面有各種支票、現金和幾個存摺);十幾個文件櫃;經營管理用的電腦,打印機,複印機等設備;辦公桌、坐椅、床等,還有公司的各種產品證件,證書,公司營業執照,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准購證,文件,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已簽訂的商品、產品購銷合同,正在執行的工程施工合同,企業管理檔案,財務核算資料,會計憑證、賬本、報表,300多萬元的應收貨款的送貨單,暫時存放在公司的1萬多平方米的強化地板,產品、樣品等等全拉走了,就連我扶著走的拐杖都拿走了,全部洗劫一空。剩餘人員無法繼續開展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整個公司近百人極其傷心、憤怒,公司經營的好好的,大家都在努力工作,但卻在一夜之間被無故毀掉了。飯碗沒有了,員工們含著淚留下了自己的通訊方式,希望我們早日回來重新經營,他們還要回來。他們依依不捨的離開公司另謀生路去了。

就這樣我們用心血和汗水苦心經營十年的公司被他們非法的、為所欲為的全部毀掉了。

金牛公安分局又反覆抄了我的家(文殊院街18號),還是沒有找到他們說的所謂證據,倒是把家裏的合法財產搶走了,包括:存摺、銀行卡、現金,給孩子準備的9萬元念書的錢(是我多年來的工資積蓄)、還有兩張存單共10萬元(也是我的工資積蓄,扣押清單上沒有寫,回家看不見了)、貴重物品。而且還把家裏的家具、衣服、被子搞得一團糟。他們每次抄家都不准我在現場,也不敢讓我在現場,怕我當眾揭露他們的違法行為。他們拿著我家的鑰匙,經常闖入我家。公司裏、家裏和兩部轎車裏都沒有找到他們所謂的證據。倒是把我合法經營收入的財物搶走了。給我們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公司被毀了,下面兩個工廠也整垮了,幾個鋪面也關閉了,正在施工的大工程也中斷了,很多已簽的經濟合同也不能履行。直接經濟損失上千萬元,我們用血汗經營多年的企業就這樣被他們無法無天的、為所欲為的毀掉了。

他們認為有江××為他們撐腰就可以肆無忌憚的幹壞事,充當江××的私人打手,卻完全忘記了自己執法人員的權力和稱號是國家和人民授予的,其職責是維護國家和民眾的利益。他們也完全違背了《人民警察法》對他們的要求,根本就不配人民警察的稱號。

四、私設監獄 刑訊逼供

金牛區公安分局把我公司和家裏的合法財產全部洗劫一空後,還不罷休,他們既要整錢,又要整人。為了達到他們骯髒的目地,他們就憑想像編造框框,設置圈套,捏造事實,無中生有,採用卑鄙手段私設監獄,威脅恐嚇、提示逼供並大搞刑訊逼供來套取他們需要的所謂證據。

2002年10月11日,肖家村派出所的黃浪和一名姓高的警察到看守所氣勢洶洶滿口髒話的罵人,還未出裏面的大門就強行把我的雙手背銬,並用力倒拉著走,我腳痛,幾次差點跌倒。他們還用雙層黑色垃圾口袋把我的頭罩住,栓緊,致使我呼吸困難,裏面的一層薄膜吸氣緊貼住鼻孔,差點窒息。下車後兩人架著拖著我走,拖鞋都被拖掉了,拖到一個秘密迫害大法弟子的黑窩點,立即戴上刑具,腳鐐、手銬,手一前一後分開銬在木椅子上,一點都動不了。他們連續十天九夜對我戴刑具,不准閉一下眼睛。我疲倦時剛一閉眼,他們立即拍桌子,在耳邊吼叫,用皮鞋踢我,用很髒的流著髒水的毛巾狠勁的擦我的眼睛,眼睛痛得直流淚。他們幾小時換班,每班4~6人,不停得逼我回答,消耗我的精力和體力,他們累了就換班,姓黃的說:「我們諮詢了有關專家,人一般5~6天不睡覺就會疲勞死亡,對你要這樣持續多少天,不知道,反正我們有的是人,有的是時間來與你耗,看你能撐多久。」他們逼我承認不是事實的問題,沒有任何證據,無中生有,憑口隨便說,不按他們的提示回答,不符合他們的心願,他們就很兇,使勁整你。特別是姓余的警察,心狠手辣,始終抓住「寶來」車不放。我如實對他講「寶來」車是公司買來經營管理用的,而且是剛買的,剛剛開始使用。我知道他居心不良,在打新車的主意,沒有按照他的提示回答,他就暴跳如雷,用髒毛巾來狠勁擦我的眼睛。威脅、恐嚇還達不到目地就往死裏整。還有個姓田的說:「不怕你不承認,你算啥,把你整死了就整死了,反正又沒有人知道,沒有人幫助你說話」。確實也沒有人知道,因為他們都不敢公開,到這個黑窩點來的沒有一個穿制服的。

我抗議他們對我的非法的迫害行為,前四天我絕食絕水抗議。後來想如果就這樣死了,他們又要栽贓陷害大法,所以第5天我開始吃飯了。在這十天迫害的中途,他們用雙層的黑色垃圾袋罩頭拴緊後又將我秘密轉移到另一個黑窩點,在那裏我發現他們的用具上印有宜賓紙廠招待所的字樣。當時我的腳、腿都腫得不像樣了,腫得高過了腳鐐,陷在肉裏很深。天天如此24小時加大力度不停的折磨我,黃說:「上面說了,不能讓你感到有一點點舒服,如果你不覺得難受,那說明我們的工作沒有做好」。有一個40多歲的男的,臉色發青、發黑,大圓眼睛,幾次進來都惡狠狠的罵,罵完就走了。第3次來罵完後肯定而得意的說:「是,你們是沒有違反法律,我們就是不按法律來整,我把公司給你毀了,你也別想再做生意了,這裏就我說了算。」

他們確實也這樣做了,給我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後來這個人又帶了兩個年青人來,對我再度施加壓力,我身體感到極度疲倦,常常睜著眼睛都睡著了,說夢話、說胡話、神志恍惚。他們完全沒有人性,一邊手舞足蹈的取樂,一邊還在不停的逼我回答根本就不存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逼出來的話,能作為證言、證詞嗎?肯定不能。而且他們所做的筆錄幾乎是按照他們的想法組織的語言,根本就沒有記本人原話。既然是不講法律當然就是隨心所欲,再逼迫我按他們的要求簽字。經過十天九夜的不眠折磨,我的眼睛視力大幅度下降,經常眼睛脹痛,智力和記憶力明顯下降很多,身體受到很大的傷害。

五、株連綁架 超期羈押 非法勞教

金牛區公安分局還綁架我的丈夫余加清,其藉口是說他資助法輪功。他們調集了大量的各方面的人力,用盡一切辦法檢查、調查、查賬、抄家,處心積慮、挖空心思,查了近9個月時間也沒有找到一點的所謂證據出來,得出結論是:「從未用過一分錢資助法輪功。」可我丈夫卻被超期羈押至7個多月,這完全違背了刑事訴訟法,既然立不起案、過不起檢(不能起訴)又嚴重超期羈押,結論一出來就應該立即無罪釋放,然而他們不敢放人,因為在沒有一點所謂的問題的情況下,綁架了人,毀掉了公司,抄翻了家,搶走合法財產,他們怕曝光。

為了掩人耳目,他們變本加厲,又將我丈夫非法送勞教3年,根本就是隨心所欲的黑辦。他們在所謂的外訊中不知是怎樣的對他進行刑訊逼供、欺、哄、騙、詐。他強壯的身體已被他們折磨出多種疾病,如嚴重的心臟病等,隨時都可能出現生命危險。2004年3月勞教所提出讓他保外就醫回家治病,這件事本來與金牛公安分局不相干的,可是他們心中有鬼,跳出來阻擋,不准放人。

我的哥哥為人誠懇、老實厚道,來公司打工,負責在公司守夜,除了幹好自己的工作,從不多說一句話,也被綁架。在提外訊中也是刑訊逼供,幾天幾夜不准睡覺,還暴打他,耳朵被打殘了,失去聽力,還被非法勞教2年。

我的姪女,在公司負責財務和其他管理工作,性格內向,工作認真負責,不是煉功人,當時就應該放人的,但他們卻對她採取幾天幾夜不准睡覺,刑訊逼供,威脅、恐嚇、欺、哄、騙、詐等手段,隨便定罪,也被非法勞教2年。後來得知,是金牛公安分局的勞教指標完不成,將她非法拉去湊數。

非法送勞教的3人都是立不起案,過不起檢,都被超期羈押7、8個月。《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明文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可是他們卻知法、執法犯法,實際上在他們這些人的眼中法律只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

六、強行扣押、非法變賣私人物品

金牛公安分局在2000年第一次綁架我的時候,抄走我家裏的價值3~4萬元的物品,拒不退還。2002年9月第二次綁架了我期間在對我進行長達10天9夜的所謂提外訊中,我問一個叫楊波的警察:「我們上次的那些東西,你們打算甚麼時候還給我們」他說:「我們已經處理了,變賣了,沒有了。」我覺得很吃驚,就說:「你們怎麼能夠隨便變賣扣押的東西呢?而且是沒有問題的東西。在案件移送後你們就該退還,這是有明文規定的。」他說不出來啥,只好無賴的說:「反正已經沒有了。」2002年10月非法扣押的財物,絕大多數都沒有寫扣押清單,車上的20萬元現金都沒有寫在清單上,公司保險櫃寫在一個連他叫甚麼名字我都不知道的學生名下。這次的錢、物、車被強行扣押了價值200多萬元,而且還不包括沒有寫清單的。

*七、酷刑折磨 強行灌食、灌藥

我被金牛公安局綁架到成都市看守所,常人稱人間地獄的地方。我在看守所被超期羈押至近一年。我沒有違法行為,我不是壞人,我不該關在這個地方。在看守所他們把我和幾十個犯人關在一起,還強迫我穿犯人的衣服,我不服從,2003年元月18日被獄警藍幹拳打腳踢了一頓,鼻子骨被打傷、打破,流了很多血,滿臉都是。他們強迫我幹活為看守所掙錢,強迫與犯人關在一起。強迫我和犯人一起學習,強迫和犯人一起接受上級的檢查,外賓參觀,強迫和犯人一樣的作息時間;強迫守犯人的規矩,每週接受所謂的「安檢」,實際上就是收繳我抄寫的經文。不准我煉功、學法、和看經文,不准我與其他犯人說話,誰與我說話,誰就被罰班(懲罰守夜、勞動)。我再說話,他們就用抹地的髒毛巾塞嘴。然而對於那些犯人的規矩和要求,對我們修煉人不適用,我堅決抵制,強迫一律無效,全部不服從,只做大法弟子應該做的事,獄警發瘋似的指著幾個她們培養的牢頭、獄霸指責她們:「你們幾十個人還整不贏她一個人。」獄警親自動手打我的臉,左右狠勁打耳光,給我戴上手銬和加重型的幾十斤重的腳鐐,七八個人按我一個人,手腳都被整傷了,左手中指和右手食指上的手指上的肉被拉掉一塊,血直冒,強行把刑具戴上,很長時間不取,衣服褲子髒了也不能換洗,晚上睡覺也戴著刑具。我照常做我應該做的事。在那裏面整好人的犯人得表揚、得獎勵。其中有一次,5個犯人整我2個多小時,一人得獎班10個,她們可以用獎衝減勞動班、沖夜間值勤班,衝罰班。我被它們折磨得全身骨頭都要散架似的疼痛,軟組織挫傷。獄警說:「你們管不了她,就要斷你們的來源、斷菜、斷收發信、斷煙、斷水、斷電等」迫使那些犯人來迫害我。生活上虐待,衣服、褲子上的拉鏈、帶子、扣子等統統剪掉,上衣胸前敞著,褲子開襠,我們用衛生紙的塑料袋捻成繩子繫褲子,繩子也被收走了,不准用。最後只好用掃把鬚來連接敞著的衣服和褲子。把人折磨得人不人,鬼不鬼的。無論惡警採用甚麼手段、花招都沒有用。最後我想我不是犯人,為甚麼還要吃犯人的飯呢?這時又來了2位絕食的同修,對我是個促進,我下決心絕食絕水了。獄警把那2位同修調走了,但我決心已定,誰也動不了。獄警說:「你只要吃飯,煉功、看經文都可以」。她們騙不了我。一個星期後,獄警就叫幾個犯人強行把我抬到一個專門迫害大法弟子的地方,七八個人包括獄警、獄醫把我按在水泥地上,強行粗暴的從鼻子裏插管子灌豆奶,裏面加很多鹽和藥物,他們還錄像,錄下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證,灌到胃裏非常難受,我全部吐了,吐出來有很多血塊,這樣連續折磨了一個多星期,最後一次不知加的甚麼藥,灌後沒有吐乾淨,身邊隨時有3、4個人看著不准吐,幾小時後身體出現異常反映,全身上及兩腿巨癢,特別是兩腿,連成片的瘡,表面一層皮肉就開始腐爛、流黃水,她們再把我抬去灌食,在被拖傷的兩鼻孔發炎堵塞了,插不進管子,她們怕我死在看守所,第2天就送到青羊區醫院。我被關在十九組時,獄警黃文珍曾多次說:「你們要絕食,我才不怕呢,把你弄到醫院裏去躺起,醫院裏面死人正常的很嘛」。

以上獄警們的犯罪行為,一方面是監獄對我的迫害,她們違反《刑法》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另一方面,實質還是金牛公安的問題,他們如果不綁架、關押我也絕不會受這種罪的。我在監獄和醫院所受的罪、受的種種迫害都是金牛公安分局所造成的。

八、青羊區醫院喪失醫德,強行輸液,害人致死

看守所把我送進醫院立即戴上刑具、加重型的腳鐐,鎖在鐵床上,手上立即就掛上藥水瓶輸液。晚上手也被銬在鐵床上。那裏的醫生也許是看在錢的份上配合邪惡迫害大法弟子,每天配很多種針藥,6-7大瓶輸進去立即感到心跳加快、心動過速、發慌、心絞痛、頭昏、頭脹、肌肉痙攣,失去記憶,精神恍惚,說胡話,出現很多異常現象,有一次藥水洒在地上,立即起很多白泡,一會兒地上就是很厚一層白白的粉狀固體,估計是濃度很高的鹽水,還配了幾種其他藥,叫甚麼名我不知道。我們的身體沒有病,拒絕打針,醫生說:「必須打,強制打,再不配合用繩子捆綁在床上打」,還有3個武警看守,用高壓電警棍威脅,還有4個獄警,我絕不讓他們為所欲為的迫害我,堅決抵制。

我親眼看到大法弟子段世瓊被迫害致死,那天是惡警林幹值班(9月16日凌晨大約2點過),看著人不行了,她根本不管、不問,沒有去看一眼,也沒有一個醫生到場,沒有採取任何急救措施,還有一個姓郭的武警看著她死,他們都沒有一點人性。段世瓊35歲,重慶火車客運公司的列車員,長的很漂亮,她死後他們每天都對我說:「段世瓊的死就是你的榜樣,你的下場」。

他們每隔一段時間就抽血化驗,化驗單是保密的,不公開。我知道第2次查血,我就已經電解質紊亂了,給我配藥的唐醫生(女)吼我時露了一個指標:「還要給你加藥,你的人體葡萄糖只有1.5克了,沒有哪個人比你的低」。血管縮小變硬了,針打不進去,護士小汪的心特別狠毒,拿針頭亂扎,紮很多處,她說:「誰叫你不吃飯的,就要亂扎。」要不就叫武警拿高壓電警棍來威脅。大約這樣又過了十天左右,9月23~24日我就出現雙目失明了,生命已經在死亡線上了,已經整45天不吃不喝了。9月26日親戚來辦所謂的取保候審,下午上班就來了,等到晚上12點才放人。人已瘦成皮包骨,由原來100斤的體重,瘦的只有50幾斤了。親戚都認不出我了,他們傷心得直哭:「好好的人,怎麼折磨成這樣了」。獄警在確定要放我的前幾個小時才把刑具打開。躺在床上連翻身的勁都沒有,更坐不起來,身體受到極大的摧殘。親戚猶豫的說:「變得這麼乾瘦,只有微弱的一點氣在悠著,弄回去會不會死?」但是他們沒有拋下我。

九、被逼流離失所 無家可歸

親戚把我接回家,由於胃腸、內臟全都萎縮了,吃甚麼都難受,消化系統很弱,在親戚的精心照料下,很長時間身體才漸漸有點好轉,說話有力氣了,能坐起來了,但還不能下床,站立不穩,全身沒有勁,眼睛仍看不見,一個多月了沒有多大好轉。身體這樣了,居委會不明真象的人還常來騷擾。後來親戚把我背到省醫院去檢查眼睛,檢查結果眼壓特別高,診斷結果是青光眼,只能臥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身體很虛弱。在這種情況下,金牛公安分局還要逼我上庭。還想對我非法判刑,他們邪惡的講:「起不了床就抬到法庭上去」。我無故被他們非法折磨了一年整,差點要了我的命。我沒有犯法,沒有違法行為,拒絕出庭。我拖著極度虛弱的身體,蹣跚的與我的親戚不辭而別。

由於大法的威力和我們師父的慈悲呵護,我現在已經從死亡線上活了過來,但身體還很虛弱,視力和記憶力都嚴重下降。現在我丈夫仍然被非法關押在綿陽新華勞教所,被折磨出多種疾病。我現在沒有了生活來源,生活過得十分清苦,本來想把自家已買斷的房子出租,換取一點生活費,可不明真象的人還要阻攔。我原本一個幸福的家庭,就這樣被金牛公安分局給破壞了,整得妻離子散,無家可歸。我現在被逼迫流離失所。

十、正義之劍 懲惡揚善

我國《憲法》和《刑法》都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從今年5月份起,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展開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重點查辦五類利用職權犯罪案件。(一)、瀆職造成人民財產重大損失案件;(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四)、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五)、虐待被監管人案件。在查辦的五類侵犯人權案件中,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僅在被害人朱均秀身上就犯了這五類案件。而犯罪者至今仍逍遙法外,仍在執行江氏對法輪功學員的「名譽上搞臭,肉體上消滅,經濟上截斷」「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邪惡指示,至今對修煉真善忍的好人並沒有停止犯罪。這些替江澤民賣命的人,為了個人的名利,甚麼壞事都敢幹,都能幹。

另外據最高人民檢察院9條硬性規定,第2條:嚴禁對證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第3條:立案前不得採取強制措施;第4條:嚴禁超期羈押;第6條:詢問一般應在看守所進行,必須在檢察院訊問室進行的,要嚴格進行還押制度;第7條:凡在辦案中搞刑訊逼供的,先下崗,再處理;第8條:因玩忽職守、非法拘禁、違法辦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外,對於領導失職瀆職的一律給予撤職處分;第9條:嚴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這9條硬性規定,金牛公安幾乎都違犯了。他們是在真正的犯法,是他們在擾亂和破壞社會秩序,社會不安定的因素就是他們有意製造而產生的。

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毫無理由的把我們合法經營的私營企業無故整垮,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然而他們企圖掩蓋他們的犯罪行為和侵佔我們合法財產,就偽造證據、栽贓陷害、刑訊逼供,非法判刑。他們妄想逃脫罪行,以致罪上加罪,數罪併犯。

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這些嚴重違犯《憲法》和《刑法》,在光天化日之下為所欲為的執法犯法、藐視法律、踐踏法律的犯罪行為必須制止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必須賠償他們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

在此,懇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嚴查成都市金牛公安分局猖狂的多類侵犯人權和違犯《憲法》、《刑法》的案件。真正體現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控告人:朱均秀
2004年8月

附錄: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單位地址:人民中路二段51號
郵政編碼:610000
聯繫方式:86746558

金牛區人民檢察院
單位地址:九里堤星科路
郵政編碼:610000
聯繫方式:87620535

金牛公安分局028-86406210、028-83331495
成都市金牛區國安一處 028-86406340。
成都市金牛區肖家村派出所:028──83337686
成都市金牛區九里堤派出所:028──87617616
成都市金牛區光榮小區派出所:028──87656434
成都市金牛區人民北路派出所:028──83342454
成都市金牛區楊柳村派出所:028──83172832

附錄: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和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第118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他們非法侵佔變賣扣押物品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63條:構成「搶劫罪」,觸犯《刑法》第397條:構成「濫用職權罪」。

金牛公安分局違反《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違反《憲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他們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51條,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他們非法綁架剝奪我人身自由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及《刑法》第239條,構成「綁架罪」。

《憲法》第13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他們的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第245條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入侵住宅罪」。第263條:搶劫罪、第267條:搶奪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由於他們濫用職權,致使我們公司的合法財產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失。

金牛公安分局的非法行為觸犯刑法第247條,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他們的這種行為違反《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他們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43條構成「誣告陷害罪」,觸犯《刑法》第246條構成「誹謗罪」。

他們這種故意傷害我身心健康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4條,構成「故意傷害罪」。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