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大法弟子的洗腦,直接違犯國家《憲法》和有關國際法。眾所周知,國家《憲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所有法律法規都應服從於本國的《憲法》。請看中國《憲法》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法輪功學員是中國公民,應該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他們各自在遭受了不同的迫害下,堅持向人民講清迫害真相,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和平理智行為,他們沒有一句政治企求,是在依法上訪無門、煉功被抓的情況下不得已的一種反對人權迫害的方式,同時也是維護國家憲法。而且受害者在人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被逼以法律自衛也是完全合法的。
二、610不是執法機關,對法輪功的一切所為都是違憲的。 江澤民為了迫害法輪功,專門成立了610辦公室。它凌駕於政府和法律之上,尤其是凌駕於憲法之上,專門負責策劃、布置、指揮迫害法輪功,理應受法律的制裁。雖然現已更名,但仍是迫害法輪功的專門機構。
在此,正告湖北黃岡的執法機關及有關責任人,法輪功修煉者用各種形式講真相完全是和平理性的合法行為,真正違法的是江氏集團。他們從上至下施壓,想把你們拉向罪惡的深淵。幾年來,你們應該清楚,事實上,針對處理法輪功的所謂依據不是法律,而是某個當權者的意圖和暗箱操作的口頭指示或政策,操縱國家機器系統的鎮壓。這在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不允許的;任何一個法治國家也不會有這種情況。現在中國依法治國僅限於口號,尤其在法輪功問題上,誰也不敢公正執法。但歷史的洪流絕不會按政治的需求發展,歷史上的教訓早就證實:政治運動是從不講法律的,從來都是血腥的,不講道德的,歷次都是以失敗而告終。如果你們真正理智清醒的用法律來衡量,用道德良知來思考,就應該清楚迫害法輪功絕對是有罪的,那麼凡是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是不是很危險?上面發的話可沒有留下憑據,可下面的迫害行徑擺在人們面前,人證物證俱全可是鐵的事實。現在法輪大法已走向世界,被公認為高德大法!十多個國家的民眾早已將江氏集團告上了國際法庭!你 們也有很多人有機會出國看到了世界的形勢。也許你們認為這在中國不可能,也許你們為了官職的需要,但你們必須清楚的是這都不能代表法律。你們不信神,但你們應該知道善惡有報的因果關係。要當官,就不要只顧眼前的暫時利益,做害民亂法的昏官,這樣的官終究會被歷史所淘汰;而當一個為民做主的清官,積下厚德才是長久的做官之本,永久的福德回報,深受人民的愛戴。我們相信各地執法部門和有關責任人都能夠依照我國法律,尊重事實,秉公執法,用自己力所能及方式抵制迫害,才是對自己的最好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