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視權如命的江澤民由於小人的妒嫉,帶頭違反憲法,全然不顧法輪功利國利民的實事,利用手中的權力,利用一切宣傳媒體,公然造謠、污衊法輪功,並掀起了一場在全國範圍內、乃至全世界範圍內鎮壓迫害法輪功的運動。
在江澤民的直接命令、威脅、利誘下,各級政府層層施壓,三娘廟村成了北苑街辦迫害法輪功的窩點。一些村幹部夥同街辦不法分子出於保官和討好上級、撈取政治資本的心理,積極參與了這場迫害,犯下了種種罪行。
1999年12月,村裏十幾名大法弟子依法進京上訪,被無理抓回,關押在村委大院的一間小房子裏,非法關押七天,每人每天只給一個饅頭,不斷的非法提審,逼迫學員放棄修煉,不放棄就拳打腳踢,打耳光。
不法分子給他(她)們戴上手銬,有的兩人銬一起。時值寒冬,逼迫他(她)們只穿單薄的內衣,將他(她)們銬在外面凍。有的銬在籃球架上;有的銬在拖拉機上,不讓穿鞋,站在結了霜的地上,在刺骨的寒風中一凍就是四、五十分鐘。晚上,逼迫他(她)們坐在冰凍的水泥地上,故意打開通風口,讓寒冷的北風吹。
不法分子勒索他們每人3000-5000元錢,另交300元生活費,並給大法弟子的家中停電,給家中老人和小孩帶來不便。停電最長的達一年多。有的為了孩子上學,去要電,又勒索800元。其中的三人被送至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
很多善良的村民目睹了不法分子的罪行。有些年齡大的老人看到自己的鄉民受苦,流下了同情的眼淚。
2000年7月,原街辦政法委書記褚××下令抄家,李建邦(原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派出所硒××、村書記於吉貴、村長裴忠誠、民兵連長於吉勝等人各處抄家,將大法弟子家中所有值錢物品統統抄走,有電視機、冰箱、電烤箱、洗衣機、影碟機、電扇、錄音機、縫紉機、鎖邊機、三輪車等,甚至連屋門也不放過。圍觀的村民看到這些,敢怒不敢言。
這一次被抓的法輪功學員又被非法關押了15天,有的學員被勒索5000元。
2000年10月,街辦與村委人員串通,又將本村大法弟子騙到村委,非法關押,同時關押的還有其他地方的幾名大法弟子,地裏農活被耽誤也不讓回家,強迫簽字放棄信仰,不簽就打。最後每人被勒索100元才放人,外地的幾名大法弟子也被迫交錢才放人,這一次有被非法關押半個多月。
派出所副所長邱玉萍還帶人半夜翻牆,私闖民宅,非法關押大法弟子,送洗腦班強制洗腦,並先後將村裏三名大法弟子非法勞教。
試問這些國家幹部、政府官員,你們執行的是國家法律,還是江家私法?古語說:「為官一任,造福一方」,你們拿著人民的血汗錢,卻在執法犯法,侵害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你們口口聲聲說做守法好公民,而你們的所作所為,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嗎?破壞家庭、危害社會的恰恰是你們自己。大法弟子被你們迫害的妻離子散、流離失所甚至家破人亡,難道做好人錯了嗎?他們只想有一個健康的身體,更好的生活,難道連這樣一個做人的最低標準的權利都沒有了嗎?
善惡有報是天理。目前,江澤民已在世界多個國家被起訴,「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和「全球審江大聯盟」相繼成立。江澤民自絕於民,選擇了自我毀滅的道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終有一天,迫害法輪功的惡人都將被繩之以法。希望所有的人都能了解法輪功真象,心明眼亮,認清是非。
附中國有關法律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人格權;住宅權;人身自由、表達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結社自由……等。
第37條,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及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安全。……
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13條,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二、刑法:
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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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責任人:(揭露你們的罪行是為了讓你們反省,停止行惡,為自己,為家人留條後路吧!以下人員,有的已分清是非,有了悔過之意。)
龐立彥:原北苑街辦黨委書記。
褚X X:原政法委書記。
李建邦:原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
邱玉萍:原北苑派出所副所長。
於吉貴:三娘廟村黨支部書記。
裴忠誠:村長。
於吉勝:民兵連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