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4.25以後,我沒去北京。99年6月10日,《中共中央辦公室、國務院辦公室聯合通知》下發到縣團級,我當時看到了,文件明確規定對法輪功的態度是「三不政策」,即「不抓辮子、不打棍子、不宣傳」;「有問題逐級上訪」。我根據此通知內容,於2000年10月到省政府辦公室上訪,得到的回答卻是「不回答、不接待、不解釋」。我感到非常驚訝,國家的群眾上訪單位,卻不接待上訪群眾,不回答群眾提出的問題,不解釋原因。這令我難以理解。於是我把修煉心得交給上訪辦,讓他們替我轉交給當時省委書記徐有芳,想在2001年3月的人大會議上反映我的意見,結果又沒有得到答覆。
2000年12月28日,我同另外3名老年大法弟子(她們都是老太太,年齡分別為78、73、68歲),又到省委上訪,在上訪無門、毫無結果的情況下,把寫著「法輪大法好!還我師父清白!」的條幅在不影響交通秩序的地方打開,我這種行為,只是為了表達我上訪的意見,表明我個人對法輪大法的看法,沒有任何反黨、反社會主義、反團結的用意。條幅是我自己做的,自己寫的,自己親手掛上的,沒有任何所謂的「組織」。但江澤民一夥把上億的好人推到政府的對立面,我不理解。
2001年2月3日,我正在親屬家,動力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在沒有任何原因,沒有任何罪名的情況下,把我關進動力分局看守所。2001年11月19日,判我4年刑。他們根據甚麼判我?我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我不服,我沒有罪,我工作上兢兢業業,為事業獻青春,洒汗水,沒幹過任何違法的事,修大法後,嚴格要求自己,做好人,戒掉煙酒等惡習,我無愧於心,無愧於大法,無愧於大法弟子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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