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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律師談起訴外交人員煽動仇恨的法律依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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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7月10日】(接上文)

※ 根據法律,可以逮捕,監禁煽動反人類、群體滅絕的領事級外交官

馬特斯說,領事官的豁免權比外交官的更有限。可以以任何一種罪名起訴領事官。僅有的侷限是,除了嚴重犯罪外, 不容易將他們逮捕,並拘押候審。加拿大法律定義的嚴重犯罪是指可能被監禁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罪。因為煽動反人類罪的刑期最長可判終身監禁,宣傳和鼓吹群體滅絕觸犯刑律的最重可判五年以上監禁。所以一個領事官因為這兩項觸犯刑法的,可以被逮捕,監禁候審,而沒有任何豁免權。

馬特斯在引用「領事關係維也納公約」中豁免權規定時,說「值得注意的是,關於保護國家利益的活動要在國際法限制範圍之內的警告,而國際法是禁止煽動仇恨的。」

接受國總可以將一個外交官送回國,撤回他(她)的信任狀,並稱這個外交官為不受歡迎的人。這種撤銷會伴隨發給發送國的要求:回國後起訴他(她)。據馬特斯介紹,禁止煽動仇恨是「國際人權宣言」、「公民和政治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的宗族歧視國際公約」中規定的。在反對群體滅絕國際會議上,國際社會同樣禁止煽動群體滅絕。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中也禁止引誘反人類罪。羅馬規約中第二十七條(官方身份的無關性)中規定:

(一)本規約對任何人一律平等適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別適用。特別是作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政府成員或議會議員、選任代表或政府官員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免除個人根據本規約所負的刑事責任,其本身也不得構成減輕刑罰的理由。

(二) 根據國內法或國際法可能賦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別程序規則,不妨礙本法院對該人行使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對任何人都沒有豁免權。而且,法庭的權限既適用於簽約國又適用於犯罪發生的國家。因此,即使外交官所代表的國家不是簽約國,例如中國,但是,他是在簽約國,如加拿大犯了煽動反人類罪,那麼,他仍要受到國際法的制約。

馬特斯律師認為,「官方身份的無關性」中關於無豁免權的規定使得在締約國內犯罪的外交官無法逃脫法網。對於民事訴訟,除非領事或外交官辯護,否則,原告就因被告缺席而勝訴。國家豁免權法案中,沒有關於領事和外交官的部份。

※ 開創加拿大司法史先河的潘新春案

馬特斯認為,在加拿大司法史上,尚無起訴大使及領事官員的先例。喬-契布卡起訴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誹謗一案開創了先河。2004年2月,喬-契布卡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贏得了誹謗案的訴訟。潘新春拒絕為自己辯護,他們判罰一千加元和承擔訴訟費。

馬特斯評價說,「即使是缺席審判,法官也必須為簽署的判決書感到滿意了, 至少在這方面有了一個表面上證據確鑿的案件(a prima facie case)。法律就是這樣的,在沒有任何可對照的先例的情況下,像喬-契布卡起訴潘新春的案子一樣,可以建立這種表面上證據確鑿的案件。」

※ 終止外交人員煽動仇恨、引誘反人類犯罪的方式

馬特斯提出的第一個懲罰方式是禁止入境。加拿大移民法禁止任何犯有煽動仇恨或引誘反人類罪的人員進入加拿大。馬特斯稱,關於在加拿大以外的犯罪行為的同謀犯受到一個很低的標準的制約。對於曾經在加拿大國內犯罪的人,在對其不予承認之前,就必須控告他們。在加拿大和其他國家,煽動仇恨和群體滅絕均是可起訴的犯罪。

「在進入加拿大之前,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足以使人相信,一個來加拿大執行公務的外交或領事官員曾經犯有煽動仇恨或群體滅絕、引誘反人類罪,那麼這個人就不可以進入加拿大,」馬特斯解釋說,「那些散播仇恨的人很可能繼續傳播仇恨。散播對少數可識別的人群的仇恨會危及到他們的安全,進而危及加拿大的安全。」

馬特斯提出的第二個方式是追究傳播仇恨的媒介。仇恨宣傳需要傳播者,如果沒有講壇、出版物、媒體等媒介,煽動者只能親自和那些能接觸到的人,或到大街上煽動仇恨。馬特斯說,即使外交官、領事官有豁免權,但是,那些媒介沒有。

為此,馬特斯舉了三個例子:1、當一個外交或領事人員給報紙的編輯寫信,而那封信是煽動仇恨或詆毀性質的,那麼如果這家報紙刊登了這封信,不管寫信的外交人員有無豁免權,那麼這家報紙就有煽動仇恨或詆毀罪。2、當一個大學或旅館明知道一名外交官或領事官要說甚麼,而且明知道該官員違反了法律還為其提供講台,該事件的主辦者將被控同謀,無論演講者本人有無豁免權。3、如果仇恨宣傳被政府官員張貼在網站上,倘若主辦該網站的,以及主辦其他網站但提供該網站聯接的國際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如果已經被告知該網站有攻擊性材料,但仍拒絕採取相應措施的,那麼這些國際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仍然要為其進行的仇恨宣傳負責。

馬特斯說,終止煽動仇恨的在最終目標是終止煽動,而不是中止仇恨。如果傳播仇恨的通訊方式被窒息了,刺激本身也就被終止了。

馬特斯提出的最後一種方式是發揮個人的主動性。他說,民事補償的優點是允許私人主動指控。任何一個個體都可以發起抵制誹謗的行動,而無需政府批准。而個人起訴煽動仇恨或群體滅絕的話,往往需要檢察總長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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