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大法弟子如何正念運用常人的法律手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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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零四年六月十九日】本地一學員因散發真相資料被抓,非法判勞教兩年。該學員堅決不在勞教判決書上簽字,並委託家人就非法判勞教一事向當地的人大、政協、勞教委申訴,要求行政覆議,依法撤銷對其的非法關押和判決。

此間,我們諮詢了一些律師朋友,幫助該學員起草了要求行政覆議的申訴書。過程中,在如何全盤否定舊勢力的迫害並正念正行方面從另一個側面有了一些體會,與大家交流,希望能夠有所幫助和啟發。

一、在法理上明確使用法律手段在大法弟子維護大法揭露邪惡迫害的過程中是有用的

師父在《正念看問題》經文中講過「邪惡的政治流氓集團對大法弟子根本就沒有講過甚麼法律」。當我們不能正念理解師父的講法時,很容易陷入一種常人的思維:師父都講了邪惡對我們不會講法律的,我們使用常人的法律手段沒有甚麼用的?它們不會講法律的。其實,這還是對法理解不深或片面理解而導致了這種消極的無可奈何的狀態。

儘管師父講了「邪惡對大法弟子根本就沒有講過甚麼法律」,並不意味著我們講法律就沒有用,邪惡不講法律不是說我們也不講法律,那我們不是在縱容邪惡行惡、在承認這場迫害嗎?

使用常人的法律手段維護大法,揭露邪惡迫害是有很深遠的意義的。從常人這個層面上看,是在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盡到一個大法弟子在常人社會中做一個好人所應盡的責任。「你看到殺人放火那要不管就是心性問題,要不怎麼體現出好人來?殺人放火你都不管,你管甚麼呀?」

從正法修煉的層面上看,使用常人的法律手段是肯定有作用的,而且作用非常的大,體現在另外空間是驚天動地的。「作為大法弟子,你的一切就是大法所構成的,是最正的,只能去糾正一切不正的,怎麼能向邪惡低頭呢?」邪惡利用世上的惡人行惡,對大法弟子不講法律,是其垂死掙扎喪失理智的瘋狂,我們是從根本上徹底否定,堅決不能承認的。使用常人的法律,不是為了常人的利益得失,而是利用常人的形式,揭露邪惡迫害,制止迫害,使參與迫害的兇手受到法律的懲治,還要讓所有的執法人員和執法單位都能夠在這一過程中明白迫害的真相,啟迪世人的正念,讓受矇蔽的人清醒,讓可以被救度的人得救,再次給執法人員機會擺放自己的位置,是大法的慈悲表現。同時,對邪惡來講是有力的震懾和清除,對舊勢力及其黑手的安排是一個徹底的否定。

現在地球上的每一天都是為大法弟子證實法,救度眾生而安排出來的,我們今天所做的一切都是給未來留下的,我們所做的一切也是在開創未來。使用大法在宇宙最低層次的常人的法律維護大法和大法弟子的合法權利,揭露邪惡迫害,就是在歸正人類的法律,真正使法律在世間體現出維護正義和道德的價值。

目前,已經不斷有正念強的大法弟子在運用法律對邪惡的迫害進行揭露。大法弟子是有能力的,大法弟子強大的正念令一切邪惡膽寒。「弟子正念足 師有回天力」,堅定的信念和金剛的意志以及純淨的心態和救度世人的慈悲,是在運用常人法律手段維護大法中,揭露邪惡迫害,並取得實質效果和作用的根本保證。

二、注意起草申訴書的格式

申訴書的一般格式與我們平常講真相、揭露邪惡迫害的文章有很大的差異,通常需要依據法律條款,針對所遭受的違法迫害事實和證據,逐條闡明,有理有據。
申述書的基本格式為:

第一部份:基本情況介紹

抬頭:(申訴機關名稱) 如:
××市人大常委,××市檢察院:

(1) 本人×××,男/女,  歲,是   的居民(職工),於     (時間),在      (地點),因    (原因)遭受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非法迫害形式,如綁架洗腦班、罰款),導致       (傷殘),特提出申訴。

(2)本人×××,男/女,    歲,於     (時間),在     (地點),因    (原因)被      (單位)判勞教  年,判決書文號      。因判決與事實不符,本人不服,特提出申訴。

第二部份:申訴理由

該部份需要根據迫害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迫害的理由或藉口,對照法律條款,逐條闡明申訴理由。

被判勞教的一定有勞教判決書,判決書上就會有判決勞教的所謂「違法」的理由和依據,應按照判決書羅列的順序,根據我國《刑法》和《憲法》以及其它相關法律條款,逐條進行辯駁。例如:
1、勞教書稱「        」(如:「散發法輪功光碟和傳單多張」),我認為法律依據不足,理由如下:
依照我國《刑法》第X條,散發法輪功光碟和傳單不是違法行為。法輪功光碟與傳單的內容沒有一項是反黨反政府的,只是針對堅持修煉法輪功所遭受的迫害進行揭露,其目地在於還理與公道,還清白與法輪功。散發法輪功光碟和傳單,沒有影響社會治安,沒有傷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幫助建立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的尊嚴。我國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條有明文規定,申訴所遭受的無理迫害和非人折磨是非法的。
……

2、勞教書稱「         」(如:「在關押期間唱法輪功的歌,態度頑固,傳播法輪功」),我認為法律依據不足,理由如下:
(1)依照我國《刑法》第X條,唱法輪功的歌不是違法行為。唱歌本身沒有影響任何他人,給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傷害。我國法律法規中沒有任何一條是因為唱歌而有罪的。
(2)對態度頑固界定不清。甚麼樣的表現才算態度頑固?這在法律上沒有界定。態度頑固也沒有觸犯法律,沒有造成社會和他人的傷害,沒有法律因一個人的態度頑固而定罪的。依照我國《刑法》第X條,犯罪嫌疑人都有×××自由和權利,何況我沒有犯罪。唱法輪功的歌沒有任何抵觸法律的行為,根本不屬於態度頑固。
(3)傳播法輪功沒有違法。法輪功教人修心向善,做一個好人,在關押期間傳播法輪功,讓犯罪分子能夠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是在幫助執法人員教育罪犯,是在做一件大好事,當一個罪犯明白了應該棄惡從善,做一個好人時,那不是在做一件福益於社會的好事嗎?我國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對勸人做好人定罪的嗎?

3、勞教書稱「         」(如:「利用×教破壞法律實施」),我認為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自1999年7.20以來,執法機構對迫害法輪功所持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民政部與公安部的通告」和「兩高」的解釋。
依據我國《憲法》第X條X款,民政部與公安部屬於政府行政部門,非立法機構,所發通告屬於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條款,不能作為量刑和判刑的法律依據。依據我國《立法法》和《憲法》第X條X款,國家行政機構所頒發一切法規應以《憲法》為基準,不能違背《憲法》的宗旨。
「通告」本身已經嚴重違背我國《憲法》的宗旨,如何能作為執法部門的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X條X款雖然對邪教的制裁有了明文規定,但沒有任何一條定性法輪功是×教。「兩高」的解釋後來被用來作為迫害的藉口,直接將×教安在法輪功的頭上,甚至作為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據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兩高」的解釋沒有經過人大的通過,只能作為參考,不能成為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據。因此,利用上述兩項違反《憲法》的行政文件來判我勞教,證據不足,法律依據不足。

第三部份:事件自述

該部份可以由申訴人將揭露迫害的真相簡明扼要的寫出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受理人員真正明白迫害法輪功的真相以及這種史無前例迫害的殘酷給國家和社會帶來的動盪和破壞,以及對人類的道德和正義的摧毀。

這部份可以概述大法在世界洪傳的情況,以及江氏流氓集團在海外被起訴的情況,並講述自己修煉後的變化,證實大法的慈悲與偉大。特別是被鎮壓後,我們以大善大忍胸懷,始終以和平的方式向政府各級部門和世人講述我們被迫害的真相,沒有給社會、給政府、給任何人帶來危害,反而使越來越多的人明白了大法好,明白了這場殘酷的迫害是無辜的。但不宜太長,否則受理人員如果受毒害很深,沒有看完就放置一旁,反而沒有達到效果。

第四部份:結尾

表達相信執法部門能夠依照我國法律,尊重事實,秉公執法的願望。

第五部份:簽名和日期

第六部份:抄送單位名稱
抄送:××市婦聯
××市公安局

三、對於法律條款的運用中應注意的事項

在第二部份運用法律條款時,應注意先參照《刑法》、《行政覆議法》等,後運用《憲法》。因為我國執法人員其實法律意識很差,不像西方國家的公民都知道《憲法》是一個國家的基本法,一切法律法規都源自基本法,是高於一切的法。因此,在申述書中逐條辯駁的過程中,使用《刑法》或《行政覆議法》等,更容易使執法人員接受申訴的理由,再談到《憲法》時,就不會使人感到在用很「空」的「大帽子」,感到實在,可信,有說服力。

由於時間倉促,經驗不足,希望能拋磚引玉,請搞法律專業的大法弟子能夠充實完善申訴書的格式內容。

[修煉人之間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個人當時修煉狀態中的認識,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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