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叫人向善也有罪,這是哪家的法律?

——四川省新津縣張瓊芳上述書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4月4日】四川省新津縣大法弟子張瓊芳,曾經兩次進京上訪,被非法判刑3年,在監獄中受盡折磨,於2003年9月回家,2003年10再次被新津公安非法抓捕,關押於四川省邛崍看守所。2004年3月被新津公檢法系統非法判刑3年,至今還關押在四川省邛崍看守所,以下是張瓊芳的上訴書。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叫張瓊芳,四川省公路局川交油庫職工,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廣播局,今年40歲,是一名法輪功修煉者。因新津法院對我的判決既無事實根據,又不符合刑法條款,故我特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首先簡介我為甚麼要煉法輪功?當初聽說:法輪功修煉者只要按照「真善忍」嚴格要求自己,加上煉功,就可以得到一個健康的身體。所以我於1997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一本《轉法輪》使我身心得到健康。誰知1999年7月20日,各種對法輪功的誣陷鋪天蓋地而來。我知道法輪功走的是最正的路。於是,我於1999年11月進京證實大法,後被非法判刑三年(僅僅是因為說了真話)。

1、我去新津縣先祖寺的全過程

在川西監獄3年非人的勞改生活期滿,2003年9月20日回家,我才知道已被開除公職。過了幾天,我隻身去了先祖寺。我一直站在廟門口看佛像。我身邊有2個人在拜佛,我便問他們,你們拜佛為甚麼?他們說是為了身體好,我告訴他們要想身體好,不要整人、害人,要重德,身體才會好。按「真善忍」做好人,身體就會健康。這就是定罪材料上的所謂的「宣講」。其實那天趕廟會的也就是那麼20多個人,而且都是分散的,我叫身邊的人做好人,要向善也是罪過嗎?

所謂的認識我的幾個證人,那是我將要離開時,有幾個趕廟會的人手裏拿著甚麼東西邊走邊吼,很兇的樣子,這時我就走過去對他們講,不要那麼兇。我如果不過去說他們,他們也不認識我,那幾個人一直看到我一個人上的車。

定罪材料上所謂的法輪功傳單,在廟裏,在法庭上我都沒有見過。而只看見過執法人員手裏拿著的照片上印有「真善忍、法輪大法好」的卡片和一張韓國預言。但迫害我的材料上卻未提及這2個內容。只說是法輪功傳單。執法機構為甚麼不實事求是。

警察當天抄家時,抄走:

李洪志師父的講法錄音14盤,這是99年7月20日前公開發行的,後來的《轉法輪》一書就是根據錄音整理出來的。筆記本一本。複印書冊14本。

14盤講法帶像《轉法輪》一樣是指導人如何修煉的,告訴人們如何做一個好人,為甚麼只能做好事,不能做壞事的法理。所以凡是認真看書或聽錄音都可以改變人心,使好人做得更好,壞人改惡從善。更可笑的是警察把歌曲本寫成筆記本作為罪證。14本複印冊,其實沒有那麼多,而且所謂的複印冊只不過是一些心得交流。而心得交流的內容都是如何去掉自己執著不好的心,矛盾面前找自己哪做的不好,如何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以及祛病健身的奇效。

以上就是我去先祖寺的詳細過程,及所謂的一些定罪材料。真是欲加其罪,何患無詞。

我國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輪功修煉者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那麼,法輪功修煉者也應該享有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上訪自由,及有申訴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為執法機構應該保護善良,懲治邪惡,我修煉法輪功,修的是真善忍,善良的好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我現在受到的是非法判刑。就我去寺廟一事,我也是叫人做好人,要重德,本是一件好事,卻因為我是法輪功修煉者,被加上莫須有的罪名「宣講」而定罪。叫人向善也有罪,這是哪家的法律。

總之所有定罪的材料都是不實之詞。毫無事實根據。更不符合我國法律,所以本人提起上訴。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