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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輪大法協會起訴聯邦內政部侵權案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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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4月26日】(明慧記者蘇晶、鄭岩報導)今天(2004年4月26日)中午,柏林州行政法院法官、德國聯邦刑警局代表和德國法輪大法協會代表經會談正式達成協議,使德國法輪大法協會起訴聯邦內政部侵犯人權案件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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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參加4月26日會談的三位德國法輪大法協會代表

* 案件由來和目的

2003年4月,德國法輪大法協會和數名德國等不同國籍的法輪功學員針對聯邦刑警的侵犯行為向柏林州等地的行政法院分別遞交了四份訴狀,狀告德國聯邦內政部,下薩克森州內政部、布蘭登堡州內政部、薩克森州內政部。訴案的起因是2002年江澤民訪德期間,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受到德國聯邦刑警和柏林警方的侵犯。所有被告所在城市皆為江氏插腳之處。今日上午得出判決結果的是針對德國聯邦內政部的訴案。

2003年4月3日德國法輪功學員代表在公布訴案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人的尊嚴和正義是構成正常社會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然而它卻在江澤民到訪時受到了侵犯。希望此事通過這次對話和行政起訴得以澄清,並杜絕這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 法官提議並主持會談

2004年4月26日,德國時間上午10點至下午1點,在法官的主持下,德國聯邦刑警局代表和德國法輪大法協會代表Wu Wenxin在柏林的行政法院進行了會談。

法官就德國法輪大法協會等起訴聯邦內政部侵犯人權案件,建議涉案雙方通過協議解決紛爭。

* 法官認為江氏訪德期間德國警察的做法違反德國基本法

法官告訴雙方,他認為當時德國警察未經下榻在阿德隆酒店的法輪功學員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闖入法輪功學員在阿德隆酒店下榻的房間的行為是明顯違法的。這種行為違反了本國憲法第13條保護的「私人居所地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利,因為根據德國憲法法院的判例,在旅館所租的房間屬於憲法第13條意義上的私人居所地。

法官並指出,法輪功一直是以和平方式進行抗爭。在他知道的範圍內,法輪功學員沒有對任何人或物採用過暴力。

聯邦刑警局官員在會談中指出,當時法輪功學員在阿德隆飯店打出了中文橫幅,喊了中文口號,之後來訪的國家元首向他們表示,橫幅和口號是對他的一生中從未有過的侮辱,並稱如果再有類似事件發生,他將立即中斷訪問。對此法官認為,僅從雙方提交的文檔他不能認定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構成侮辱,比如「法輪大法好」這樣的橫幅和口號當然是不能構成侮辱的,所以他還不能確認聯邦刑警局以這種「可能存在的危險」為根據所採取的行為是否合法,對此問題做出最後的判定還需更多的證據。另外,法官指出,根據聯邦憲法法院的判例,國家外交政策利益不屬於聯邦刑警局法第21條中所指的保護主體,聯邦刑警局不能以此為由採取措施。

* 涉案雙方以正式達成協議結案

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就上述觀點達成了一項協議,正式確認各自同意協議內容。

在協議的最後,法輪功一方表示理解德國內政部在外國元首來訪時要採取一系列特別預防措施。

* 江氏在歐洲三度引起法庭風波均以被告被判違法告終

本案是江澤民第三次在歐洲引起法庭風波。前兩次訴訟都是因江澤民怕見抗議人群並通過當地警察侵犯海外民眾、人權組織的基本權利,而招致當地民眾、媒體、甚至議員的憤怒。其中1995年的訴案原告為大赦國際,1999年的訴案涉及多個團體權益,兩次訴訟均以判決被告違法為結局。其中德國巴伐利亞州行政法院當時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任何政治利益及經濟利益都不能高於憲法。」

針對2002年4月江澤民訪德期間帶給德國的種種不正常現象,德國國家電視一台(ARD)於同年4月12日晚間以「狂妄:江澤民的獨裁專制在德國土地上」為標題進行了專題新聞報導。報導說,「本週在德國作客的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是一個奇怪的人物,每當他的眼睛看到黃顏色他就犯急。黃顏色是法輪功學員衣服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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