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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不予傳遞的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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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4月23日】

上訴人:大法弟子張雲平,男,50歲,唐山鋼鐵集團公司生活服務公司內部退休工人。

上訴原因:因不服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377號刑事判決,對本上訴人所定「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理由:

一、對本上訴人的定罪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犯罪證據。完全是非法的。

各位法官,首先要說明的是:唐山市路北法院對我的判決完全是基於我是法輪大法弟子,堅持自己的信仰,說真話,向廣大民眾講真象。至於強加給我的罪名,根本就是莫須有。

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是受憲法保護的。廣大法輪功修煉者是一個和平、理智、真誠、善良的群體。遭到鎮壓之前,法輪功的名字在中國已經是家喻戶曉。法輪功從92年5月李洪志老師公開傳出到99年7.20遭到鎮壓,七年間因為能在短時間內使人身體健康,道德回升,學煉者很快上升到一億人。99年7.20開始,對法輪功的這場鎮壓,完全是江××一手挑起、脅迫政府官員跟從的,從宣布到實行都是違背中國憲法的,完全建立在江的個人決定和謊言宣傳的基礎之上。首次公開將法輪功冠以「邪教」二字的,仍然是江××。鎮壓開始之後三個多月的99年10月26日,江在接受法國《費加羅時報》記者採訪時第一次提到「法輪功就是×教」。10月28日又授意《人民日報》以特約評論員名義,發表了「法輪功就是×教」一文。10月30日,在江的淫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江澤民的講話在先,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在後,這是明目張膽的把他個人凌駕於法律之上,凌駕於人大常委會之上。《憲法》第八十條、八十一條關於國家主席權限的規定中,並沒有賦予國家主席為任何組織、個人及功法定罪的權利。《憲法》第5條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在未經國家任何檢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通過的情況下,江說「法輪功就是×教」是嚴重的違法越權行為。至於《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誰都知道文章永遠也不是法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從頭至尾也沒有把法輪功定性為「邪教」。只是泛泛地談到要取締和懲治邪教。

二、對本上訴人的定性,是非顛倒。

本上訴人從97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修煉後使我身體健康,思想境界得到了昇華。能夠做事先考慮別人,工作中任勞任怨,不再計較個人得失。得到同事們的好評。由於大法弟子們在常人社會中的表現,「法輪大法好!」「煉法輪功的人都是好人」。在民眾中廣為流傳,深入人心。

就是這樣一群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人們,99年7.20開始卻遭到了江氏邪惡流氓集團的殘酷鎮壓。

然而,目前世界上有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人民修煉法輪功,李老師的著作《轉法輪》已被譯成20多種文本出版,李洪志老師和法輪大法得到了世界多國各級政府的一千多項褒獎。法輪大法洪傳世界。

信訪辦是政府所設聽取人民意見的窗口。99年7.20我們因對部份唐山大法弟子突然被抓感到不解,到唐山市政府信訪辦上訪,我們真實報了姓名、工作單位,說明我們的來意。結果我還沒到家,我工作單位的領導已等候在我家中。當天夜裏十點多鐘強行把我從家中帶到單位,關押了我5天。

因我不放棄對「真、善、忍」的修煉,唐鋼生活服務公司書記鄭武,於2000年12月強行停止我的工作,強迫我轉變思想,要求我寫不煉功、不進京上訪的保證書。如果我不配合他們,就會影響領導們的仕途,而且會使他們經濟利益受損。為了保住他們的官位和金錢,鄭武是志在必得--必須讓我寫保證。因為我不按他們的要求去做,2000年12月19日晚,在鄭武的親自指揮下,把我綁架到唐山紡織學校東宿舍轉化學校(洗腦班)強制轉化。洗腦班就是變相的看守所,一棟四層樓,每個大法弟子都是單獨房間,把門從外邊用鐵鎖鎖上,樓道、窗戶都用鐵欄杆封住,不許大法弟子之間說話、來往。我們失去人身自由,斷絕與外界的聯繫,就連家人幾次要求見我都遭到拒絕。

在洗腦班裏,我們每天被強迫看誣蔑大法的電視節目和各類報紙,每天上課聽「幫教」誣蔑大法。我們每月每人還需交生活費用一千元(第一個月1500元),可每天吃的是最最普通的飯菜。我單位給我妻子打電話,要求家屬交錢。我妻對他說:剝奪我丈夫勞動的權利,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讓他與家人見面,只因為他不放棄修煉「真、善、忍」,你們是在犯法。我丈夫是受害者,我絕不會給害人者提供經費。於是,我的單位就扣發了我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年終獎,直到扣夠2500元為止。臨近年關,我家裏要人沒人,要錢沒錢,有理無處說,有冤無處伸。

洗腦班可以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長期關押大法弟子。不寫「保證書」就不放人。我被非法關押了兩個月。

2001年9月13日晚七點多鐘,我妻子發大法真象資料時,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西窯派出所僱用的社會青年發現,她被綁架到西窯派出所。晚九點多鐘,西窯所警察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我家樓下,把我綁架到西窯所。我絕食抗議對我的非法關押,他們關押我60多個小時後,打電話給我單位把我接回。當晚路北分局一科副科長許來生帶人抄了我家。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硬要搬走我女兒學習用的電腦。我女兒說:你們這樣做犯法!許來生說:公安局是我們家開的,法律是我們家定的。身著警裝的執法人員,能夠說出這種無法無天的狂妄話,可見對廣大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依的是「隨意」的法。孩子無可奈何,眼睜睜地看著他們把心愛的學習工具搶走了。

兩個月後,我妻子從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出來後,找到一科科長許伯軍,想要回我家電腦,孩子學習得用。許伯軍說:讓你女兒上這來用。當時,我家電腦已經擺在了他們辦公桌上,成了他們的辦公用品。以後我妻弟多次找到許伯軍索要,許百般搪塞,至今也沒歸還。據內部人員透露,一科辦公用品經費緊張,上邊兒不給撥款,讓他們自己解決。這也許就是他們「執行」公務時「順手牽羊」的原因之一吧。

2001年4月,我辦理了內部退休手續。為了供兩個孩子上學,我不得不出去打工。原單位領導三天兩頭往我家打電話,要我到單位去。總是編些瞎話騙我去,其實是要我彙報思想,寫不煉法輪功、不進京上訪的保證書。我不寫。鄭武書記就恐嚇我。後來,又多次打電話要我到單位去,甚至大年三十也要我到單位去報到。他們多次騷擾我的正常生活,跟他們講道理他們也不聽。後來我就乾脆不見他們的面了。

2002年11月7日晚開始,在唐鋼集團黨委副書記劉玉印(迫害大法弟子的責任人)、唐鋼610辦公室頭目馬國力、生活服務公司書記鄭武的操控下,唐鋼公安處、生活服務公司聯手,在我家樓下等候我四天四夜。監視人員在汽車內,鬧的周圍居民都很不安。

沒等著我,不法官員於是又生一計,2002年12月19日晚六點多鐘,唐鋼公安處治安科科長王忠林,帶領一群人把我妻子強行帶到紡織學校洗腦班。讓她說出我的下落,我妻子說不知道。他們不相信,就派公安處三男兩女看著她,不說出我的去向就不放她回家。唐鋼公安處機關派出所所長劉金奎恐嚇我妻說:你再不說,就把你的孩子、親戚全部都弄到這來,我們有的是地方,有的是人,看你說不說!你不說我們就撒開網,挖地三尺也要找到他,××黨想找的人沒有找不到的。他們非法拘禁我妻四天四夜,不讓睡覺。由於長時間不能休息,我妻心臟病復發。

在這期間,劉金奎還帶人兩次到我家中,恐嚇我的子女。最後他們也沒達到目的,只好讓我妻單位把人接走。單位把她送回家中。

他們二計不成生三計,從2003年1月份開始至今,生活服務公司扣發了我的全部退休金。又是臨近年關,我女兒為了討回公道,為了生存,找到我單位書記鄭武,見面孩子很有禮貌的給伯伯拜了個早年。然後問為甚麼扣發我的退休金。鄭武說:你爸是內退,叫他到廠裏來,不來就算曠工。孩子問有沒有文件,鄭說有。我女兒想看一看文件,鄭滿面笑容地說可以,就走出辦公室。一會兒,進來一男一女(男叫孫有平,40多歲,生活服務公司保衛科的。女的是唐鋼公安處的焦女士)。他倆說:你在這兒影響領導辦公,有事到樓下去說。我女兒說就是找領導解決問題來的。他倆一邊一個,拽著孩子就往樓下拖。孩子大喊:救命啊!大過年的不給我爸開工資,還讓人活不?孩子憤怒的喊聲,引得各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出來張望,人們竊竊私語,見證了這黑暗的一幕。他倆把孩子拖到樓下刑偵室,焦女士把手銬子往桌子上一扔,惡狠狠的說:再不老實銬上她!

2003年3月30日,我被唐山市公安局一處、豐潤新區公安分局綁架,送到唐鋼公安處,我絕食抗議對我的非法關押。4月3日他們強行把我送到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我繼續絕食抗議對我的非法關押,遭到二所所長董會平、(現已撤職)科長安國富(現已撤職)等人的野蠻灌食。5月12日二所的在押人員全部轉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為了配合最高檢察院清查「超期關押人員」的工作,7月8日晚,唐鋼公安處把我從一看守所接出,強行送到紡織學校洗腦班,繼續非法關押。

7月29日我被唐山市檢察院已莫須有的罪名批准逮捕。又送回第一看守所。2003年12月22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罪名非法判了我8年刑。但凡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只是針對人的行為和行為所帶來的後果的。思想的問題根本不是法律所管轄的範圍。我國刑罰的量刑原則,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他們對我的判處,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又沒有任何犯罪事實,所以是完全徹底非法的。

綜上所述,誰是罪犯,誰是受害者,事實勝於雄辯。

各位法官,在這場江××一手發動和竭力維持的迫害中,受到迫害和精神摧殘的不僅僅是上億的法輪功學員和他們的家屬,全中國人民都是江氏集團操縱下的媒體所散布的謊言的受害者。在不久的將來,真象必將全部大白天下。現在,各國政府和人民在了解真象的過程中,逐漸認清這場迫害的邪惡本質。將來,許多人會因自己今日明白了真象後,敢於主持正義感到慶幸。

上訴請求:

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審判活動中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請求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03)北刑初字第377號刑事判決書,重新審理此案。宣判本上訴人無罪,還本上訴人清白。無條件釋放唐山地區所有被非法關押的大法弟子。望你們伸張正義,給予我們法律上和道義上的支持。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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