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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呼蘭縣610惡警害死大法弟子孫玉華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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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4月21日】

謹呈
追查國際:
海牙國際法庭:
聯合國人權組織:
起訴:中國黑龍江省呼蘭縣610辦公室、公安局政保科、國保大隊及呼蘭縣第一看守所。

事情經過:

2004年1月14日下午2時許,縣610辦公室、公安局指使政保科夥同國保大隊六、個惡警,在眾目睽睽之下,於哈爾濱第三火電工程公司家屬區樓下非法強行、野蠻瘋狂的綁架該公司職工、大法弟子孫玉華。當晚六時許它們謊稱其母出車禍,將孫玉華的女兒(哈師大呼蘭學院中文系學生,今年18歲)張慧,從家中騙出綁架。第二天,又撬開樓門強行入室,把孫玉華家的電腦打印機等大量金錢和貴重財物洗劫一空。孫玉華母女被帶到公安局後,國保大隊的陳兆林、王可達等人對孫玉華進行了連續四天的刑訊逼供和折磨,在沒有得到任何口供和人證的情況下將她關入監牢,並唆使管教和刑事犯繼續對其進行逼供和迫害;其女兒在呼蘭與哈市之間被往複審訊了四天之久,後被非法關押在哈市第二看守所,後被送往萬家勞教所進一步迫害。

在第二和第一看守所裏,孫玉華用絕食這種辦法抗議對其無理的迫害和非法關押,管教和刑事犯給孫玉華從鼻腔插管子灌入大量的濃烈鹽糊漿水,使其胃、食道呼吸道等受到嚴重損傷,就這樣很快就將孫玉華迫害得奄奄一息。在生命垂危、幾次將窒息的情況下,又被送至中醫院進行掩人耳目的迫害。古人云:「人命關天,非同兒戲。」在這種情況下惡警還不給辦理保外就醫,足可見他們實在是沒有一絲的人性和良知。不幾日他們又把孫玉華送進監號繼續進行折磨。就這樣經歷了55天的時間,一個好端端的人就在3月8日死在了「人民警察」的手中,死在了號稱「人權最好時期」的時代,像此種事例在互聯網上有名有姓的就被披露出900多例。

為甚麼呼蘭警察如此囂張專橫跋扈草菅人命無法無天呢?是因為有江澤民的「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的密令做盾牌。連他們自己都說:「是江澤民讓我們這樣幹的,你們找它算賬去!」

呼蘭縣公安局、610辦公室、政保科、國保大隊及呼蘭縣第一第二看守所的所做所為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觸犯了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經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觸犯了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觸犯了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觸犯了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這不僅大規模破壞中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而且違背了中國簽訂的「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於1998年10月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已加入17個國際人權公約,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約是其中主要部份之一。該公約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約束作用。
以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為例:該公約「前文」部份指出:「各國負有義務,必須促進人權及自由之普遍尊重及遵守」。
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第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
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
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顯然,中國政府的所作所為已經完全違反了自己簽訂的關於人權保護的各項國際公約,是對自己作為一個主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所作的承諾、所承擔的義務的公然背棄。

做為國家的執法機構,他們代替江澤民在嚴重犯罪,應負全部的法律責任,應受到《憲法》和《刑法》及國際人權法的嚴懲!同時呼蘭縣610辦公室、公安局等所作的一切也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此法的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他們的所作所為適用於《刑法》以下規定做為量刑和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嚴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從從嚴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做人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正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的234條232條的規定定罪從嚴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員盡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的234條232條的規定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員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條文我們大法弟子和死者家屬有獲得恢復名譽和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份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行政覆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的;
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四十三條規定:「覆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的,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10恐怖組織是江澤民以個人意志成立的凌駕於國家公檢法等各部門之上的非法組織,是專門進行密謀迫害法輪功、和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組織機構。其實質是文化大革命時期的「文革小組」的延伸和繼續,是文化大革命的產物,是一個非法恐怖組織。呼蘭縣610辦公室、公檢法政保科國保大隊和看守所自從2000年以來直到現在一直不停的在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現在已有60多人被非法判勞教,二十人被非法判刑,最長刑期達十二年。三人(2001年2月任鵬武,2003年8月張學文和2004年3月8日孫玉華)被迫害致死。據2001年對150人的不完全統計原政保科長常江海非法勒卡大法弟子錢財達36萬餘元。

呼蘭縣第一看守所也是個害人的黑窩。在1997年的一年之內,在此所非正常死亡的犯人就達到18個。據監號內的一名犯人說:「一個體重180多斤的人進監號不到半年的時間,就被殘害得體重不到70斤,然後死去。」犯人們說,第一看守所純粹是一個地獄惡鬼的魔窟。然而法輪功不參與政治,大法弟子們只是在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在做好人,為甚麼非要把他們置於死地而後快?!這是在搞地道的恐怖主義,犯下了「反人類罪」「酷刑折磨罪」和「非法剝奪公民信仰罪」。

因此我們強烈要求國際法庭和聯合國人權組織及追查國際對黑龍江省呼蘭縣610辦公室、公安局等主犯和罪魁禍首通過多種渠道進行制裁和懲罰,以平民憤。並要求把這最殘酷最黑暗的醜聞通報給全世界的每個角落,讓全人類的善良的人們知道在自稱為「人權狀況最好」的時期究竟發生著甚麼。讓一切邪惡的謊言無處躲藏。讓善良的人們不再被這一貫騙人的糖衣炮彈裹著的毒彈擊中。

訴訟人:中國黑龍江省呼蘭縣法輪大法弟子
2004-3-14

附:呼蘭惡人的名單和電話

呼蘭縣610辦公室主任:魏慶志 電話:0451──57310438
公安局長:吳偉 電話:0451──57321531
國保大隊隊長:陳兆林 電話:0451──57334774;手機:13945126069
國保大隊副隊長:王可達 宅電:0451──57323904;手機:13904661216
第一看守所所長:趙連貴 電話:0451──57343203;宅電:0451──57332968
教導員:王玉豐 電話:0451──57343203;宅電:0451──5732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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