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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持在佳木斯監獄的大法弟子王東旭要求無條件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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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3月3日】我叫王東旭,是鶴崗市礦務局十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一名員工,家住鶴崗實興山區29委2組2號住宅樓416室。

2002年4月21日晚10點,鶴崗市鶴東公安分局的王德新等4人用力砸門,強行闖入屋內大肆抄家,然後將我帶到分局。因為我對大法的正信,堅決不放棄對大法的修煉,當晚惡警將我刑事拘留,送到鶴崗市第二看守所。因不承認強加給我的迫害,我開始絕食,第四天灌食,被所長李樹林給我雙腳戴上了900毫米長的鐵支棍,雙腿叉開在冰冷磚地上坐了三天三夜。2002年4月30日被送到市勞教所關押。

因懸掛「法輪大法好」的條幅,散發真象光盤等揭露邪惡迫害大法的真象,2002年7月15日我被鶴崗市興山區法院判刑四年,現在佳木斯監獄關押,承受迫害。

我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允許的信仰自由的範圍內的合法公民行為,是在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一切強加給我的罪名都是違背憲法的,不被承認的!因此我要求無條件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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