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瀋陽龍山教養院、張士教養院侵害肖像權 公開執法犯法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2月8日】如果您的照片被放在地上專門讓人踩,您有何感想?

關於人身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告》明確規定:

第一百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可是瀋陽龍山教養院,張士教養院在接待室門口的地上公然放法輪功創始人的大照片,讓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踐踏後方可進入,這不僅是一種毫無道德的可恥行為,對電視上自我標榜的所謂「文明執法」的自嘲,更是一種違犯法律的嚴重的瀆職罪。

他們說法輪功學員發傳單是違法,是因為傳單上講的都是江氏政治流氓集團和瀋陽龍山、張士教養院的犯罪事實。如果誰不相信可以在教養院規定的接見日到瀋陽龍山教養院和張士教養院裏面去見識見識,好在真象大白的那一天給當個證人。肖像權是公民人人享有的權利,是不可侵害的。

作為有著五千年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有著幾千年璀璨文化的禮儀之邦;有著教導人崇尚道德的古典名著,教育我們的子子孫孫遵守道德規範;有著像鏡子一樣的《二十五史》講述著歷史上出現的暴君、奸相、酷吏、贓官,讓後代人對他們有所警惕,「以史為鑑」。

而堂堂國家政府職能部門卻幹出如此流氓、可恥的勾當,是對文明、禮儀、道德的玷污與褻瀆。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我們也正告瀋陽龍山教養院、張士教養院責任當事人,趕快停止你們的這種連小學生都唾棄的可恥行為吧!不覺得臉紅嗎?不怕遭報應嗎?文化大革命打砸搶的小丑哪有好下場的?清醒吧!不要等到報應時再後悔!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