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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新時代的群體滅絕」國際研討會的呼聲:制止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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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2月7日】2004年1月26日至28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論壇探討如何防止群體滅絕的政府間會議的同時,歐洲「法輪功之友」和「國際司法正義協會「舉辦了一個由來自瑞典、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芬蘭、丹麥、台灣、德國、英國、美國及其它國家的人權律師及17個非政府組織機構參與的主題為「新時代的群體滅絕」國際研討會,討論在中國普遍存在的群體滅絕現象和在全球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1月27日,人權律師和代表們就「新時代的群體滅絕」特徵和對策進行了如下討論:

超過130個國家已經簽署「防止及懲罰群體滅絕罪公約」,並因此同意「防止及懲罰」犯有群體滅絕罪的罪犯,無論其頭銜、地位、官階。儘管這樣,群體滅絕罪行仍然繼續在全球發生,卻沒有恰當的機制予以防範和施以法律懲罰。1999年,前中國主席江XX在中國發動了一場群體滅絕和酷刑運動以鏟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對法輪功的廣泛信仰。江同樣策動了一場廣泛的國際迫害運動,包括進行國際規模的威嚇、仇恨罪行、宣傳、造謠中傷及誹謗,直接干涉全世界民主國家的內政 ──所有這些都是為了滅絕全球的法輪功修煉。

作為人權律師和非政府機構,我們有責任,保證盡最大努力制止在全球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和迫害運動。我們保證支持2004年斯德哥爾摩國際論壇宣言以及其中的特別決議。例如,我們將與國際社會的所有國家、聯合國及其它有關全球和地區機構以及非政府機構、勞工組織、媒體、商界及學術界合作尋求防止群體滅絕危險的有效措施。

在使用和開發實用方法及機制方面合作,盡可能早地發現、監督並報告威脅人類生命和社會的群體滅絕,以防止群體滅絕和大規模屠殺的重演。

支持使用和開發有關鑑別和防止群體滅絕罪行的方法及機制。這包括鑑別群體滅絕的多種形式和特徵──不僅僅包括肉體死亡,也包括對宗教和文化團體普遍持有的信 仰的根除;通過正式和非正式機構實施教育;向那些在政府、國際機構、非政府機構工作的人們,參與人道救援和支持和平行動的人們,以及媒體人士傳播知識;支持群體滅絕的倖存者重建他們的社區;保證實施群體滅絕的罪犯被繩之以法。

將研究本次論壇提出的反對在中國及世界其它地方對法輪功進行群體滅絕和國際迫害的行動方案;並希望有機會與斯德哥爾摩國際論壇的參加者持續分享許多非政府機構及人權律師的資訊和想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其大約一億公民的信仰而對他們持續迫害是一種最嚴重的群體滅絕運動,符合1948年群體滅絕公約第二條的定義,並且在今天的世界裏是不可接受的,它損害國家之間的合作發展及信任,也使各國政府加強努力終結群體滅絕成為當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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