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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法輪功學員趙慶山在看守所裏寫的上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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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2月28日】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我是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因修煉法輪大法被哈爾濱動力法院判刑十一年。我認為,對我的判刑是毫無道理的,是非常不理智的,也是善惡不分的一種錯誤的做法。因為我沒有犯任何罪,沒有傷害任何人,而且我做任何事都考慮對別人有沒有受傷害,對別人有傷害的我堅決不做。我們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都是善意在講理。難道講理的權利都成了犯罪?都成了判刑的依據?!我修煉法輪功完全是我個人的信仰,這是信仰自由,任何國家都是允許的。

說我「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真是荒唐可笑。犯罪的概念是甚麼?對任何人沒有傷害,從何談起破壞法律?以甚麼為標準?以甚麼為根據?不能聽說,想像,推理等作根據吧?對做好人的人定罪,判刑,這不是善惡不分,正邪不分,好壞不分嗎?難道做好人有罪嗎?

下面我就舉幾個小例子來說明問題。在法庭上應該是嚴肅的,要實事求是。比如,2000年我在自己家裏靜靜地看書學法,被指控「擾亂社會治安罪」拘留15天。我在家裏靜靜地看書,擾亂甚麼社會治安了?

是誰在犯罪?我說打擊善的,保護惡勢力的就是對人類的犯罪。法律應該是正義的公道的象徵,是懲惡揚善,打擊一切壞人的,是維護人類生存的保衛者。人要清醒地分別善惡,理智地對待一切,要堂堂正正地做人。我修煉的,用三個字就可以概括起來,那就是「真,善,忍」,用我的理解,簡單地說一下,修真,就是說真話,辦真事,對人忠實,堂堂正正地做真正的真人。這是沒有罪的;修善:對人處事要善良友好,做事處處為別人著想,修善能修出慈悲心,修成「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真正為別人活著的有覺悟的人,也叫覺者,對人非常善良、慈悲的,這樣的修煉者有錯有罪嗎?也犯法嗎?修忍,就是在個人利益上不去爭不去鬥,與人為善,做事考慮別人,在發生矛盾時首先檢查是不是自己做的不對,遇事要有大忍之心,退一步海闊天空,使人在祥和的環境中生活。我是本著這三個字在修自己的,根本沒有錯。要說「真善忍」不對,那麼在人類這個世界上就根本不存在對的了。

是誰在破壞國家法律?是誰在擾亂社會治安?對信仰自由和人基本權利的粗暴踐踏,那才是犯罪。下面我講一下自己的經歷,看看是誰在犯罪!

在2002年1月20日晚,我姪女婿李超開車和我姪女從哈爾濱市回雙城家裏看望,我也跟著順路去雙城看望我姐。當李超停車在雙城市內等人時,被雙城市公安局副局長,「610」頭子張國富領著一幫惡人開著雙城出租車小麵包非法抓捕。當時我被莫名其妙地抓起來,其中有個便衣手裏拿著2米長1寸粗的白色塑料管,沒頭沒腦地抽打我。我腦門被打破,鮮血把內衣染紅。圍觀的群眾越來越多,群眾說:「他們是幹甚麼的這樣打人?」張國富說:「我們是雙城市公安局的,他們是法輪功。」光天化日之下就幹出這種流氓事情來,好像穿著公安的外衣就可以「合法」隨便打人?法輪功修煉者就可以這樣被粗暴虐待?我們都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修煉人,這些公安中的惡人,它們才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人。

我被他們抓到後用我的外衣蓋著頭,帶到甚麼地方也不知道,甚麼也看不見,躺在地板上,兩個便衣踩在我身上。大約一個多小時後,我被他們蓋著頭帶到樓裏,到屋裏將衣服取下,被扣在鐵椅子上,就是現在也不知道那是甚麼地方,一切都是秘密進行。有兩個人稱是審問的,其實是打手,以審問為名進行嚴刑拷打:把我扣在鐵椅子上,再帶背銬,嘴用膠帶封上,然後用皮鞋尖使勁往小腿的骨頭上踢,疼痛難忍,都踢露骨頭了。我腿都腫起來,腳脖子一圈幾天後發黑,不敢走路,現在腿上的坑還清晰可見。他們用腳使勁蹬手銬,使手銬往肉裏卡,手脖子被卡爛,手腫得像饅頭,手指不能拿彎;他們嘴裏還嘲笑謾罵著,連社會上的流氓惡棍都不如,真的沒人性,這是警察嗎?第二天,我又被用膠帶封上嘴,用衣服蓋住頭坐在鐵椅子上,有人往我脖子裏倒涼水,毛衣毛褲都濕了,好幾天才乾;不給吃,不給喝。晚上繼續用刑,他們又換上一幫人,坐鐵椅背銬將我胳膊往上抬,我胳膊都要斷了。在這種情況下搞逼供,拿著編造的東西叫我承認,在這種情況下的口供能真實嗎?

這次我在街上被非法抓捕,就因為我向法輪功學員要了一篇我們師父的經文,就被他們這樣嚴刑逼供定罪。哪個政府、國家定的說修煉「真善忍」的人是犯罪?是反社會的?惡警對我用酷刑,使用電刑,電昏過去就用涼水,醒過來再電,說甚麼「電死你,白死」?這不是暴政嗎?

我說的,請法院調查核實,給個公正說法。另外說一下,市公安一處扣押我個人一千一百元錢,也應該給我說法。

上訴人趙慶山
2004年元月4日於哈爾濱動力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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