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4年2月26日】2004年1月24日,遼寧彰武縣大法弟子吳秀榮、李志華、哈森-齊木格(蒙古族)被綁架。公安局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竟將她們非法關押了20天。在此期間,大法弟子吳秀榮、李志華絕食抗議。政保科長崔海峰等人把她們送到縣醫院強行注射一些藥物,使她們身體受到進一步摧殘。家屬幾次要求放人,他們也不放人,還進一步進行迫害。在2月13日將生命垂危,已絕食20天的吳秀榮、李志華和停止絕食的哈森-齊木格送到馬三家勞教所,馬三家在體檢不合格的情況下拒收,崔海峰等沒辦法將三人帶回來,通知家屬罰款2000元才肯放人,並讓李志華、吳秀榮家屬交380多元的藥費。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嫌疑人的拘留不得超過24小時。可是惡警對這三位竟拘留了20天,還在無任何證據情況下,無故罰款才放人,隨意迫害達到無視法律的程度。
崔海峰作為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也應該給受害者一個說法。崔海峰口口聲聲說在執行法律,請問他執行的是哪一家的法律?崔海峰,請你不要再執迷不悟,趕快放下屠刀,不要繼續追隨江集團犯罪,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將功補過,為自己贖回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