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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院判中國副總領事誹謗罪成立 加議員致信法輪功學員表祝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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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2月10日】2004年2月3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判決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誹謗罪。加拿大國會議員羅伯-安德斯(Rob Anders)就此事特別致信法輪功學員表示祝賀。他說,我很高興的聽到安大略法院判決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誹謗法輪功罪名成立。

安德斯議員在信中說,該決定正告此地中國官員,他們不能夠像在中國那樣隨心所欲地散布國家仇恨宣傳。該決定是對加拿大法制及國家主權的肯定。中國領事館官員的行徑令人憎惡,相關人員的外交特權應得到吊銷,並要求他們離開加拿大。

他說,我對中國駐加拿大官員的非外交活動感到不安。我通過法輪功學員了解到中國官員一直在積極進行反法輪功的活動,其中包括集會、給各級加拿大官員以及法輪功的支持者散發反法輪功的信件和小冊子,滲透學生組織、拒絕法輪功學員的中國簽證和護照延期申請、以及在中國大使館和領事館內張貼大幅詆毀法輪功的宣傳畫。我自己就親身體驗過中國政府在涉及言論自由問題時所常常採取的一些侵犯性做法。

他最後表示,現在是讓中國當局認真考慮改變對法輪功的政策,以及檢點他們在所駐國的行為的時候了。這一判決進一步強調了如此不文明的行為是不可容忍的。對信仰和言論自由的打壓在加拿大是沒有市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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