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第一監獄,徐曉龍寫了大量的檢舉信,檢舉了天津市第一監獄腐敗警察和不法分子對大法弟子的野蠻、殘忍的虐待與迫害,同時寫了申訴,要求還大法清白。為此天津市第一監獄惡警樊雅勝等懷恨在心,害怕徐曉龍出獄後檢舉曝光迫害事實,於是夥同天津李七莊派出所、天津楊柳青西青公安分局對徐曉龍打擊報復,在2004年10月27日非法刑期五年已滿之日仍不放人,並於當日將他秘密轉至天津市西青區大卞莊天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繼續非法關押。11月15日西青分局又非法判曉龍勞教一年零三個月。
從10月27日至今,曉龍在拘留所裏又一次寫了檢舉信和申訴(見附件)。信是寫給天津市高級法院的,後被轉到西青分局法制辦由姓趙的警察「受理」。
徐曉龍已於11月16日寫了覆議,指出西青公安局違法,要求立即撤銷非法勞教,立即無條件釋放。11月17日之後至今,西青分局已兩次將曉龍送至天津青泊窪勞教所,都因徐曉龍右手臂仍有明顯骨傷被拒收。現曉龍仍在治安拘留所,其家人正在積極營救,徐曉龍也又一次寫了覆議補充件,(事實確鑿,法律依據充份)向天津市、國務院等各相關部門遞交。
望全世界大法弟子再次齊發正念,破除舊勢力的安排與迫害,全盤否定對徐曉龍的非法關押,幫助曉龍堂堂正正闖出魔窟。
被檢舉的惡人:天津市第一監獄:王金山 樊雅勝 崔玉山 楊波 劉雲嶺 馬慶軍 路文源 李強等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訴科:
我叫徐曉龍,1958年6月18日出生,原單位天津渤海石油工貿公司防腐保溫廠。因修煉法輪功,199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3月22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五年,不服上訴天津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2000年6月19日下隊天津一監服刑,2004年10月27日被釋開,同日又被刑事拘留並判刑,現我提出上訴。
一、申訴目的
澄清法輪功的冤假錯案。
二、申訴理由
政府(江氏集團)對法輪功所做的一切都是違法的。
我1995年7月下旬開始學煉法輪功。法輪功使我明白了人活在世間,不是為了金錢、享受、你爭我鬥、爾虞我詐、發洩慾望和怨恨。人活在世間很難保持本色不做任何壞事,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得佛法,修出人間,擺脫六道輪迴,永保生命。同其他法輪功學員一樣,我沒有做過任何危害人民,危害社會的壞事,遵紀守法,處處以法輪功要求的「真善忍」為做人的準則,使自己的道德水準不斷提升。然而,2003年3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其犯罪證據竟是看《耶穌傳》(有起訴書、判決書為證),這種國際法盲大笑話真實的出自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1999年7月初江澤民針對法輪功做出三份違法的絕密文件,誤導中央政府違法的取締法輪功,違法的給法輪功定性。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法輪功又違法的做出司法解釋(一)、(二),誤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全國造成空前的冤假錯案。
最高兩院違法的司法解釋。1999年10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內務司主任侯宗賓關於法輪功是「X教」組織做了一個提案,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否定了侯宗賓的提案,通過了一個與法輪功無關的《決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所謂的《解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尚未對法輪功做出任何決定之前最高兩院就超越權限的做出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因此,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所做出的司法解釋是違法的。2001年5月10日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又做了更具體的《解釋》(二)。這個司法解釋(二)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做出法輪功與邪教組織無關的決定後產生的,顯然,最高兩院的司法解釋(二)不僅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決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同上)相抵觸,而且是同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決定完全是相對抗的。因此,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所做的司法解釋(一)、(二)完全是違法的。
空前的冤假錯案。最高兩院針對法輪功所做出的司法解釋(一)、(二)是完全違法的,誤導全國公安機關對法輪功修煉者違法的刑事拘留、勞教處罰,也誤導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各級人民法院違法的對法輪功修煉者刑事拘留和判刑,人為的造成了無數的冤假錯案,使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在全國看守所、監獄、勞教所裏致傷、致殘無數法輪功人員,致死數千法輪功修煉者。
我們法輪功修煉者希望新一屆中央政府澄清有關法輪功的冤假錯案,鄭重地向全國人民發表聲明:
一、還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清白;
二、向李洪志先生道歉,並且邀請李先生回國為弟子和有緣者講法;
三、釋放在押、服刑和解教勞教的所有法輪功人員;
四、銷毀詆毀法輪功的報紙、書刊、宣傳畫、有關材料和音像製品;
五、嚴懲虐待、殘酷迫害法輪功修煉者的腐敗警察和不法分子。
申訴人:徐曉龍
2004年11月16日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2/56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