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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端被非法勞教兩年 李玉篆要求追究惡警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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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2月10日】我叫李玉篆,男,1939年8月20日生,今年65歲,漢族,大學本科文化,退休前曾任吉林市群眾藝術館創編部主任兼館工會副主席。

1993年中期,我因肝初期硬變和頸椎增生壓迫右側肢體神經等病症而長期病休(一直到退休)。在病休的幾年裏,我先後練過禪密功、少林寺一指禪,都沒起作用。經戰友介紹1998年元旦初,我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不到三個月,幾種頑疾全消,半年後連近視眼和老花眼也好了。

法輪功不同於一般氣功,把修心性放在首位,煉功人首先從做一個好人開始,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無私無我,先他後我」,事事處處按「真、善、忍」標準要求做,成了好人中的好人,才算是一個真正的修煉人。煉法輪功於國於民於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誰知,這麼好的功法卻遭到江××的嫉恨,直到99年7.20以來的殘酷打壓,僅僅吉林市就迫害死38名。我僅僅因為2000年正月十六到功友家參加煉功心得交流會,就被昌邑公安分局抓去拘留了七天。又於同年11月24日,我們3個功友到龍東45號樓找個人,剛入屋不到3分鐘,龍潭公安分局榆樹溝派出所4、5個民警就把我們堵在屋裏,莫名其妙的把我們帶到了派出所。酷刑逼供非叫我們承認是「會功」不可。功友張守生被當時的所長剝光衣服、澆上水、打開門窗、在零下20度、從下半夜3點一直凍到5點多,差一點凍死。它們披著人民警察的外衣,對修煉人比法西斯還法西斯。最後,以所謂的「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判我們勞動教養2年。

《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有健身強體的權利,也有集會、結社的自由。……」我到功友家會一會面就是「擾亂社會秩序」,就被判2年勞教。還有沒有王法了?公安部臨時發個通知規定成了治罪的理由,判刑的依據。國家《立法》明文規定:國務院制定的法規和下屬部委制定的規章都不得違犯《憲法》和《法律》。公安部屬於國務院的行政部門,不是立法機構,誰給他的權力帶頭下發與《憲法》對抗的所謂「通知」?並以「通知」為依據,隨便抓人、抄家,而《憲法》《刑法》卻成了一紙空文。

兩年勞教中我寫了三次上訴書,都石沉大海。為此我再一次要求:依法追究昌邑公安分局和龍潭公安分局榆樹溝派出所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對我的拘留和2年2個月的勞教給個說法,恢復我的名譽,對我身心造成的傷害給予一定的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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