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你代表加拿大法輪大法學會於2004年1月20日就關於使用「加拿大反人類罪和戰爭罪方案」的來信。你的觀點對我很重要,很遺憾我們通訊部門的官員不能及時回覆你的來信。
你可能知道,如果犯罪者或受害者遭受迫害時是加拿大公民,根據加拿大的「反人類罪和戰爭罪的司法條例」,加拿大可以起訴在加拿大境外參與群體滅絕、戰爭罪行、和反人類罪行的人員。此外,如果犯罪後犯罪者出現在加拿大,不管犯罪者以及受害人在罪行發生時是不是加拿大人,加拿大都擁有對罪犯的審判權。
加拿大在這方面的政策是明確的。無論(罪犯)何時、何地行惡,加拿大不是,也不會成為戰爭罪、反人類罪、以及其它應受嚴懲的罪行的罪犯的避風港。
我知道你們和司法部官員在2004年2月4日會面,尋求採取合適的手段。我相信會面會是富有成效的,並且會加強你們對加拿大堅定維護人權的信心。
感謝你的來信,和對此事的倡導。
真誠的,
歐文-考特勒
傳抄:大衛-梅塔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