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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農安縣惡警對我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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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1月4日】以下是農安縣公安局政保科前任科長劉尚寬和現任科長於洪權、縣公安局刑警五隊、德彪派出所的惡警對我的迫害。

1999年7月22日,我因法輪功遭到無端迫害而依據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到長春市政府信訪辦上訪,被非法關押到一所小學,晚上才放出來。

2000年10月28日,由於邪惡的江××對法輪功的鎮壓步步升級,我認為有必要再次上訪,當日我和4名法輪功修煉者,進京上訪,因當時北京信訪門口到處是抓捕上訪大法修煉者的便衣警察,在投訴無門的情況下,我們4人來到了天安門廣場,為了把大法的美好展現給民眾,一起煉了法輪功功法。突然開來三、四輛警車,跑來不少便衣警察對我們大打出手,強迫我們上車,把我們拉到天安門派出所,逐個審訊,筆錄,強迫我們說出家庭住址和姓名,不說就打。農安縣公安局政保科惡警在非法強行將我們押回的路上把我們的錢全部搜去,關進農安縣拘留所後,我們被不斷提審,強迫坐板、勞動,受盡了精神和肉體摧殘,就在我被非法關押期間,公安局政保科長劉尚寬到我單位強行敲詐二千元錢,並沒出具任何手續。

我在拘留所被非法關押22天後,又被送長春黑嘴子勞教所勞教二年,我做為一名公民,只為進京上訪說一句真話被隨意送去勞教,迫害法輪功的本身就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以此為由抓捕、判刑就是非法的。

在勞教所由於一系列的精神和肉體摧殘,我在煉法輪功已好的心臟病、胃病等又復發,生活自理困難,勞教所通知我家人拿二千元錢交到勞教所,保外就醫,我於2000年12月31日被家人接回家。

在2001年5月下旬,我在同修家出來,在樓下被公安局給劉尚寬開車的司機非法綁架,在劉尚寬帶領下政保科張兵等人強行把我送進五公里拘留所,在拘留所二樓對我進行刑訊逼供,三、四個人對我一個弱女子大打出手,一直打到下半夜1點多才住手,幾天後他們又把我送縣看守所關押。因我心臟病復發才把我放回。

2002年11月7日晚,農安縣公安局刑警五隊,政保科夥同德彪派出所惡警闖進我家強行綁架我丈夫和上學的兒子,因我不在家倖免於難。這群惡警非法抄家,劫走大法書和手機等物品,六千餘元全部掠走,請問這是甚麼行徑?

公安局610和政保科專門成立一個迫害毒打大法弟子的地方,把綁架來的大法學員蒙上眼睛帶進去刑訊逼供,給我丈夫施以上大掛(兩手用銬銬住吊起來,腳幾乎離地,有時還推幾下讓大掛上的人來回悠盪)、坐老虎凳(手腳都銬在鐵椅子上,只有幾根很細的或很窄的鐵條,然後對胳膊或腿等進行超限度的扭曲或使腿懸空用槓子壓等各種摧殘。)壓槓子等酷刑,還用電棍進行迫害。

政保科科長於洪權等人敲詐我家人六千多元錢才放人,可放回一個月,又被綁架送長春朝陽溝勞教所,勞教一年半。

德彪派出所和政保科610惡警24小時在我家蹲坑,不分白天夜晚進家恐嚇我兒子,去我哥,弟,妹家進行騷擾,去孩子學校蹲坑,2003年除夕夜到我母親家進行騷擾,對一個78歲老人進行騷擾,這是人民警察的行為嗎?使我有家不能回。至今飄泊在外給我及家人造成的經濟、精神損失是無法估量的,綜觀上述事實以上數名警察已觸犯《刑法》第233條、234條、245條、238條、247條、308條、399條;《憲法》第41條、第39條、13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已構成犯罪。

農安縣大法弟子被迫害各案例已收載於國際互聯網包括公安局各鄉區迫害法輪功責任人的名字都已上了惡人榜。至此我敦促各執法機關的法官,真正堅持「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為民伸冤是你們的神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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