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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學哲學與宗教學系教師李春元控訴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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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教師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本人依法向貴院提出此「檢舉書(六)」,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按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嚴格依法查辦。這是關係到國之存亡、民之生死、生命之淘汰與否的重大事情,請最高檢察院務必明察。

本人已多次向貴院依法提交「檢舉書」(「檢舉書[一]」至「檢舉書[五]」等),而且都是「署名舉報」,請最高檢察院真正本著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敢於依法追究違法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的法律責任,依法保護真正的善良公民,維護國家民族的真正利益。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法犯罪人員和犯罪部門蔑視憲法尊嚴和司法尊嚴,蔑視公民的基本人權,肆意踐踏國家法律和公民人格尊嚴,他們非法壓制我的重要「控告書」(控告日期為2000年11月13日,控告的是本人的第一被告人江澤民的違憲罪行)、「刑事訴訟狀」(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和被告北京市團河勞動教養所」)和給貴院的「檢舉書」等重要法律文書,打擊迫害重要控告人,用酷刑惡意傷害了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其犯罪手段極其邪惡,影響惡劣。他們嚴重觸犯了憲法、刑法、教師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因此應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依法把他們全部送上法庭。

作為誠實的公民,作為正直的人民教師,作為真誠的法輪大法弟子,我心懷真善忍,真誠相待他人,真誠熱愛祖國,真誠熱愛我的學校和我的教學工作。我從沒進行任何違法犯罪活動,沒傷害任何人,也沒擾亂社會秩序,對國家、對人民、對社會、對政府也沒有任何仇恨的心理。我真心希望我的祖國繁榮富強,真心希望人民安居樂業,真心希望大家都能過一個幸福美好的生活。我沒有任何政治目地,沒有任何政治組織,沒有任何政治鬥爭和階級鬥爭,我需要的僅僅是憲法和國家法律及國際人權公約賦予我的基本人權和生命權利而已。我信仰「真善忍」,想做一個誠實善良的好人,想做一個正直的人民教師,想做一個有良心的好公民,為甚麼不讓我這樣做呢?為甚麼把我抓到北京團河勞教所裏用種種酷刑折磨迫害我呢?為甚麼用違法犯罪的手段故意傷害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呢?我依法控告第一被告人江澤民(並非特殊公民)的違憲罪行,如果我告的不對,那麼我依法提交的「行政覆議申請書」為甚麼不給我答覆呢?按法律規定,即使不受理也應給以「不受理」的書面答覆,為甚麼不給我書面答覆反而用酷刑折磨迫害我呢?

作為誠實的公民,我不爭名利,幾十年如一日為國家為人民默默作出貢獻,從沒做過任何危害國家、危害人民的事情。我深深熱愛我的祖國,深深熱愛我的學生和學校。我自幼上學,在學校一直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我十七歲「上山下鄉」,十八歲開始就當鄉村小學老師,後來當中學老師和大學老師,直到現在,我的職業一直就是學校老師。這也是我真正喜愛的工作。一九八七年從武漢大學研究生院哲學系畢業之後,我一直就在中央民族大學哲學系(現在改名為中央民族大學哲學與宗教學系)任教。我從小就酷愛哲學,一直苦苦尋找一種真正的哲學,尋找宇宙人生的真正意義和真理。直到一九九五年六月,當我讀了我師父的著作《轉法輪》(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4年12月出版,新華書店經銷)之後,我才知道我真正找到了我一直苦苦尋找的真理,那就是宇宙生命的最高真理──真善忍。師父在《轉法輪》中說:「「佛法」是從粒子、分子到宇宙,從更小至更大,一切奧秘的洞見,無所不包,無所遺漏。他是宇宙特性「真、善、忍」在不同層次的不同的論述,也就是道家所說的「道」,佛家所說的「法」。」真善忍是宇宙最高特性,是宇宙生命的最高標準。我信仰真善忍,真誠修煉真善忍,真誠希望自己做一個正直善良的好人,做一個有良心的正直的好老師,做一個身體健康、道德高尚的人。作為真誠的大法弟子,我把真善忍當作比我生命都重要的生命真理。幾年來我心懷真善忍,真誠修煉自己,真誠按大法標準要求自己,從沒做過任何危害國家、危害社會、危害學校的事情。我需要的僅僅是憲法和國家法律及國際人權公約賦予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基本生命權利而已。但是他們不讓我信仰真善忍,不讓我修煉真善忍,不讓我通過修煉真善忍來鍛煉身體。他們觸犯的是「憲法」、「刑法」、「教師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

2000年4月26日早晨,我一個人在我校院子裏進行晨煉,跟往常一樣靜靜煉功鍛煉身體,沒有擾亂學校秩序,也沒有影響他人的生活和學習。但學校保衛部的有關人員嚴重侵犯本人的人身權利和生命健康權利,強行把我抓到保衛部裏進行違法活動。後來北京市公安局第十四處又把我強行抓到「炮局」拘留所,非法把我關押在該拘留所長達一個月之久。他們把一個無辜的人民教師強行關押在黑糊糊的牢房裏,把我和那些殺人、強姦、偷盜、搶劫的刑事犯關在一起,讓我吃窩頭,睡硬板,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遭到了嚴重的侮辱和侵犯。他們剝奪了我的教學權利和學術研究權利,沒收了我的哲學著作手稿及其他有關書籍,他們嚴重侵犯了公民基本人權和生命健康權利及教師的合法權益。

2000年11月,我依法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遞交了「控告書」,控告的是第一被告人江澤民的違憲罪行。「控告書」指控被告人江澤民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和憲法修正案第十三條的規定。(有關本人的「控告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等,參見本人的「控告書」,控告日期為2000年11月13日。)但我的重要「控告書」被非法壓制,作為重要控告人,我本人也遭到了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的惡意打擊、陷害和報復。他們非法把我抓到北京團河勞教所裏,公然用酷刑折磨迫害我,故意傷害了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我遭到不法人員故意傷害後全身曾經嚴重浮腫,特別是雙下肢嚴重浮腫,嚴重發麻,脹痛,致使行走不便,晚上也睡不好覺。酷刑折磨和惡毒的迫害使我的頭髮和鬍子也白了很多。現在本人的身體雖然已基本恢復正常,但本人的雙下肢仍然時時發麻,脹痛。因雙下肢神經受到嚴重傷害,現在本人仍然不能走長路,不能走快步,時間一長雙下肢就嚴重發麻,脹痛。

違法犯罪分子和犯罪部門用他們邪惡的犯罪手段嚴重摧殘了我的身心健康,給我帶來了無法言表的身心痛苦和傷害。更嚴重的是,他們的犯罪行為給我的家人也帶來了極其嚴重的傷害和痛苦。我的老母親,我的妻子和孩子,他們脆弱的心靈曾遭受了無法言表的痛苦和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和「教師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

我依法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交「控告書」之後,為了進一步收集證據和尋找有關證人,我在學校繼續行使憲法和國家法律賦予我的公民有關權利,我沒有進行任何違法犯罪活動。學校保衛部有關人員和哲學與宗教學系有關領導及一些教師都知道我的真實情況,他們都知道我是正當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文保處的王毅和張豔芝兩名警察當時也做過詳細的調查,他們也知道我是合法控告人。北京萬壽寺派出所當時也做過詳細的調查,也做過「筆錄」,他們都知道我的真實情況。

提交「控告書」之後,我只是在家裏等著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我的「控告書」的依法受理和公正的答覆。但是2001年1月18日下午(春節前幾天),北京萬壽寺派出所的幾個警察開著警車到我家來抓我。當時我在家門口(西校門)「自然美髮廳」裏正準備理髮,剛洗完頭,還沒擦乾,他們就強行把我抓到萬壽寺派出所裏。當時我8歲的孩子李零也在那裏和我一起理髮,警察非法強行抓走爸爸,這給孩子幼小的心靈留下了深深的傷痛和恐懼。那時我的妻子也在場,她當時帶著極度恐懼和痛苦的目光望著自己的丈夫被他們強行抓走。我告訴我的妻子:我會回來的,一定等著我。

當日,在北京萬壽寺派出所我告訴警察:我是正當控告人,沒做任何違法犯罪事情;你們不能抓我,你們不要執法犯法。有一個戴眼鏡的年輕警察跟我說,他也是大學出身,法律上的事他很清楚,他問我告的是誰。我說我依法控告的是江澤民的違憲罪行。他說:你膽大包天,你以為這是美國呢?你超前了五十年,也許五十年以後可以;在中國江澤民就是法律,你還告他?我說:在中國也一樣,憲法應高於一切;你們不要無法無天。

那天深夜,他們強行把我送進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清河拘留所。在拘留所我告訴警察:我是正當控告人,你們不能抓我,不能迫害合法公民,不能迫害無辜的人民教師。

他們不讓我說話,把我單獨關在一個屋子裏,三個警察(男警)同時撲過來,對我拳打腳踢,長時間進行毒打。在毒打過程中我的頭髮被揪掉了很多,同時我的嘴、鼻子和臉也都出了血。後來其中兩個警察打累了,自己坐在那裏休息。另外一個警察拿著一個用紅布包著的凶器狠狠的打我的手背(當時我坐在凳子上,兩隻手靜靜放在我的腿上面),一直打到我的兩個手背被嚴重打傷。當時我的兩個手背立刻嚴重腫起來,呈黑紅色,嚴重鬱血,極度疼痛。不法警察又沒收了我的重要「控告書」副本證據材料。

後來我帶著受傷的手,臉上流著血被他們帶到牢房裏,記得被關押在3筒8號牢房。(剛開始把我關在3筒9號牢房裏,一起被關押的有於冥等人。後來把我轉到8號牢房,一起被關押的有邵宏博等人。)邵宏博等一起被關押的人都知道我當時受傷的情況。三個不法警察觸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百五十四條,和「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

在拘留所非法關押期間,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明知我是正當控告人卻對我執法犯法,公然用行政手段觸犯憲法、刑法和教師法,非法決定對我正當控告人強制勞教一年半,非法勞教期為2001年1月18日至2002年7月17日。他們觸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和「教師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2001年2月13日,被告方非法把我帶到北京市勞教人員調遣處。他們把我關押在陰森恐怖的高牆電網裏面,強行給我穿上紅色勞教服(陰森恐怖的暗紅色衣服)。他們用強制手段想讓我放棄對真善忍大法真理的信仰。因我信仰真善忍,不肯放棄修煉真善忍,他們就把我關在他們的一個辦公室裏,用手銬銬著我的雙手,六七個警察各自拿著電棍同時撲上來,惡狠狠的電擊我的全身。六七個警察的高壓電棍長時間「劈啪」作響,在我的全身一陣狂電,就像萬箭穿心,就像萬條毒蛇亂咬我的全身一樣,使我的身心遭受了極度的痛苦和傷害。有一個警察惡狠狠的說:你煉法輪功,你敢告「皇上」,滅你九族!

不法人員們把我關在一中隊一班,十幾平米的小屋子裏,我們四十幾個人被擠在一起,連最起碼的生活衛生條件都沒有,我們的身心遭受了極大的痛苦和傷害。晚上他們讓我們睡在冷冰冰的地鋪上勉強過夜,白天又強迫讓我們從事過度的奴役勞動(如拼命包「衛生筷子」等)。每次「放茅」(上廁所)時間只限制在幾分鐘之內,而且洗漱和「放茅」時間強行放在一起,時間根本就不夠用。二者只能急急忙忙選擇其一種,即使這樣也根本就無法在幾分鐘之內完成洗漱或「放茅」。因不能及時「放茅」和洗漱,我們很多人的身體健康都遭受了嚴重的傷害。北京市勞教人員調遣處給我的真實感受就是:這裏就是「人間地獄」。

2001年3月1日,被告方強行把我帶到北京市團河勞動教養所第五大隊。在勞教所,我的身心遭受了嚴重的傷害,他們的各種酷刑、變相體罰、奴役勞動、惡毒的精神迫害等嚴重摧殘了我的身心健康。2001年3月7日,我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依法提交「行政覆議申請書」,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真正依法行政,依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按「行政覆議法」的有關規定,有關部門即使不受理也應在一定時間內給以「不受理」的書面答覆,但我的「覆議申請書」遭到非法壓制,我沒有得到任何書面答覆。(2003年5月17日出大門回家時,「行政覆議申請書」副本證據材料被團河勞教所沒收。)

2001年3月30日,我寫了「最後的選擇」,我告訴警察,告訴所有的人:「……我不能和真善忍大法決裂,不能和我的師父決裂,如果這一切需要我的生命來證實,我隨時可以坦然付出我生命的一切。……我沒有任何仇恨的心理,我會坦然包容我周圍的一切。」(2003年5月17日,「最後的選擇」副本證據材料被團河勞教所沒收。)

因我堅持信仰真善忍,堅持不轉化,堅持不撤訴,團河勞教所五大隊就用各種變相體罰,如長時間「罰坐」、「罰站」、過度的奴役勞動、剝奪睡眠等違法犯罪手段故意傷害了我的身心健康。我的「最後的選擇」告訴他們,我寧死也不可能轉化,也不可能撤訴,所以從那以後他們雖然不做「轉化工作」,但開始用種種惡毒的違法犯罪手段故意傷害我的身心健康。夏天,酷熱難耐,白天他們強行讓我在外面從事長時間的奴役勞動,如翻地、挖溝等;到了晚上,我又累又困,他們又不讓我休息,惡毒的剝奪了我的正當睡眠休息權利,每天只讓我睡2個半小時。他們就這樣故意惡毒的傷害了我的身心健康。因長時間遭受故意傷害,在五大隊時,我的身體,特別是雙腿和雙腳已經開始浮腫,穿鞋都很困難。這完全是由勞教所故意迫害引起的。

後來五大隊雖然不再剝奪我的睡眠,但他們每天讓我清理垃圾、清理廁所,用這種變相體罰來折磨迫害我的身心健康。

2001年8月中旬,他們把我轉到團河勞教所二大隊。因為我在五大隊不轉化,我堅信真善忍,堅信大法真理,他們就把我轉到二大隊來繼續折磨和迫害我。勞教所警察經常威脅我說,像我這樣的人(堅信真善忍大法真理,不轉化的人),在勞教所就是「不死即瘋」。過一個月後,也就是「9.11」恐怖事件以後剛過一天,即2001年9月13日,在團河勞教所二大隊會議室等地方(團河東樓二層),勞教所二大隊就開始對我進行邪惡的犯罪活動。

2001年9月13日至9月30日,將近二十天連續性的時間裏,勞教所二大隊的犯罪分子倪振雄(二大隊警察,副大隊長)和蔣文來(二大隊警察,大隊長),嚴重執法犯法,用邪惡陰毒的犯罪手段故意傷害了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他們想把我逼死、逼瘋,想讓我神經錯亂,想讓我「不死即瘋」。因怕留下犯罪痕跡,他們不敢直接給我留外傷,他們是用更加邪惡陰毒的犯罪手段直接傷害了我的神經系統,主要是傷害腿腳神經和腦部神經。在勞教所內,我心懷真善忍,真誠相待他人,也沒有擾亂所內紀律,但他們就是要這樣故意惡毒的傷害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

9月13日晚9時左右,犯罪分子倪振雄等警察假裝做我的思想工作,開始用非常惡毒的酷刑─長時間強迫「軍蹲」(一種「軍事迫害」酷刑--長時間壓迫傷害腿腳部神經)來故意傷害我的神經系統。從晚上9時左右到第二天早晨6時(早操時間),8個多小時的時間裏,犯罪分子不僅不讓我睡覺,還強迫我單腿「軍蹲」,當時我的雙腿和雙腳極度的痛苦難忍(一般「軍蹲」十幾分鐘就非常痛苦難受),我的雙下肢神經開始遭受嚴重的傷害。我曾嚴肅警告犯罪分子倪振雄,他們這樣對待我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以後會追究法律責任。但他說,寧可犯法也要治我。當時在場人員(目擊者)有勞教所二大隊的原勞教人員楊富、呂福和等。在犯罪現場(會議室)的整個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倪振雄和他們幾個人一直在一起。

故意傷害我的雙下肢神經系統之後,更加邪惡陰毒的是,他們開始用惡毒的犯罪手段故意傷害了我的腦部神經。他們想讓我神經錯亂,想讓我發瘋,想讓我「不死即瘋」。他們利用的邪惡陰毒的犯罪手段之一就是長時間強行「剝奪睡眠」。

到10月1日前,不管白天黑夜,每天二十四個小時,在十八天連續性的時間裏,他們強行不讓我睡覺,期間一直就是強迫「罰坐」,強行讓我在一個小塑料凳子上「罰坐」。當時犯罪現場的在場人員有:勞教所二大隊警察趙大、侯隊長和二大隊原勞教人員孔令申、劉建新、榮建普、閔永東、徐帆、劉永凱、劉素亭、付言彪等。另外,團河勞教所二大隊的部份幹警、很多勞教人員及醫務室的部份醫生都知道我遭受迫害的真實情況。

因我的身體及神經系統長時間不斷遭受傷害,我的身體開始嚴重浮腫,剛開始是雙下肢嚴重浮腫,後來是全身嚴重浮腫,致使走路、穿鞋都很困難,晚上也睡不好覺。這一切使我的身心遭受了無法言表的痛苦和傷害。

因邪惡陰毒的酷刑迫害不能使我轉化,不能讓我放棄對真善忍宇宙真理的信仰,於2001年12月中旬,他們就把我轉到勞教所一大隊(普教隊)進行隔離迫害。在勞教所一大隊,他們每天讓我掃垃圾、掃廁所,用這種變相體罰的犯罪手段繼續迫害我的身心健康。

2002年1月15日,我依法向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被告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被告觸犯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行政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定。2002年2月6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給我送來「裁定書」,該「裁定書」稱:「對李春元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2002年2月7日,本人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2002年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給我送來[2002]一中行審終字第221號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稱:「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002年5月30日,我依法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書」,但沒有任何答覆。(我的「起訴書」、「上訴狀」、「申訴書」等副本證據材料後來均被團河勞教所沒收。)

在我「上訴」和「申訴」期間,即2002年3月14日至3月30日,被告方又對我實施了嚴重的違法犯罪活動。2002年3月14日,他們無緣無故的把我帶到了勞教所「攻堅樓」(西樓)。在攻堅樓,不法警察姜海權滿身惡氣,氣勢洶洶的又想把我逼死、逼瘋。3月15日,他公然沒收了我的訴訟證據材料。我告訴他:我的材料都是嚴肅的法律文書,你不能沒收,你不要執法犯法。他卻說,他就是要犯法,就是要犯我的法。當時犯罪現場的在場人員有:二大隊原勞教人員付言彪、劉建新和張曉地等,這幾個人在那裏專門負責監視我。我嚴肅的告訴不法警察姜海權:你嚴重執法犯法,以後一定追究你的法律責任。他把房間裏的人都支走後,把我單獨關在屋子裏,氣沖沖的一面捲起袖子,一面惡狠狠的說:我搞了幾十年警察,不信我治不了你;你不是不怕死嗎?你給我撞牆,馬上給我撞牆。他當時全身惡氣,氣燄囂張,真的是想把我逼死、逼瘋。我嚴正的告訴他:你在執法犯法,你在犯罪,以後一定追究你的法律責任。他一看我不動心,逼不死我,他就想用其它酷刑繼續折磨迫害我。他也想逼我「軍蹲」,想用這種惡毒的「軍事迫害」來進一步傷害我的身體。

到「攻堅樓」之前,我的身體已經嚴重浮腫,特別是雙腿和雙腳嚴重發麻、脹痛。在「攻堅樓」,不法警察姜海權又想用這種邪惡陰毒的犯罪手段傷害我的身體,我知道這次我絕對不能讓他們再次傷害我的身體。我嚴正的告訴他:我的身體已經有傷,我不能「軍蹲」,你不能故意傷害我的身體;你要故意傷害我的身體,你就是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你要負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他一聽我的話,一下就洩氣癱軟,呼哧呼哧的喘著粗氣,癱坐在旁邊的凳子上。

3月底,他們把我送回勞教所一大隊六班。同年(2002年)4月5日,我在勞教所一大隊六班向貴院依法遞交「檢舉書(一)」,直接交給了一大隊政府幹部鄒副大隊長。當時在場人員(目擊者)有勞教所一大隊六班的原勞教人員趙廣林、范鋼等人。這兩人是我的「包夾」人員,每天二十四小時他們隨時跟著我,所以他們知道我的真實情況。4月中旬,他們把我轉到勞教所六大隊三班。「包夾」人員是勞教所六大隊三班的原勞教人員米瑞友和李佔旗,他們也是我的見證人。同年5月19日,我在六大隊三班依法向貴院遞交「檢舉書(二)」,直接交給了六大隊政府幹部張副大隊長,當時在場人員有米瑞友等我的包夾人員。(據說後來米瑞友等人被秘密送往黑龍江的雙合勞教所。我的「檢舉書[一]」、 「檢舉書[二]」等副本證據材料後來也被團河勞教所沒收。)

我在勞教所六大隊期間,於2002年5月29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遞交了「刑事自訴狀」,控告的是團河勞教所的不法警察倪振雄和蔣文來的重大違法犯罪事實。此自訴狀被壓制,作為正當自訴人,我本人進一步遭到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的打擊、陷害和報復。2002年6月19日,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公然執法犯法,非法決定對我延長勞教期限10個月。

2002年6月23日,我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遞交「刑事訴訟狀」,控告的是第二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和第三被告北京市團河勞動教養所的重大違法犯罪事實。此重要訴狀被非法壓制,而我本人也遭到了被告方的惡意陷害、打擊和報復。(我的「刑事自訴狀」和「刑事訴訟狀」副本證據材料後來被團河勞教所沒收。)2002年6月26日,在我結婚十週年紀念日那天,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開始對我進行邪惡的犯罪活動。

從6月26日起到2003年3月29日,長達9個多月的時間裏,他們長時間非法把我關押在團河勞教所集訓隊的鐵籠牢房裏,公然用勞教所的行政手段和種種殘忍和不人道的犯罪手段繼續惡毒的迫害我的身心健康。

剛開始在牢籠裏,從6月26日到8月20日,將近二個月的最熱的那些天裏,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首先把我關在集訓隊「小號」禁閉室裏,用非常惡毒的酷刑--「綁死人床」來迫害我。禁閉室是一個非常陰森恐怖的封閉式酷刑室,僅有3平米大的封閉式鐵皮牢房裏,地面放著一張木板,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用它來折磨迫害我。小角落裏還放了一個小塑料桶,當馬桶用。狹小恐怖的禁閉酷刑室裏,酷熱難耐,蚊子、蒼蠅、臭氣、惡氣讓人難以忍受。到了晚上,還有陰森恐怖的氣氛和難耐的孤獨、難耐的寂寞等折磨著人的神經系統。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長時間把我關押在這種陰森恐怖的酷刑禁閉室裏,而且將近二個月的時間,慘無人道的把我的全身緊緊綁在「死人床」上,使我的全身像死人一樣一點也不能動。更加惡毒的是,他們嚴格控制用廁,不讓我及時用廁,因不能及時用廁,生理機制遭到嚴重破壞,致使後來出現便血等。這種慘無人道的酷刑折磨使我的身心遭受了無法言表的痛苦和傷害,也使我的身心遭受了嚴重的摧殘。當時犯罪現場的在場人員有:團河勞教所集訓隊的警察周寶華大隊長、劉通河副大隊長、徐建華副大隊長和集訓隊原勞教人員王結實、李旺、李建民、吳軍、王傳銀等。

在「小號」酷刑禁閉室裏把我關押了三個多月之後,10月12日,他們從禁閉室裏把我拉出來,開始把我關在「大號」鐵籠牢房裏。在「大號」鐵籠子裏雖然不綁「死人床」,但他們開始用每天「罰坐」來繼續折磨迫害我。從2002年10月12日到2003年3月29日,五個多月的時間裏,他們一直把我關在集訓隊的「大號」鐵籠牢房裏折磨迫害我。在封閉式的酷刑折磨期間,他們又不讓我和我的家人見面,不讓家人知道我受迫害的真實情況。在鐵籠牢房長達九個多月的時間裏,他們甚至連最基本的生活衛生用品,如衛生紙、牙膏、洗衣粉等都不給使用。

2002年12月5日,在團河勞教所集訓隊,我依法向貴院遞交「檢舉書(三)」。此副本證據材料後來被團河勞教所沒收。2003年1月份(春節之前),被告方公然非法沒收了我所有的訴訟證據材料,甚至連我的筆和紙都被他們強行沒收。他們公然執法犯法,非法剝奪公民的訴訟權利。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用慘無人道的種種酷刑折磨迫害我,故意傷害了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但我一直是用和平理智的方式(包括法律訴訟等)解決問題,從沒利用任何暴力或過激的方式。但違法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做賊心虛,連我這種最和平理智的方式也不能接受。他們公然執法犯法,蔑視憲法尊嚴和司法尊嚴,肆意踐踏國家法律和公民基本權利,他們是在對人民犯罪,對國家犯罪。為了制止他們的這種犯罪行徑,我開始絕食絕水,用我的生命靜靜的、和平的表示抗議。那時我要寫遺書,要用我生命的一切告訴他們生命真理,但他們不敢給我紙筆。

2003年1月27日,在團河勞教所醫務室,他們強行給我灌食。強行灌食前,我告訴他們,我有最後遺言要告訴他們(我知道很多大法弟子是在強行灌食時被灌死的)。我一面流著淚,一面留下了最後的「遺言」:

我的母親、我的妻子、我的孩子、我校師生、各界眾生:

我,大法弟子是清白的。大法是生命真理,我用我的生命告訴你們這一切。記住真善忍吧,這對你們的生命有好處。我深深的愛著你們。把一切仇恨都扔掉吧,寬恕他們吧……
  
當我一面流著淚,一面向身邊的人留下遺言時,身邊的很多人也流下了眼淚,其中也包括一些警察。我知道我不會仇恨任何人,我只希望善良的人們、與我有緣的人們都能夠珍惜生命真理,珍惜自己的生命。(2003年5月17日回家時,我後來整理的「遺言」證據材料被團河勞教所沒收。)

後來他們答應還給我訴訟材料,我也停止絕食。我繼續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依法遞交我的訴狀和檢舉書。因我的訴狀屢次遭到非法壓制,在2002年底和2003年初,我依法多次向最高法院繼續遞交訴狀,也給最高法庭寫了「生命的選擇」一文,但這些證據材料後來均被團河勞教所沒收。

2003年2月10日,我向貴院依法遞交「檢舉書(四)」,此副本證據材料後來被團河勞教所沒收。

2003年4月,在勞教所集訓隊鐵籠牢房裏非法關了九個多月之後,被告方把我轉到了團河勞教所二大隊。4月份,在勞教所二大隊,在離開勞教所之前我發表了最後的「聲明」:
  
作為大法弟子,我的生命與大法同在,與真理同在。我願把我生命的一切真誠獻給我心愛的國家、心愛的人民;真誠獻給我心愛的親人、心愛的老母親、心愛的妻子和心愛的孩子;真誠獻給我心愛的有緣人、心愛的眾生和心愛的宇宙蒼生。無論何時,我心懷真善忍,真誠相待他人,我不會傷害任何人,也不會擾亂公共秩序。我將嚴格按依法治國原則處理有關問題,同時真正按大法標準解決問題和善解矛盾。

我不是邪惡的人,不是邪教徒,不是違法犯罪者。真善忍是生命真理,是所有生命存在或淘汰的唯一標準。但願善良的人們都能夠珍惜生命真理,珍惜自己的生命。

此「聲明」證據材料後來被團河勞教所沒收。

2003年5月17日,他們無條件放我回家。我回家時,團河勞教所沒收了我所有的法律訴訟證據材料。當時勞教所管理科副科長任寶林送我出門,我告訴他我的訴訟材料都是嚴肅的法律文書,勞教所不能沒收我的訴訟證據材料。但他們還是沒收了我的證據材料。當時目擊者(在場人員,接我回家)有:田世珠(中央民族大學哲學與宗教學系黨支部書記)、權五澤(中央民族大學亞太經濟文化發展研究所所長)、李麗(李春元之妻)、中央民族大學小車司機(皇冠車)等。

當時被沒收的法律訴訟證據材料(副本)有:(1)「行政覆議申請書」,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7日;(2)「最後的選擇」,2001年3月底;(3)「起訴書」,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4)「上訴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2月7日;(5)「申訴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5月30日;(6)「檢舉書[一]」,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4月5日;(7)「檢舉書[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5月19日;(8)「刑事自訴狀」,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9)「刑事訴訟狀」,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23日;(10)「檢舉書[三]」,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12月5日;(11)「檢舉書[四]」,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2月10日;(12)「生命的選擇」,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初;等等。
  
2003年5月17日回家以後到7月7日,我一直被軟禁在家裏,我的基本人權和教師基本權利繼續遭到壓制和非法侵犯。每天24個小時,他們派幾個「保安」在我家門前監視我,不讓我自由出門,不讓我講課,不讓我從事學術研究活動,不讓我享有公民的基本人權。

2003年7月7日,學校保衛部的負責人杜繼進部長和哲學與宗教學系黨支部負責人田世珠書記在我們系辦公室找我談話。他們告訴我說,以後在校內我可以自由活動(我家住在校內),但出校門必須向繫裏請示,而且「保安」在我身邊跟著隨時隨地監視我。

2003年9月8日,我向貴院依法遞交「檢舉書(五)」。9月8日下午,我在哲學與宗教學系辦公室直接交給了田世珠書記,當時在場人員(目擊者)為:哲學與宗教學系老師宮玉寬、張繼選、張寶明等。9月15日,他們還給我此檢舉書。9月15日下午,我在校內直接寄給貴院。

因我的教學權利和基本人權仍然遭到侵犯,於2003年11月10日,我依法向哲學與宗教學系和學校辦公室遞交了「意見書」。11月10日下午,在哲學與宗教學系辦公室交給了系領導何其敏老師。

2004年3月26日,我向哲學與宗教學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和中央民族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遞交了「法律援助建議書」。3月26日下午,我在哲學與宗教學系辦公室直接交給系教代會負責人於祺明老師。

目前本人的基本人權和教師合法權益仍然遭到侵犯和非法壓制。他們非法剝奪了我的教學權利和學術研究權利,非法壓制和侵犯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從2004年4月30日起到5月8日,每天24個小時,他們又在我家門口監視我,而且我一出門就在我身邊緊緊跟著監視我,這是對公民人格尊嚴和基本人權的嚴重侮辱和侵犯,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嚴格依法查辦。在適當時期,本人將正式起訴,把一切違法犯罪人員和犯罪部門全部依法送上法庭。

以上說的都是事實。違法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目無國家法紀,蔑視憲法尊嚴和司法尊嚴,蔑視公民基本人權和教師的合法權益,蔑視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他們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教師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他們非法壓制我的「控告書」、「刑事訴訟狀」、「檢舉書」等重要法律文書,用邪惡陰毒的犯罪手段故意傷害了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因腿腳神經遭到傷害,到現在我走路仍然受到影響。他們故意傷害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之後,現在又非法剝奪我的教學權利和學術研究權利,非法壓制和侵犯我和我家人的基本人權。他們公然在我家門口非法監視我的家,而且我一出門就在我身邊跟著監視我。這是對我和我家人的基本人權和公民人格尊嚴的嚴重侮辱和侵犯。

很顯然,真正違法犯罪的是他們,而不是我。他們迫害我,傷害了我的身體和神經系統,傷害了我和我的家人,更嚴重的是,他們嚴重觸犯了國家憲法、刑法、教師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教師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本人在此特向貴院提出此「檢舉書(六)」,請最高人民檢察院真正本著「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敢於依法追究違法犯罪人員和犯罪部門的法律責任,並依法把那些邪惡不法分子和犯罪部門全部送上法庭。希望最高人民檢察院能夠真正清理邪惡,真正保護善良的人民。

作為合法公民,作為正當控告人和檢舉人,本人將繼續等候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最高法庭和最高檢察院對我的控告書、檢舉書的依法受理和公正的答覆。無論何時何地,無論時日長短,本人將嚴格協助最高法庭、最高檢察院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把一切違法犯罪人員和犯罪部門及一切邪惡不法分子全部依法送上法庭,送上歷史的審判台。
  
附:因我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目前本人還不能自由出門,本人將通過我校哲學與宗教學系教職工代表大會和中央民族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向貴院依法遞交此「檢舉書(六)」,請貴院按有關法律規定嚴格依法查辦。
  
檢舉人 李春元
2004年5月11日
於中央民族大學哲學與宗教學系

* * * * *

哲學與宗教學系教職工代表大會
中央民族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刑法」、「教師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我依法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寫了「檢舉書(六)」。因我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目前本人不能自由出門,請貴會協助向有關部門依法遞交此「檢舉書(六)」。

違法犯罪部門和犯罪人員無視國家法律,蔑視憲法尊嚴和司法尊嚴,蔑視公民基本人權和教師合法權益,他們嚴重觸犯了憲法、刑法、教師法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有關規定,他們在對國家犯罪,對人民犯罪,對人民教師犯罪。因此應依法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依法把他們全部送上法庭。希望貴會依法協助提供有關幫助。

哲學與宗教學系教師 李春元
20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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