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控申處、監所檢察處:
我叫權清子,女,63歲,是吉林省榆樹市延和中學教師,現居住在韓國漢城。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近來司法系統開始大力整頓公檢法內部的違法違規現象,用一年左右時間開展「嚴肅查辦國家機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犯罪案件」的專項活動。這是值得肯定的舉措。作為一個中國公民,我有責任向你們反映我兒子金學哲的冤情,希望給予合法合理的答覆和解決。
我兒子金學哲,吉林省長春市人,曾在吉林正大有限公司工作。2003年2月28日,他在傳遞法輪功真象資料時被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的便衣公安綁架。10月2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未通知任何家屬的情況下,將金學哲非法秘密判刑10年(判決書號為中法2003長刑初字第171號)。我兒子對此不服,提出上訴。2004年5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仍判10年徒刑(高法2004吉刑中字第451號)。我兒子仍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訴。判決書稱:「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我認為嚴重違背事實,毫無法律依據,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一、「邪教組織」的罪名不成立
1、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沒有一個正式文件將法輪功「定性」,也就是說黨、政府和國家沒有給法輪功「定性」。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99年10月30日做出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高」關於「對邪教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也就是說沒有哪條法律認定法輪功是×教。充其量是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教》,這個只代表個別中央領導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該文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完全是對法輪功的誣蔑誹謗。法輪功教人按照「真善忍」行事做好人,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何「邪」之有?在拘留所、勞教所、洗腦班和精神病醫院非法關押著眾多法輪功學員,他們即使被酷刑折磨致死,也沒有人使用暴力抗爭,真正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這一點連那些行兇的惡警也不敢否認。難道那些惡警兇手不是邪的,這些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法輪功學員反而是邪的嗎?!2001年1月發生的所謂「天安門自焚」案,同年8月被國際教育發展組織確定為「由中國政府一手導演的」,意在栽贓陷害法輪功的偽案。後來出台的「傅怡彬殺人案」和「浙江乞丐毒殺案」都是破綻百出的栽贓偽案,目地就是要把「邪教組織」的罪名強加在法輪功頭上,為這場非法鎮壓製造藉口。再說是不是「邪教組織」,不是哪個中央領導就能定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即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將廣大法輪功學員按「邪教組織」罪名處置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是誣蔑誹謗的犯罪行為。
2、99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1999)22號);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同樣的標題相同的內容也下發了「通知」(法發(1999)29號)。法發29號「通知」中說「這一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於依法嚴厲打擊邪教組織特別是『法輪功』×教組織,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各級法院要「深刻領會中央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重要指示精神」並「作為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對待。該「通知」與其說是司法解釋,倒不如說是行政文件。所謂「司法解釋」就是在執行法律過程中對具體問題的解答,而沒有法律依據的「司法解釋」是違法的,是無效的。「通知」認定法輪功為×教組織,這是偷梁換柱的手法,根本就不能作為「司法解釋」執行。而且「兩高」無權解釋法律。根據《立法法》第一章、第四節、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因此「兩高」的所謂司法解釋和通知都是違法產物,根本就沒有法律效力的。
由此可見,將法輪功扣上「邪教組織」的罪名,並以此罪名給法輪功學員(包括我兒子)處罰、量刑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二、「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成立
1、如前所述,查閱所有的法律條文,針對法輪功的(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法規至今沒有一條,換句話說,煉法輪功不違法。那麼,99年7月22日為無理鎮壓法輪功,民政部公布的「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的決定」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是法規嗎?根據《憲法》第三節「國務院」第九十條:「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和規章」。就是說,民政部和公安部屬國務院下屬部門,代表不了國家和政府,所發布的「決定」 和「通告」屬「規章」性質,不是法律和法規。按《憲法》規定,規章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來制定,那麼公安部的「通告」,依據的是哪條法律和法規呢?沒有。已明顯觸犯了《憲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民政部的「決定」雖然依據的是《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但它取締的是一個已經不存在的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原來是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的一個分會,1996年從該會退出後就不復存在。退一步講,即使民政部的取締通告成立,它取締的也只是僅有幾名成員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而非法輪功本身。況且,民政部的決定侵犯了《憲法》第三十五條公民有「結社」自由權的規定。
2、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是「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規定,嚴重觸犯了《憲法》和法律,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按照《憲法》第五十八條和《立法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處罰」的規定只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公安部作為執法部門超越了自己的權限,竟敢無視《憲法》,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通告」。說白了,公安部非常清楚煉法輪功不違法,廣大學員不違法,與所有法律法規的違法事項根本就沾不上「邊兒」。所以公安部受人指使,為了達到根除法輪功的目地,先「禁止」學員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言論自由,然後違者再按有關法律處置。
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嚴重觸犯了《憲法》和諸多法律條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條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和煉功人的人身自由權;第四條剝奪了公民的上訪權和政治申訴發言權;第五條侵犯了言論自由權;第六條剝奪了學員正常社會交往的人身自由權,連學員之間的正常交往也被視為「串聯」而問罪。
至今一些法盲幹警仍將「通告」當成對付廣大學員的尚方寶劍,任意抄家抄書、任意抓捕、任意勞教判刑或送精神病院迫害,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構成「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嚴重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七條、《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構成「非法拘禁罪」。嚴重侵犯了公民權益,給億萬家庭帶來莫大傷害,多少人家破人亡,流離失所,多少年幼孩子無人照管!
由此可見,我兒子修煉法輪功,沒有違犯任何法律法規,更沒有破壞法律實施。
三、法輪功學員講真象是維護法律的正義行為
由江××發動的這場迫害動用了軍隊、國安、公安、司法、檢察、外交等全部國家機器,採取拘留、勞教、判刑、酷刑折磨、強迫洗腦、開除公職等等手段在全國範圍內對數以千萬計的無辜善良公民進行系統的殘酷迫害,肆意踐踏《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立法法》、《警察法》、《行政處罰法》等眾多法律,造成無數人間慘案,經核實被酷刑折磨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已超過1000人,無數家庭被害得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為維持鎮壓,還動用巨額國庫資金,增建勞教所,監獄,全國興建洗腦中心,獎勵行惡的警察打手,給國民經濟發展帶來沉重負擔;尤其是,控制動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網絡等所有宣傳媒體,採用造謠栽贓等流氓手段攻擊陷害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給全中國人民強制洗腦,挑起民眾對法輪功的仇恨。在海外,用經濟、外交、文化等手段脅迫他國政府,干擾法輪功學員的合法行動,甚至僱用流氓打手對法輪功學員威脅恐嚇,大打出手,損害中國政府形像,使國家蒙羞。
面對如此邪惡的迫害,法輪功學員既沒有屈服,也沒有用武力報復,而是採用了依法上訪、散發傳單光盤、打橫幅、貼標語等和平理性的反迫害方式,揭穿各種謊言,澄清事實真象。這都是依照《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41條分別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信仰自由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依法行使的,不正是維護法律尊嚴的正義之舉嗎?法輪功學員在行使這些權利的過程中,一直是用和平理性善良的方式去做的,用「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真誠、友善、寬容、忍耐,這恰恰符合《憲法》第51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完全是用實際行動在維護法律。
再說,如果「人大」、「信訪辦」真的履行職責,法輪功學員就不會走向天安門;如果「電視」、「報紙」等媒體真的有言論自由,有法輪功學員說話的地方,法輪功學員就不會選擇電視插播和散發傳單光盤申訴自己的冤情;如果執法機關真的文明執法,就不會有那麼多酷刑慘案,法輪功學員就不會舉辦迫害酷刑展曝光邪惡;如果真的「以法治國」,就不會有這場迫害發生,法輪功學員也就用不著講甚麼真象。為甚麼不追究發動這場迫害、禍國殃民的元凶的罪責,卻要將受害者法輪功學員抓捕、轉化,勞教,判刑?為甚麼不追究參與這場迫害的公檢法系統的兇手的刑事責任,卻反而給它們升官獎勵?!還不許受害者法輪功學員發出聲音?司法公正何在?法律尊嚴何在?天理何在?!
從以上理由看,我兒子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法規,判處我兒子十年徒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違法的,是不能接受的。
此外,在我兒子被抓的頭兩個月裏,國安部長春支隊和長春市公安局刑警第七大隊的李文等人,用塑料袋把我兒子的頭套上,讓憋氣,兩手銬上吊起來打(至今手上還有很深的痕跡),用各種酷刑逼供,我兒子被折磨得昏過去好幾次。他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第248條)和刑訊逼供罪(第247條)。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的警察在我兒子被抓後抄了他的家,抄走了電腦一台,結婚相冊兩本,錢包等私人財產,至今沒有歸還。他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
因此,我要求立即無罪釋放我的兒子金學哲;歸還抄走的所有私人財產;依法查處迫害我兒子的警察李文等人及追究國安部長春支隊、長春市公安局刑警第七大隊和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的相關責任。
法輪功廣傳六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多國政府褒獎一千多項,這是人類對正義和善良的支持。正義總會戰勝邪惡,江澤民及其跟隨者已在多個國家被起訴;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也正在全面調查參與這場迫害的單位、機構和個人的犯罪事實。一切罪惡終有被清算的那一天。我衷心希望你們盡忠你們的職責,秉公執法,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嚴。祝願你們,當清算的那一天到來時,能撫著良心說自己問心無愧。
申訴人 權清子
2004年10月
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廳、監所檢察廳;省、市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市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