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號決議案(H. CON. RES. 304)由來自佛羅里達州的國會議員伊蓮娜-羅斯雷婷恩(Ileana Ros-Lehtinen)女士提議,由75位國會議員聯合發起,昨日(4日)晚間得到了美國國會全體議員的一致通過。
議案認為,美國總統應該更加密切查找確定那些在中國有暴力迫害法輪功行為的中國官員;美國司法部長應該對關於中國領事官員在美國試圖恫嚇或以不當方式影響法輪功修煉者或選舉產生的地方官員、以及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舉報進行調查,並且徵求國務卿的意見,確定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以下為美國國會眾議院表決通過的第304號議案(譯文)。
表達美國國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美國和中國對法輪功的鎮壓所持的意見
表達國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美國和中國對法輪功的鎮壓所持的意見。
鑑於,法輪功是一個和平的精神運動,起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已發展到世界各地,並且現在在美國有數以千計的人接受並修煉;
鑑於,法輪功修煉者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舉行的示威向來是和平的、修煉性的;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該國公民提供了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鑑於,法輪功精神運動的成員、中國倡導民主團體的成員、和倡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人權改革的人士,已經因在中國境內的和平示威而遭受騷擾、誹謗、監禁和拷打;
鑑於,中國政府也已經試圖在美國境內壓制法輪功運動和中國倡導民主的團體;
鑑於,2003年6月12日,38名國會議員向美國東區的、伊利諾伊州東北區的地方法院提交了一份支援法輪功的協助法庭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修正要點摘錄;
鑑於,中國領事官員已經向經選舉產生的美國地方官員施加壓力,迫使他們拒絕或撤銷對法輪功精神團體的支援;
鑑於,有報導說美國公民查爾斯-李醫生自2003年初被中國當局拘押以來已遭受精神和肉體的折磨;
鑑於,美國的法輪功發言人蓋爾-羅奇琳(Gail Rachlin)女士居住的公寓自1999年中國當局禁止法輪功以來已經被中國當局的特工人員入侵過5次;
鑑於,中國外交使團在過去的5年裏一直在美國積極參與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騷擾和迫害;
鑑於,2003年6月23日,法輪功修煉者在紐約市的一家中國餐館外面遭到來自身居美國但據報與中國政府有聯繫的人員的攻擊;
鑑於,2001年9月7日5名法輪功修煉者在芝加哥中國領事館外面行使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的時候遭到人身攻擊,為此肇事者Jiming Zheng(鄭繼明)和Yujun Weng(翁育軍)分別於2002年11月13日和2002年12月5日被庫克(Cook)縣刑事法庭判決毆打罪名成立,此兩名兇手均係與中國領事館關係密切的芝加哥美籍華人組織--美中福建同鄉會的成員;
鑑於,2000年10月22日在舊金山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肢體衝撞的數人,後來被看到出現在反法輪功的會議上和出現在舊金山的中國領事館;
鑑於,舊金山市的監督員克里斯-戴利(Chris Daly)在接到關於中國官員對他選區的選舉人進行恫嚇的投訴之後,發起了一項決議,譴責中國政府侵犯人權和迫害法輪功成員;
鑑於,戴利先生和舊金山市政廳的其他市議員隨後收到了中國駐舊金山總領事的一封來信,信中聲稱法輪功是正在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常社會秩序」的「×教」,因而戴利先生的決議應該被拒絕,而且那份決議隨後的確被拒絕;
鑑於,2000年11月,前加利福尼亞州薩拉托加(Saratoga)市市長斯坦-博格森(Stan Bogosian)頒發了褒獎狀,表彰法輪功修煉者對薩拉托加社區的貢獻,為此中國駐舊金山總領事給博格森先生寫信,勸說他撤回對當地法輪功活動的支持;
鑑於,據許多地方和全國性媒體報導,美國各地的其他地方官員們,其中包括幾個主要城市的市長在內,受到了來自中國領事官員的壓力,要求他們宣布放棄對法輪功的支持;
鑑於,據記者引證,美國的一些地方官員在受到中國領事官員的壓力之後出於擔心傷害貿易關係的動機而宣布放棄他們對法輪功的支持;以及
鑑於,美國憲法保障宗教自由、集會權和自由言論權,而且美國人民強烈重視保護所有的人民有能力生活在沒有恐懼且符合他們個人信仰的條件下:所以,現在,
眾議院決議(參議院同時決議),美國國會的觀點是--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該--
(A)立即停止在美國干涉人們行使美國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和政治自由權利,包括修煉法輪功的權利;
(B)停止利用外交使節在美國散布歪曲法輪功本質的謊言;
(C)釋放所有在押的包括法輪功修煉者在內的良心犯,因為對他們的拘押已經侵犯了他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利;
(D)立即終止騷擾、拘留、虐待和監禁那些行使其合法的宗教自由權利的人們,包括修煉法輪功的權利、表達自由權、和結社自由權,因為這些權利都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以及
(E)通過停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自由權利的實際行動,展示中國政府決心遵守關於信仰自由、表達自由、和結社自由的國際標準的意願;
(2)美國總統應該,根據1998年國際宗教自由法案(22 U.S.C. 6401(a)(1)(B))之401(a)(1)(B)條的規定,本著勸阻中國政府不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壓制宗教自由的目的,採取如下行動-
(A)向中國外交部發布一項官方公開方針,和一項正式抗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再三侵犯受該國業已簽署承認的國際契約所保護的基本人權的行為作出反應;
(B)更加密切地與中國人權活動家們合作,指認那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暴力和迫害行動負有個人責任的中國官員;
(3)司法部長應該對關於中國領事官員在美國試圖恫嚇或以不當方式影響法輪功修煉者或選舉產生的地方官員、以及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舉報進行調查,並且徵求國務卿的意見,確定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以及
(4)美國地方政府的官員應該──
(A)根據地方的法令和程序,表彰並支持那些與當地社會的目標完全或部份一致的組織和個人,包括法輪功修煉者;以及
(B)向國會議員、司法部長、和國務卿報告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理人的施加壓力或騷擾事件。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0/5/53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