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對昆明法院張兆龍法官的公開質詢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2004年10月20日】

張兆龍法官:

我們知道你是負責專行非法審判法輪大法弟子的法官,你口口聲聲稱:「依法公開進行審理」。你們對大法弟子哪天公平審理過?你大概還記得在審理周模芳、魏雲梅、李建英等大法弟子時你的猖狂勁,10來分鐘的審理,一個個大法弟子就被你的非法判決送入了監獄,剝奪了他們的人身自由,給多少家庭帶來災難?2004年8月24日你又主持了對大法弟子韓震坤、郭娟夫婦所謂「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非法審理,你又使一對僅因信仰真、善、忍的年青夫婦面臨3-7年的囚獄生活,又給他們的親人帶來悲傷。信仰真、善、忍到底有何罪?

一、有何證據判定韓震坤、郭娟參加了×教組織?

張兆龍法官:韓震坤、郭娟甚麼時間、地點、經何人介紹、有何證據證明他們參加了會道門或邪教組織?又怎麼能證明他倆利用邪教組織呢?根據《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韓震坤、郭娟依照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他倆修煉上乘佛家功法法輪功,並沒有向誰報名、註冊登記、沒有交納「會費」,也沒有受任何人的領導,並嚴格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努力去做一個好人,同時也告訴別人要做好人,這種行為在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社會制度下,都是提倡和認同的,任何一個有理智的人都不會反對,其有何罪?!

二、你是根據哪個法律判定韓震坤、郭娟修煉的法輪功是×教組織?

眾所周知,在江澤民「三個月鏟除法輪功」的企圖徹底失敗後,為使這場迫害升級併合法化,1999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以及1999年10月30日和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兩次作出的《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裏且不說這種鎮壓在先,立法在後,違背了立法的起碼程序;且不說在一天中又立法又作出解釋的荒唐,就是其中的哪一條、哪一款把法輪功說成是「×教」的呢?

其實,把法輪功說成是「×教」的是時任中共總書記、國家主席的江澤民。為了進一步打壓法輪功,江澤民於99年10月25日在出訪法國前接見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時說「法輪功是危害社會和人民的邪教」,接著在其授意下,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了《法輪功就是×教》的特約評論員文章,就這樣法輪功被說成了「×教「。按照《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這一法律充份講明了立法的權限。江澤民以個人意志和《人民日報》的一篇評論員文章就把法輪功定為×教是錯誤的,這本身就是踐踏了《憲法》,嚴重侵犯了人權,是違法的。

關於法輪功的性質,李洪志老師在《我的一點感想》中說:「我只是教人向善,同時無條件的幫助人解除疾病,使人達到更高的思想境界。我不收任何金錢與物質報酬。對社會對人民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普遍使人心向善、道德高尚。」「也不要把「法輪功」的修煉者說成是甚麼搞迷信。人還不能理解的和科學還認識不到的事太多了。就其宗教而言,不也是對神的信仰而存在著嗎?其實真正的宗教和古老的對神的信仰使人類社會道德維護了幾千年,才有今天的人類,其中包括你、我、他。如果不是這樣,人類早就開始做惡了,從而引發出的災難,說不定人的祖先早就滅絕了。也就沒有今天的事了。其實人類的道德是非常重要的,人不重德甚麼壞事都能幹出來的,對於人類是非常危險的。這是我能告訴人的。實際上我無心為社會做甚麼,根本不想管常人的甚麼問題,更不想要誰手中的權力。不是人人都把權力看得那麼重。人類不是有句話叫做「人各有志」嗎?我只是想讓能修煉的人得法,教他們如何真正的提高心性,也就是道德標準的昇華。而且也不會人人都來學「法輪功」的。然而我做的事也是註定與「政」無緣的。但人心的向善,道德提高後的修煉人對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民族都是一件好事。怎麼能把幫助人民祛病健身、提高人民道德水準的事說成是邪教?所有煉「法輪功」的人都是社會的一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業。只是他們每天早上到公園裏去煉半小時或一個小時的「法輪功」,然後上班去工作。沒有宗教的各種必須遵守的規定,沒有廟、教堂,沒有宗教儀式。想學就學,想走就走,沒有名冊,何「教」之有呢?至於說「邪」,是不是教人向善,不收錢財,為人祛病健身也屬於「邪」的範圍呢?或者是,不是共產黨理論範疇的就是邪的哪?而且我知道,邪教就是邪教,不是由政府來決定的。難道邪教要是符合了政府中一些人的觀念就可以定為正的,而正的不符合自己的觀念也可以定為邪的嗎?」

《法輪大法修煉者須知》明確指出:第一條「法輪大法是佛家功修煉法,任何人不准借用修煉法輪大法的名譽,進行其他宗教宣傳」。第五條「法輪大法學員,以修煉心性為本,絕對不得干涉國家政治,更不得參與任何政治性爭端及活動,違者即不是法輪大法弟子,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己負責。早日圓滿,精進實修為本願」。

法輪大法是一種佛家上層修煉功法,就如人們每天在公園裏練太極拳、健美操一樣,只是煉法輪功的人多一些,修煉者以「真、善、忍」的法理約束自己,法輪功修煉僅僅是一個修煉群體,沒有花名冊,沒有組織機構,沒有辦公室,沒有電話,鬆散管理,也不收費,你想煉你就煉,你不煉你就走,所以說法輪功不是宗教,也不須冒用甚麼宗教。因此,對韓震坤、郭娟的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進行逮捕、偵察、審判完全是違法的。

三、韓震坤、郭娟向民眾揭露欺世謊言有何罪?

判決書認定韓震坤、郭娟的罪行是「網上下載、印製2000多張光碟(其中極大部份都是無任何內容的空碟盤)、2000多份材料」。根據《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當一個受迫害者在上訪時被非法綁架,人身自由遭受侵犯、公民基本權利被剝奪的情況下,以和平理性的方式,依照《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向世人講清被誣陷、造謠、誹謗的真實情況,向民眾揭穿謊言,這又有何罪呢?

按照兩高院對邪教認定的法律解釋是:「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譽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封建迷信邪說等手段惑眾、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從法庭提供的韓震坤、郭娟的所謂「犯罪」行為,根本不在其所概定的法律解釋之內。

根據《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條的規定,所謂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它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從所謂的光碟和材料「罪證」中看,並沒有刑法中所認定的內容,凡是看到過光碟和資料的人都清楚這些資料都是在揭露迫害法輪功的欺世謊言,告訴人們修煉法輪功能祛病健身,淨化心靈,做一個真正的好人。

事實是:法輪大法自1992年5月傳出後,以人傳人,心傳心的方式迅速傳遍了祖國大江南北,包括台灣、香港、澳門以及全世界60多個國家,受到世界各國政府、組織的1200項褒獎(其中有6項為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所頒發),李洪志老師四次被提名「諾貝爾和平獎」;他所著的《轉法輪》等著作由「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等國家出版社出版發行,現《轉法輪》已翻譯成20多種文字版本在全世界發行;98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喬石委員長組織離退休老幹部和國家體委的專家組,分別對長春、廣州、北京等地調查,得出法輪功祛病有效率達到97%以上,98年底調查組在給中央政治局的調查報告結論中講「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就連當時七位政治局常委家人也修煉法輪功,公安部也不只一次的對法輪功做過調查研究,知道法輪功不參與政治,不存在政治問題。據公安部統計至98年全國修煉法輪功的人數達7000萬,媒體報導有一億人在煉法輪功。直到99年4月28日和6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局負責人接見來訪者還稱:「對各種健身活動,各級政府從來未禁止過」。

從韓震坤、郭娟印製的光碟和資料中,講述的是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錄製的「天安門自焚事件」的慢鏡頭,其揭露了整個自焚過程的編造痕跡,它是一場預謀導演好的戲,有遠、近、特寫鏡頭,警察拿著大型滅火器、滅火毯,等著王進東喊完口號,才蓋上滅火毯;王進東本人被燒焦了,但腳上裝汽油的塑料瓶居然沒燒著;三次《焦點訪談》有三個臉部明顯不同的王進東,而王進東自焚時的坐姿、口號,修煉者一看就是假的;報導中的死者明顯是被一重物擊打而死的;大面積燒傷者被繃帶所纏繞,有點醫學常識的人都不會犯這樣的錯誤,因為這樣的纏繞將會使燒傷者換藥時被扒去一層皮,給傷者造成極大痛苦,影響燒傷面的癒合;大面積燒傷者應住無菌病房,可醫院隨便讓記者不穿隔離衣、不戴口罩進入燒傷病房採訪,這是違反醫療常規,拿傷病員的生命當兒戲的違法犯罪行為;切開氣管的小女孩還能唱歌,等等。根據「追查國際組織」調查和內情人透露,這完全是一個騙局,它不僅欺騙了中國人民,也欺騙了全世界人民,以此嫁禍於法輪功,煽動不明真象的人們仇恨法輪功,挑動群眾鬥群眾,推動了對法輪功「群體滅絕」的鎮壓和迫害。《焦點訪談》編造構陷偽案嫁禍法輪功其罪難赦,而揭穿這樣的騙局何罪之有?

其中還揭穿了媒體誣陷李洪志老師的所謂「改生日」,這本來是「文革」動亂年代戶籍民警工作失誤造成的,還騙造了李洪志老師出生時接生醫生使用「催產素」的笑話,豈不知「催產素」是李老師出生後的第二年才問世;誣陷說李老師斂財,法輪功不搞捐款,李老師哪來的財?說李老師出書賺錢,在中國靠寫書有誰能賺錢?《毛選》發行上億冊,毛澤東逝世時也沒有留下多少錢,上邊發文要黨員都購買江××出的書,以這樣推理江××肯定賺了不少錢;誣蔑李洪志老師講所謂的「世界末日」,其實,80年代末,我國有人翻譯出版了日本人五島勉所著的《1999年人類大劫難》,其書講了法國人諾查丹瑪斯的預言:「1999年7月人類將有毀滅性的災難」。這本書一時間很暢銷,我國有關媒體也多有介紹;在一些宗教中也有「世界末日」、「人類劫難」等說法。事實上,李洪志老師在美國講法回答學員提問時就明確的說:我可以嚴肅的告訴你們,說1999年世界末日的發生是根本不存在的,世界末日是邪教講的。李洪志老師對這個問題的論述是非常清楚的。法輪功修煉者也從不理會甚麼「世界末日」。所謂「鼓吹世界末日邪說」的帽子是戴不到法輪功頭上的。

根據兩高院的司法解釋對邪教的概定,法輪功根本沾不了邊。反之,用此條文去衡量江××的所為:首先它搞獨裁,把自己的「三個代表」硬塞進《黨章》和《憲法》,要全國人民都統一在他的「重要」思想裏,這是不是思想精神控制?他提出要處理法輪功的個人意志在政治局無法通過,就效仿毛澤東發動「文革」的方式,以個人名譽給政治局寫了一封信,就挑起了這場針對億萬民眾的迫害,五年多來對法輪功的迫害完全是建立在江氏的欺世謊言之上,用「文革」挑動群眾鬥群眾的揭批方式,在類似「中央文革小組」----「610」恐怖組織的操控下,公安不須要任何法律手續隨意侵入大法弟子住宅抄家、抓人,對大法弟子跟蹤、監控、竊聽電話(手機);單位也可以無視《憲法》和法律對職工進行監視、關押、限制人身自由。檢察機關本應對一切違法行為實行監督,但反而在江××及「610」控制下參與和支持公安違法行為;法院本應遵循「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開、公正的原則,但是卻受610、政法委的操控、指使,違法秘密審判,不准律師作無罪辯護,剝奪當事人的公民權利;更難以讓人相信的是公安公然無視《憲法》中「尊重人權」的規定,對依法向有關機關反映意見,對關心韓震坤、郭娟庭審情況的法輪功群眾進行非法錄像、騷擾、訓斥、傳訊、綁架、拘押等等。迫害法輪功五年多,造成至少有1060多人被迫害致死,幾十萬人被抓、被勞教,數萬人被判刑……,這算不算殘害百姓?媒體透露,時任國家主席的江澤民,私下簽署了「中俄邊界條約」,承認了歷史上中俄不平等條約,出賣了約1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不算外蒙古),相當於40個台灣。江澤民是不是賣國賊?!江澤民在任期間腐敗成風,道德淪喪,世風日下,據中紀委公布近三年共處理的腐敗分子達39萬之多,在江澤民當政第九個年頭,全國檢察機關境外追逃工作會議披露:自1998年至2004年7月底,共有7160多名貪官外逃。另一統計數字:外逃10000餘人,攜款8000億。其中雲南省200多人外逃,地廳級或以上官員40多人,攜款60億元,這還是不完全統計!自它當政以來,父子齊上陣,偷盜國庫,帶頭貪腐、禍國殃民,江××是一切邪惡之首。

中國宣稱「以法治國」,難道都是胡弄老百姓的?國家《憲法》不予遵守,法律程序不予執行,司法機關的承諾猶如一張廢紙,這才是真正危害社會,危害人民,破壞國家穩定的原因。一個政府對信仰「真、善、忍」的上億法輪功民眾進行迫害,對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卻被審判定為有罪,這豈不是不要道德,不要「真、善、忍」,那麼就是要假、惡、鬥了,這不是顛倒黑白、正邪不分了嗎?那麼這個國家、這個民族還能有希望嗎?更可憐的是一些在謊言的欺騙中不斷的對法輪大法抵觸、犯罪的人,在他們就要處於遭受惡報的危險境地時,韓震坤、郭娟等大法弟子向他們揭穿江氏的欺世謊言,善意的希望他們不要再對法輪功行惡,不要再幹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希望他們趕快清醒,大法弟子是在做救度世人的善事,這有何罪?

四、張兆龍法官,你究竟代表誰的利益?

在對韓震坤、郭娟的判決書中稱:「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這不是公然說謊嗎?在法院法準備開庭審理前,當事人的親朋多次找到你,提出公開開庭審理的要求,並說如果不公開開庭也應該多給幾張旁聽證,但你卻回答說:「這決不可能」,並且還粗暴威脅、趕他們走,還說「再不走,就叫防暴警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事實是:開庭的當天只允許7人旁聽,更難以讓人理解的是開庭的當天調集了各個區的國安大隊幹警,騷擾在庭外關注審理的部份親友及法輪功修煉者,並進行了非法錄像;過後又根據錄像傳訊、綁架、關押了楊蘇紅(肢體殘疾人)等許多在庭外關注審判的法輪功修煉者,而且審理的整個過程受到了610、公安、司法、法院、政法委等諸多方面的干預,同時辯護律師也受到了法院不得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的威脅。作為一個主審法官,你還剝奪了韓震坤聘請代理人的權利,並辱罵代言人馬玲是勞釋分子。在修憲後增加的「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在高檢做出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五項違法犯罪行為和高揚院長講話「罪犯可殺不可辱」的今天,你的行為不是代表人民,而是助紂為虐,在你生命的歷程中,又添上了抹黑的一筆。

張兆龍法官:你可能會把你自己所做的一切歸屬於上邊的指令,但是,你是一個法官,你知道《憲法》和法律的莊嚴,你也應該有做人的起碼道德良知,在這裏我們不是向你請求甚麼,我們只是告訴你,現在世界上20多個國家的法輪功學員將江××告上了法庭,大陸審判江澤民也為期不遠了,你對真、善、忍的迫害,你對法輪大法及大法弟子所幹的一切,已經構成了犯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人在世上所做的一切都會有報應,「文革」的結局你該清楚,你不為自己留條後路,也得為你的親人想一想,立即停止對法輪大法作惡,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雲南大法弟子
2004年10月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