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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江案原告律師的媒體聲明:關於法輪功控告江澤民一案的上訴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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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月22日】2004年元月20日,起訴江澤民和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的原告律師Terri Marsh博士,將上訴文件在芝加哥遞交到美國第七巡迴法庭的上訴法庭。以下是Terri Marsh律師就本次上訴給媒體的新聞公告的譯文:

傑克斯-萊爾塔德(Jacques Lyotard)在《無法申訴》一書中給「無法申訴」下的定義是:當有人為的傷害發生時──以納粹德國的大屠殺為例──儘管人類社會中生命傷亡和財力損失慘重,但它被掩蓋於一片寂靜之中。成千上萬的,甚至可能是數以百萬計的受害者都無法說話,即使他們能說話也沒有人能聽到他們的訴說。沒有任何跡象的顯露。千真萬確,在德國以外沒有人知道集中營,沒有人知道其中的恐怖和悲劇;千真萬確,有很多人說沒有大屠殺存在,沒有發生過大屠殺。可是事實是大屠殺當然發生過,只不過是在「無法申訴」的情況下發生的。

這恰恰就是中國現在的情形。一場群體滅絕的大屠殺在中國發起,目標是那些信仰法輪功修煉的人們。在中國,說或表達「真善忍」三個字是「犯罪」,會面臨高達18年的牢獄之災,會被虐殺,會遭受最邪惡的人都想像不出的酷刑。無論是嬰兒、年輕的母親、兒童、老人、還是青壯年,都難以倖免。判斷誰應該受到打擊的標準非常簡單:如果誰相信通過對周圍的人更友善,更加容忍他人的錯誤和缺點就能成為一個更好的人,更智慧的人,那麼他就在其中。難以置信!

正如許多人已經看到的,當薩斯剛開始在中國傳播和感染人們時,中國官員們被告知:「無論哪裏發現薩斯病人,當地負責官員將被立即解職。」所以沒有哪位官員敢上報薩斯實情。就這樣,薩斯不見了。

可是,薩斯當然不會因為中國官員沒有上報就自消自滅。對法輪功的迫害也不會因為不准許任何人報導而不存在。

這場訴訟就是針對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的迫害,針對著一直在掩蓋著真象的這片沉寂。迄今為止,成千上萬學員被非法監禁;未經審判就被押入勞改營;用鹽水強制灌食,導致肺及胃內壁破裂;被強行注射摧毀神經中樞的精神藥物,殺人卻不留痕跡。

目前在中國發生的對法輪功的迫害就是一場對人民的攻擊,運用強迫人們放棄信仰否則就要承受人類難以承受的痛苦的手段在殺人。殺人而不留痕跡。

今天,我們在芝加哥的巡迴法庭正是要打破掩蓋迫害法輪功罪行的這片沉寂,讓這場迫害的受害人能出庭作證,按照美國批准實施的數項條約所明確許諾的那樣,任何人受到酷刑或群體滅絕罪的傷害都應該得到賠償。

更具體地說,我們今天在第七巡迴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要求審判合議庭撤銷地區法院以元首豁免權為依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意見。我們認為:

1.為本案中原告所指控的人權侵犯辯護不符合美國的利益。

2.根據美國法律和國際法律,前國家元首在任職期間私人犯下的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沒有元首豁免權;在任職期以後犯下的違反其它國際法規的罪行沒有元首豁免權。

3.法院對行政部門提出的對前國家元首犯下酷刑罪、群體滅絕罪、違反強制性法律等罪行「建議豁免」的絕對服從不符合重要的政策考慮,違反了三權分立原則。

4.地區法院認為江澤民不可以代表610辦公室接受送達,這一點是錯誤的。

5.(法院)存在對610辦公室的司法管轄權。

最重要的是,我們的有關被告江不應當擁有豁免權的論點是以美國法律和國際法律為基礎的,可以用一個天平測試來簡述之。在天平的這一頭,我們認為我們擁有神授王權,這個概念認為國王在法律之上,更現代的觀點認為一個國家的元首在任期間必須履行特定的國家職能和元首職能,而這種權力可能會因他/她被訴諸法律而受到消弱。在天平的另一頭,我們都有人的尊嚴,都有免於遭受酷刑和群體滅絕的最基本的人權。包括國王在內,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沒有任何人可以犯下群體滅絕罪而不受懲罰。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觀念。

即使我們接受第二種觀點,國家的元首在任期間必須履行特定的國家職能,但在一個前國家元首不再履行統治職能時,法院沒有任何理由不繼續受理我們的案件。豁免權不免除一個國家元首在民事和刑事上的責任。豁免權不等於不受懲罰。國家元首一旦離任,作為一個前國家元首,他就可以成為被追究的對像。被告江已離任,它不再享有豁免權。本案應當繼續進行,直到終審判決。任何人都不允許犯下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侵害人類而不受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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