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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教養院女隊惡警知法犯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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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月11日】編者按:對大法弟子的所謂「勞動教養」完全是非法強加的迫害,我們從根本上就不承認。本文引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規,是想說明大連教養院女隊惡警違法犯罪到了何種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第四十一條 …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以下是大連市教養院女子大隊惡警們的累累罪行:

大隊長韓健敏,主管勞動,管理方法為:

1.每週勞動7天,每天13小時。上午6:20~11:00,7點拉開窗簾,造成剛開始勞動假象;下午11:50~17:00,13點拉開窗簾,造成午睡假象;晚上17:50~21:00,有時延長到晚12點。夏天4:20起床隊列,5:00開始勞動,其它時間一般不隊列;冬天隊列時間隨心情,一般不隊列。

2.上到50多歲的老人,下到18、19歲的女孩,全部以勞動速度最快的人的工作量為標準,確定勞動定額,完不成定額的進行懲罰。

3.春節休息3天,國慶節休1天,元旦、勞動節休半天,其它節日不休息,週六、週日不休息。

4.不發勞動報酬。

5.不發勞動套袖、圍裙等勞動保護用品;不給勞教人員時間縫製這些勞動保護用品,勞教人員在休息時自行縫製的,剋扣針線。

6.部份勞教人員三年內不允許與家屬會見、通電話,使勞教人員與世隔絕,心靈受到難以形容的傷害。

7.檢查勞教人員信件,不允許他們寫信向上級反映情況。

8.兩天兩夜不允許被禁閉的人大小便。

9.在被禁閉的人未進食的情況下,讓她連站五天四夜。

10.與大隊長萬雅琳合謀,把灌食用的橡膠管插入被禁閉的人的胃中不拔出,兩天兩夜後經醫生勸阻拔出,導致被禁閉的人的鼻孔變形,連續嘔吐,已吐出膽汁,身體極為虛弱;橡膠管被插入部份已變色。

11.部份勞教人員會見時由幹警看管,在與家屬講話中遭到訓斥。

12.多次毆打、漫罵、恐嚇勞教人員,散布謠言。

讓我們摘錄國務院1992年批准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和韓健敏的「執法」行為相對照:

第二條 勞動教養,是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
第十九條 允許他們給國家機關和領導人寫信反映情況,申訴自己的問題;允許他們控告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 勞動教養人員在節、假日,原則上就地休息。
第三十二條 教育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每天不少於3小時,勞動不超過6小時。
第三十八條 生產計劃指標應當低於同類國營企業。
第四十條 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生產工種和勞動定額,應當按照他們的性別、年齡、體力、技術條件,適當確定,並注意發揮他們的技術專長。
第四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的同類國營企業的標準,發給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物。
第四十五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當根據勞動教養人員從事的生產類型、技術高低和生產的數量、質量,發給適當工資。

我們再來摘錄司法部1992年頒布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

第十二條 勞動教養人員來往信件不受檢查(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允許勞動教養人員會見其配偶、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第二十一條 會見應在會見室或指定地點進行。會見時不旁聽,但應在幹警視線之內。

參照司法部1995年頒布的《關於罪犯勞動工時的規定》:

第四條 監獄保證參加勞動的罪犯每週休息1天。

參照國家相關法規,5月1、2、3日為法定假日,10月1、2、3日為法定假日,春節3天為法定假日。

大隊長韓健敏有法不依,為獲取經濟利益,對勞教人員的盤剝到了極端的程度,並對上級部門隱瞞欺騙,剝奪勞教人員的親情和申訴權,行為已構成嚴重的行政違法。

副大隊長萬雅琳,主管教育,管理方法為:

1.給勞教人員關禁閉,時間最長達兩個月,日夜用手銬把被禁閉人的雙手銬在身後,不分冬夏戴摩托車駕駛員頭盔;不准被禁閉人到室外活動,不准洗臉、刷牙、洗澡;每天1~3次在規定的時間上廁所。

2. 被禁閉人日夜站在不鏽鋼欄杆圍成的禁閉室中,最長被強行要求連站七天七夜,腳不許動一下,眼不許閉一下,由指定的勞教人員三班輪換日夜看管。被指定的勞教人員可以進入禁閉室對被禁閉人拳打腳踢。

3. 對堅持不住站立的被禁閉人,經大隊長萬雅琳批准,由指定的勞教人員將他的雙臂、雙腿用手銬、繩子固定在禁閉室的欄杆上,並將雙腿劈成一條直線,這樣人被懸空。然後用木板、拳腳毆打被禁閉人的身體;用拖布把、鞋刷、中間鑲一根筷子的木板捅被禁閉人的陰部;剝開的辣椒捅陰部再塞到嘴裏;用繩索結扣反覆磨陰部;用椅子背抵住陰部,踢椅子;上下晃動一條大腿;用牙籤往指甲裏捅;用別針劃大腿根部;往嘴裏灌、身上潑涼水。吊起時間最長的達8小時。被指定的勞教人員有張秀娟、孫波、郭玲、葛紅、李靜、胡淑英、高碑玲、王欣,孫波、郭玲、李靜、胡淑英、高碑玲、王欣已解教;張秀娟、葛紅第二次被抓,還在幹著這樣的事。2003年張秀娟在萬雅琳的批准下,打斷被禁閉人韓淑華的一條腿,萬雅琳、張秀娟已構成刑事違法,韓健敏罪責難逃。

被禁閉人放下來時,全身像散了架子一樣,疼痛難忍,站立不住,出現多處淤血。這時以休養身體為名,讓她躺在沒有床墊子的床板上(木板已拿走只剩四塊),雙臂日夜用手銬固定在床兩側,睡覺不能翻身,晚上不給蓋被,冬天的夜晚徹夜開窗。允許指定勞教人員隨時用木板擊打被禁閉人的手、腳及身體,張秀娟曾將被禁閉人雙手、雙腳打腫後,再用兩壺開水燙。

堅持住站立的被禁閉人,幾天後,雙腿已粗腫,難以打彎、走路。這時以休息為名,改為蹲,連蹲三天,再站,反覆折磨。其中兩名被禁閉人兩個月後雙腿嚴重變形,不能正常走路,至今未能恢復。

4. 連續兩星期將被禁閉人的雙臂用手銬固定在上鋪的床欄杆上。

5. 無論冬夏還是禁閉時間的長短,都不允許被禁閉人穿鞋;天氣變冷不允許被禁閉人增添衣服;冬天的夜晚有意打開禁閉室窗戶。

6. 將被禁閉人投入陌生監室中,讓監室中的人「收拾」被禁閉人,直到她「聽話」為止。被以上6條所折磨的被禁閉人多數是法輪功學員。

7. 被指定的勞教人員因表現突出,由大隊長批准減期,最多的判一年半期的可減半年(一年半期的勞教人員一般累計可減一個月)。

8. 多次毆打、漫罵、恐嚇勞教人員,散布謠言。

摘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和萬雅琳的執法行為對照:

第四十二條 對勞動教養人員採取禁閉措施...;禁閉時間不得超過10天。
第四十五條 對被禁閉的勞動教養人員應當實行明文管理...。被禁閉人室外活動每日不少於一小時。
第四十六條 禁閉室應由幹警直接管理。
第五十一條 對勞動教養人員使用戒具,只限於手銬。嚴禁使用背銬、「手腳連銬」和將人固定到物體上。
第五十二條 連續使用戒具不得超過7天。

摘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第六十九條 不准打罵、體罰、侮辱、虐待勞動教養人員。

大隊長萬雅琳有法不依,使被禁閉人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行為已構成刑事違法。

大隊長苑玲月,主管生活,管理方法為:

1.被禁閉人結束禁閉時,讓她保證被正常管理後不和其它勞教人員說任何話並接受跟蹤管理,跟隨指定勞教人員,否則繼續關禁閉。指定勞教人員每天不離身看管她,包括洗漱、吃飯、勞動、上廁所及一切活動,如發現她說話隨時報告隊長,如果其它勞教人員看到她講話並報告隊長,看管人員被株連加期。惡警和某些勞教人員公開稱結束禁閉的被禁閉人為「啞巴」、「狗」。

2.大隊長、院領導、上級領導想了解勞教人員的情況時,不允許勞教人員主動和領導講任何話,否則要向全隊檢討並寫保證,以違紀處理。如果提建議,要經過室長、普通隊長、中隊長、大隊長逐級彙報,過後並不向提建議的勞教人員反饋信息。

3.勞教人員解教時不宣布也不告訴本人,本人被告知立即收拾東西下樓結帳後才知解教。

4.廣泛實行二人包夾,互相跟蹤。如果一名勞教人員違反紀律,另一名勞教人員則無故受到懲罰或加期的處理。

5. 給勞教人員加期時不告訴本人。

6. 伙食費標準不足,從未公布伙食帳目。

7. 對家裏沒有給存錢、存物的勞教人員,不准其它人主動對她幫助,要由隊長處理。主動幫助別人的人一經被發現,要受到訓斥和警告。

8. 在勞教人員中設置耳目,定期向苑玲月彙報大家休息時在講甚麼;定期組織搜查勞教人員床鋪、衣箱,身體,甚至把褥子撕開;勞教人員一個紙片也不允許有,更談不上允許寫信了。

9. 強化管理,不顧實際情況,每週每人的洗衣時間限定在一小時。

10. 隨意扣押家屬來信。

11. 集體看電影時,無故不允許部份勞教人員看電影。

12. 多次毆打、謾罵、恐嚇勞教人員,散布謠言。

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條文,和她的執法行為對照: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摘錄司法部1991年頒布的《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準則》:

第十二條 保障罪犯和勞教人員中的法定權利。

摘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第四十七條 按月公布伙食帳目,嚴禁剋扣。

摘錄《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

第八十五條 所管理部門應按期填發《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由中隊宣布並發給本人。

大隊長苑玲月有法不依,任意侮辱勞教人員的人格,強加給勞教人員懲罰,行為已構成行政違法。

中隊長楊生生,進行中隊日常管理,管理方法有:

1.對沒有完成勞動定額的勞教人員,包括老年人,晚9點以後罰站或進行懲罰性勞動到半夜2點,第二天照常勞動。

2. 勞動時,整個上午、下午禁止勞教人員上廁所。

3. 看到勞教人員衣箱裏有自己花錢買的白床單,一聲不響地拿走充公。

4. 列隊洗澡喊口號時,盯住每個勞教人員的嘴型,嘴張得小的,洗澡時在外罰站;列隊休息時強迫勞教人員唱歌,不唱歌的罰站。

5. 強化管理,不顧實際情況,每週每人的洗衣時間限定在一小時。

6. 搜查被褥、衣箱後不給整理,也不給時間自己整理,使勞教人員物品遺失。

7. 午休時不允許勞教人員上床休息。

8. 因看到院長時喊口號聲音不符合她的想法,全體勞教人員被罰。

9. 多次恐嚇勞教人員,散布謠言。

違反的法律、法規同上,構成行政違法。

郝大隊長,男,管理勞動紀律,「執法」行為:

1. 勞教人員因身體原因請假時,不給假。

2. 讓勞教人員把12個100斤麻袋垛在一起,已超過身高。

3. 讓勞教人員反覆拖運麻袋,人為增加勞動強度。

4. 強行推廣他的勞動方法。

5. 在勞動現場大喊大叫。

6. 出主意整治禁閉室裏的勞教人員。

違反的法律、法規同上,構成行政違法。

郭鑫,普通隊長,「執法」行為:

1. 帶領勞教人員到禁閉室毆打被禁閉人,當禁閉人被打時,對禁閉人進行漫罵、恐嚇。

2. 對文化程度不高、年齡偏大、記憶確有困難的勞教人員,徹夜不讓睡覺,並戴上手銬,背誦《勞動教養人員守則》,第二天繼續勞動。

違反的法律、法規同上,構成行政違法。

劉玉禪,普通隊長,「執法」行為:

1. 無故不讓除病號外的勞教人員坐著勞動,從早到晚站著幹活兒。

2. 因喊口號聲音小,不讓部份勞教人員洗澡。

違反的法律、法規同上,構成行政違法。

教養院生活服務中心在會見時,不讓勞教人員家屬將帶來的日用品和食品送給勞教人員,只讓在中心商店購買後送給勞教人員。

摘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第五十四條 勞動教養人員家屬送來的衣物和食品,一般不應限制。

也構成行政違法。

大連教養院女子大隊向上級彙報「成果」,上級找電視台採訪,惡警們隱瞞以上真實的對勞教人員的執法犯法的迫害過程,「名利」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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