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報導中在「地方法院的法律裁決需要更有力的事實說明」這段內容中提到,據原告律師介紹,伊利諾伊州北區法院法官做出上訴法律裁決,主要依據以下事實:
1)江氏對法輪功學員的酷刑和滅絕行為是其在任期間所為;
2)法官認為前國家元首可以不被豁免,條件是如果其所為能被證明是個人行為。然而起訴書沒有充份說明江氏在位期間對法輪功學員的所為是個人行為;
3)起訴書沒有充份說明,通過這場鎮壓,江氏本人及其家庭、親屬在權力、經濟等諸多方面獲取了明顯的個人利益;
5)起訴書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江氏確實能代表「610」組織。
看了上述這幾項,我覺得簡直是當事法院給我們開了一個清單,提醒在當前讓江澤民站出來對這場迫害負責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情況下,我們大法弟子急需進一步講清哪些真象。
再有,一般來說,個人的主觀感受、親身經歷、目擊情況都很重要,但和事實是不同性質的材料,對事實的定性歸納與總結也不能代替對事實的描述本身。我們講真象的事實材料很大程度上是給還不了解真象的人寫的,所以寫的時候要多從對方的角度考慮,而不是假設對方對迫害已經和自己一樣熟悉了。其實,寫文章就好像同時面對各種各樣的人講真象,所以比面對單獨一兩個能看見對方表情的聽眾講真象要儘量更周到地、全面地考慮效果。
比如說「在勞教所惡警對我進行了令人髮指的迫害」這句話所包含的信息就很難作為事實被引用。而如果說「在甚麼時候、甚麼地方的××勞教所××警察(特徵、警號)用塑料袋套住我的頭、用繩子紮住塑料袋口好像長達××時間之久,同時兩三個人抓住我的雙手和雙臂防止我把塑料袋扯下來,造成我幾乎窒息,有甚麼甚麼身體、生理反應。事後當我質問惡警:「你明明知道我們都是好人,為甚麼這樣要置我們大法弟子於死地?警察說:你找江澤民講理去」等等,這樣的事實描述就比較能說明問題,能夠對講清酷刑、和江澤民個人在迫害中所起作用這兩個真象起到證明作用。
又如,談到灌食,有的學員因為覺得修煉人不應該執著於自己所受的苦,就輕描淡寫地說「絕食××天後,他們就給我強行灌食,折磨我」,一帶而過,也根本沒有提自己的個人情況(性別、年齡、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結果對西方社會的人根本起不到講真象的效果,因為在正常社會中生長的人根本想不到灌食和大陸勞教所實行的強行灌食有天壤之別,也想像不出用灌食折磨人能是怎麼回事。又因為幾乎沒有介紹個人情況,讓一些聽眾覺得很陌生和遙遠。而有位同修在描述是這樣說的:「通常當人們談到強行灌食時,一般是指當某人絕食抗議時,絕食者被強行灌食或灌水,以防止他們因飢餓或脫水而死亡。然而,在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中,強行灌食成為一種非常殘酷的酷刑,給被灌食者帶來極大痛苦。監獄看守沒有受過醫學訓練,他們將橡膠管或者塑料管強行通過被灌食者的鼻子或者口腔插入他們的喉嚨。有時一天要做幾次。這種強行灌食是很難承受的。他們將管子插入被灌食的法輪功學員的喉嚨時經常插破氣管或者肺臟,甚至胃。當學員開始嘔吐或者幾近窒息時,鮮血從被撕破的組織裏湧出,帶著唾液及被灌進的東西,如辣椒水、高濃度粗鹽水、藥物和屎尿。……」「一天,我聽到女牢房外傳出一個男人絕望的哭聲。他是××學員的丈夫。他一直在哀求著能見到她,但當他終於能進來時,惡警卻當著他的面對他的妻子進行灌食。他妻子在痛苦地掙扎著,這位男子在一邊哭得痛不欲生。」寫到這裏,作者還提供了自己當時的個人感受見證:「我永遠都不會忘記那一天。」(參見2003年華盛頓DC國會山莊前的模擬公審譯稿)結果,這份材料因為事實敘述清晰,使得強行灌食這個幾年來其實在很多勞教所都在發生的迫害情況對海外讀者產生了很大的震撼力,而其他許多敘述不清晰和不夠清晰的材料其實不是事實本身沒有力量,而是敘述和表達上需要更用心。
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材料必須面對所有人(明慧的讀者分三大類就是大法弟子、世人、邪惡),有些材料(比如修煉方面的交流)就是給大法弟子寫的;有些是專門用來揭露和震懾邪惡的;而有些則是主要針對某些狀態的世人的。
另外,我覺得這幾十年來,中國人被政治運動和意識形態的控制變得很藐視生命的價值。一個人死了,很多人會無動於衷;別人受迫害,很多人想的卻是受迫害者別反抗,否則反抗時可能會影響我的舒適生活和如意計劃。可當初神造人的時候,人被賦予的人性可不是這麼麻木、自私的,而且社會上的人其實都是有共性的,生老病死、親朋好友、家庭鄰里。所以我們揭露迫害的材料,注意從純正人性的角度出發激發人的善性也很重要,因為大法弟子本來也不是抽象的生命,我們是社會中實實在在的生命個體。同是有血有肉、有家有口的人為了信仰真善忍所遭受的迫害和為了講出這些真象的痛苦付出,會讓很多善心猶存的世人得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