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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街案」上訴將開審 案件可牽涉《基本法》(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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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八月十五日審結的阻街案,將在九月三日進行上訴

【明慧網2003年8月30日】大紀元8月27日報導/ 就去年請願被控阻街一案,法輪功學員即將在九月三日進行上訴。今次上訴原定在高等法庭進行,其後法官認為,案件可能牽涉到《基本法》,因此將案件轉到上訴庭審理,法庭預計今次上訴需時三天。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徐軍表示,去年八月十五日在西區裁判庭的裁決不公正,用於小販的《簡易條例》被濫用來限制請願權利,與失去請願自由無異,有違反《基本法》之嫌。


四名來自瑞士的法輪功學員與十二名香港法輪功學員於二零零二年三月十四日早上在中聯辦前門請願全景

結果將影響請願空間

徐軍認為,「阻街案」上訴意義重大,因為上訴的結果將影響港人的請願空間,尤其是最近發生了「七一」五十萬人遊行以及「七九」五萬人集會等連串請願事件,若根據《簡易條例》對小販阻街的定義,「七一」和「七九」無疑已經構成阻街。

「阻街案」其中一位法輪功學員盧潔表示,「要上訴是因為我們最基本的(公民請願)權利受到剝奪,而且他們是採用了控告小販的《簡易條例》來起訴我們,我們並不是小販,我們是有一個目標的:(前國家主席)江澤民下了一個屠殺令,就是可以用槍打死(國內)在街上派單的法輪功學員,在這種特別緊急的情況下,我們去向中央政府請願。」

盧潔指出,「《基本法》裏規定我們有請願的權利,我們完全按照《基本法》所規定的要求請願,卻被非法拘捕,在這次事件中,法律是受到踐踏,因為江澤民在鎮壓法輪功,在國內的法輪功學員若上訪就被抓;就是連生存的基本權利都沒有。」

裁決罔顧法律和事實

她認為,在法官的裁決中並沒有顧及法律和事實,「中聯辦門前寬九米半,長三十三米這麼大的一條行人路上,我們只是佔了很少地方,就被控告阻街,現在他們建起那麼大的一個花槽,把九米半寬的人行道變成只有大概三米寬,所以我覺得阻街根本不是一個原因,是一個藉口。」


中聯辦前門本來寬九米半的行人道,加建花槽後寬度明顯比以前窄

據法輪大法訊息中心資料,去年三月五日有長春法輪功學員,在國內八個電視頻道播出了有關法輪功在世界各地以及在國內被鎮壓的情況後,江澤民下令對法輪功學員「殺無赦」,命令警察對張貼法輪功真相資料的學員開槍。

同年三月十四日,四名來自瑞士的法輪功學員及十二名香港法輪功學員在中聯辦前門進行請願時被警方拘捕,控以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名。案件由六月十七日在西區裁判庭開審,經過三十二天的法庭聆訊後,法庭於八月十五日裁定七項罪名全部成立,並分別判以罰款一千三百至三千八百港元不等。


《簡易條例》和《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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