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審判長(員)的違法手段分析
作為法官,審判長(員)應該秉公執法,剛直不阿。然而,為了達到非法判決的目的,審判長(員)自甘墮落,與公訴人串通一氣,掩蓋事實,扭曲法律,枉法裁定。
第一節、採用偽證,隱匿證據
除了對筆跡鑑定因被指出資格問題而擯棄外,審判長(員)對於公訴人的舉證極力維護,照單全收,根本沒有根據法律準則去評定和取捨,而對於本人所要求出示的證據都無理拒絕,竭力打壓。
比較對兩者的截然相反的對待處理,審判長(員)欲作枉法裁斷的安排已經昭然若揭了,具體的實例如下:
1、偏護不實證言,阻止本人發問。
a、阻止本人向公訴人發問而允許公訴人向本人發問。可見其已明知若本人向公訴人發問則其謊言都會暴露。
b、在崔岩顯示其鑑定時,有很多與本案定案極為重要相關問題需要澄清。而審判長斷然否決了本人繼續發問的請求。
c、在閔惠軍作出偽證及前後矛盾的證言時,本人明確指出這些問題,而審判長竟然不讓本人繼續發問以免問題更多暴露。
2、對公訴人提供的不實證據及偽證不加分析,照單全收。
在揚州中院判議書(2003)揚州一初字舉4號的第4頁到第7頁中,照舉全收了公訴人的舉證。本人在第二章中已經對這些證據作了詳細分析並充份展示了它們的非法性。然而揚中院都無視事實和法律,盡數承認和應用非法舉證。
第二節、公然製造謊言,愚弄民眾
揚中院在其判決書的第7頁中的第17節謊稱:李祥春歸案後對為在有線電視上實施插播活動而企圖破壞電視傳輸電纜,準備插播設備和作案工具以及在前往插播地點途中被抓獲的事實供認不諱。
本人從一開始與揚州市公安局的人員交流到目前為止,一直用事實和法律向他們說明本人的插播行為將不會對電視設施造成破壞,更無任何破壞企圖。而揚中院竟公然製造謊言,企圖危及眾生。
在其判決書第7頁倒數第5行,審判長在不讓本人對插播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辯護的情況下,仍聲稱本人「為了達到對有線電視進行非法插播的目的。」而在倒數第4行,謊稱本人「準備採取截斷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線路的方法」,這與事實完全相反。
在第#頁第7行,揚中院謊稱:「李祥春明知會嚴重影響有線電視線路正常信號的傳輸,但其仍然精心準備插播設備和割皮刀,鐵皮剪,微型切割器,多功能刀剪等工具,足以證明其具有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主觀故意」。這一段話不僅與事實及法律準則完全相反,而且清楚表明其為定罪而定罪的行徑。
第三節、偷換概念,歪曲法律
此手法與公訴人一致,目標也相同。在其判決書第8頁第11行,揚中院聲稱:「影響正常電視信號的傳輸,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揚中院在此將影響正常電視信號的傳輸兩次偷換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僅毫無根據,也明顯構成了對法律的踐踏。
第四節、非法剝奪本人的合法權利
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員)多次拒絕本人的合法辯護權及舉證權。列舉如下:
1、在閔惠軍及崔岩的證言及鑑定結論中,隱藏了偽證及多數關鍵的對定案相關的問題。然而,審判長都阻止我進一步提出相關的問題以使問題進一步搞清。
2、阻止本人向公訴人發問。
3、阻止本人出示無罪的證據。
4、阻止本人就中國的憲法及法律為自己辯護。
第三部份、結論與要求
3/21/2003庭審是完全非法的,結果也是不能接受的。強烈要求1、省高院重新開庭審理。2、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上訴人:李祥春 Charles Lee
20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