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3條立法在香港已經進行到了哪一步?
李:23條立法已經進行到最後一步。政府一定要在7月9號立法。其實香港沒有需要立這個法,因為香港很平穩,沒有人在香港要獨立。在基本法中,23條立法權交行政區決定,內容和時間表由香港自己決定,不明白為甚麼政府匆忙立法。基本法有兩方面沒有完成,它們是23條立法和民主。我們希望先發展民主,然後立法,這樣政府一定要向民選的立法會負責。沒有民選的立法會,我們就不能實行我們的使命讓政府為他們所做到事情負責。
記者:香港政府匆忙立法是受到北京壓力嗎?
李:一定是。董建華在還沒做第二屆特首時,也就是2002年的6月,中國副總理錢其琛說過兩句話,香港等了這麼久,還沒有在基本法23條立法,現在應該立了,不能再等了。另外他說,香港的法輪功不能給他們在香港運作。我想是因為這一番話,香港政府急於立法。
記者:您認為23條立法是針對法輪功來的嗎?
李:當然,第一個可能是法輪功團體。但是立了法以後,除了法輪功,可能就是別的組織。天主教主教最近說,今天是法輪功,明天可能就是我們天主教教會了。
記者:董建華在23條立法上起甚麼角色?
李:基本法23條是讓我們特別行政區在七個方面立法,但是沒有這個取締的安排。取締這個安排跳出了基本法23條。我看不出為甚麼香港有這個必要立法,如果不是北京的堅持,我不相信香港政府會堅持。
記者:董建華最近批評您「唱衰」香港,您怎麼看?
李:這個沒有可能。我是香港出生,現在在香港辦事,我為甚麼不想香港好呢?其實就是他做特首六年,做得不好。我們這次來美國不是「唱衰」香港,是「唱衰」23條立法,尤其是政府在23條立法跳出23條的要求,如果說是「唱衰」,是「唱衰」香港政府23條立法的這個法案。
記者:您對遊說美國有信心嗎?
李:我們是盡最後一點力。如我們不操心,草案在香港一定通過的。因為香港立法會的組成不是民主的。60個議員,只有20個在任何重大問題上會為香港人提出反對意見,另外40人一定是支持政府的。這個草案政府一定要通過是一定能通過的,我們只是盡我們最後一點努力,希望透過國際間的強烈意見,說服香港政府或中央政府在某些重要方面做出修改。對香港法輪功取締的安排是應該取消的。
記者:您為甚麼要葉太在法輪功問題上表態?
李:因為半年前她回答得很不清楚。現在法案說,如果香港的組織從屬內地,如果法輪功從屬內地,天主教從屬內地,那麼就有問題了。以前她回答這個問題,她說香港法輪功領導人簡先生說,香港的法輪功從屬美國的不是從屬內地的,那不就可以了。我問那麼政府怎麼看。如果草案已經成為法律,在我們看來香港法輪功的所做所為是合法的,在政府方面,你能不能清楚地告訴我們香港的法輪功有沒有問題,她就不肯說了。令我們擔心的是,這些安排可能是為法輪功預置的。
記者:請您談一下法律界對23條立法的看法?
吳:我們覺得23條立法從內容和過程都是很令人擔心的。法律界很反對政府現在立法的方式,對這個草案也有很多意見。特別覺得不高興的是政府匆忙立法,不大聽法律界的意見。首先基本法的23條中的所有法律,香港需要的我們已經有了。可能應該改動一下使它更現代化一點。但是我們不是法律真空,不需要再立法,即使是要立法,也要立一個好的法,保障人權的法律,保障法制的法律。政府現在的草案訂得不好,所以,法律界出了一本小冊子《藍紙草案為甚麼不好》。我們把所有覺得不好的都列出來讓政府去改進。
記者:請舉一兩個例子指出23條的問題?
吳:特別覺得不好的是煽動叛亂的定義很寬,單單從言論,沒有行動已經可以犯這個法,定罪了可以判終生監禁,最少7年。另外我們很擔心禁止香港組織跟內地某一組織有關係。比如說一個組織在內地讓中央政府取締了,因為國家安全的理由禁止了,香港的組織與內地有關係的也面臨被取締的命令。我們覺得這對一國兩制是一個很大的損害。而且取締香港的組織可以讓我們上訴,但是到法庭的這個程序也有很大問題。比如可以不在法庭裏提供證據,你和你的律師都看不到是甚麼證據,這是破壞香港的法制和法庭的程序的做法。所以我們對這兩個很擔心,我們對香港今後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資訊自由都很擔心。
記者:法律界在23條立法上對香港政府的影響力有多大?
吳:政府應該接受律師界的意見。因為我們是專業的,我們花了很多功夫去研究政府提出的建議,但是政府沒有花時間聽法律界的意見。希望政府能夠改變這個主意,我們在下星期的14、15號兩天舉行會議,請世界不同地方的法律界人士,和學術界的法律人士來演講。雖然我們說不需要立法,但是我們願意幫政府的忙,把這個不好的立法改善,希望政府聽我們的意見。
記者:請比較一下內地和香港新聞界對SARS的報導,以及23條對香港新聞界的影響。
王:在國內,11月底第一個SARS例子在北京出現,2月份廣東才報導,公開一次後,所有的消息在國內傳媒都不可以再報導,不光如此,連BB機上有肺炎消息,總機都不給轉。這對中國老百姓是不公平的。在香港的中國半官方的媒體為出事辯護,說是為了國家安全,是根據保護國家安全的條例。他們的說法,跟我們談的23條立法很相近。可以看出,若23條立法之後,相同情況發生,香港可能不能像立法之前這樣自由報導。
香港的媒體在SRAS上是盡力報導了,但是香港已經沒有那麼自由,他們的報導有一些改變,他們對內地的報導比較小心。關於國內SARS的情況,香港是可以報導比較徹底的,但是我們看到主要是西方媒體在報。等到內地政府改變態度,香港的傳媒才開始詳盡報導。對香港疫情的報導是比較好的。香港政府反應也是比較慢,有些消息也不願意公開,但是香港媒體在這方面非常負責任,他覺得應該報的就報,政府做得不好,他就批評。因為國內的情況不同,所以他們處理得非常小心。可以想像立法以後對香港的新聞報導也不會這樣自由,所以肯定對香港不是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