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院討論二十三條立法的決議案
2003年6月16日
表達對香港自由之支援
有鑑於香港經濟長期以來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經濟,香港以法制及對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的忠實保護而著稱;
有鑑於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明確保證保持香港的一切自由,包括出版自由、宗教自由、和結社自由至少50年不變;
有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證尊重1990年的香港基本法,而該基本法明確規定保障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示威自由,和通訊自由。
有鑑於基本法同樣保障良心自由,保障宗教信仰和宗教表達方式;
有鑑於保障上述諸項公民權利和公民自由的香港傳統法制對香港的繼續自由不可或缺,對此法制的侵蝕有礙於維持和擴展經濟自由和公民個人權利;
有鑑於美國國會在1992年的美港政策法案中聲明:「香港人民的人權對美國來說至關重要,而且直接關係到美國在香港的利益。香港執行主權的成功移交本身務必保護人權。人權也是香港經濟得以繼續繁榮的基礎」;
有鑑於自1997年7月1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以來,香港當局改變了立法委員會選舉制度,增加了對選區委員會委員的任命,准許中央政府推翻香港法院結論,並且拒絕持與中國官方相左觀點的一些美國和其他外國人士入境香港;
有鑑於儘管基本法明文規定了立法機構和首席行政長官的產生要逐步過渡為民主選舉的方式,要實現全民普選,但是香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阻礙了這一進程;
有鑑於目前審議中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巨大壓力下起草的,針對煽動叛亂、叛國、顛覆中國共產黨統治、和盜竊國家機密罪的「23條」立法正直接威脅到7,000,000香港人民的傳統自由;
有鑑於23條立法將使香港政府有權監禁那些「企圖」進行罪名定義本來就模糊的「顛覆」活動的人;將可不僅對未經北京批准的組織之成員,而且對出席這些組織會議的人定罪;將威脅到宗教自由,威脅到真正的工會成員,威脅到一切形式的政治活動和範圍廣泛的公開及私下議論;
有鑑於23條立法將授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任命的香港安全秘書寬泛的許可權來禁止被認為違反國家利益的組織,從而威脅到諸如法輪功和天主教那樣的宗教團體;
有鑑於依據23條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香港的指定人可以取消諸如布告和聽證機會那樣的基本程式性權利,如果這些權利「不切實可行的話」;
有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處理異議人士上任意運用其刑法的歷史,以及他們將所有不贊同的人進行監禁與流放的處理方式,已經給我們以強有力的理由反對北京在香港擴張自己的權力來限制香港的自由;
有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那個類似的顛覆法,通常用以懲處和監禁記者、工人活動家、互聯網業主、以及學者;
有鑑於香港社會大多數階層已廣泛表達了他們對23條立法的關注和反對;
有鑑於香港立法委員會中由普選產生的委員們反對23條立法,但無力阻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立法委員們的多數選票;
有鑑於按預定計劃將於2003年7月9日進行表決的這一限制香港自由的23條立法已對香港人民構成了明確而迫在眉睫的威脅;以及
有鑑於所有熱愛自由的人們有義務與香港人民一道反對這一嚴重侵犯香港人民長期擁有並倍加珍視的權利的23條立法 -
因此,眾議院現在決議 -
(1)譴責任何對香港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的限制。這點與1992年美港政策法案做法相一致;
(2)承認因為香港作為發達的經濟體、金融中心、商貿中心和船運中心而對國際事務有相當大的影響,所以對香港人民現有自由的削弱將是具有全球性意義的;
(3)敦促香港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撤銷對提議中的基本法23條的實施,因為23條將削弱香港人民基本的人身自由;
(4)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任命的一切其他部門將香港的所有立法全部交給經普選產生的香港立法機關;
(5)敦促立即根據經選舉法慣例、全民公決、或兩者兼具的方式而被香港人民通過的選舉辦法進行立法委員會選舉;
(6)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完全尊重香港首席行政長官、行政機構、司法系統、警察、以及獨立廉政公署的自主和獨立;
(7)呼籲美國政府、其他國家政府、美國人民和世界人民通過以下方式支援香港的自由:
(A)發表明確聲明反對對香港人民現有自由的任何限制;以及
(B)傳送上述聲明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