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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議員以「法庭之友」身份向聯邦法院提交建議書是公正恰當之舉

——給美國官員的信兼答楊潔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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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6月29日】

尊敬的×××

江澤民去年訪美期間被法輪功學員告上了美國法庭,罪名是對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和群體滅絕。美國聯邦法庭受理此案的法律依據是《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前一個時期,中國駐美大使館在美國政界四處活動,打著「美中關係」的幌子,以「國家元首享有外交豁免權」為由,向美國政府施加外交壓力,企圖通過美國國務院和司法部簡令的方式逼迫聯邦法庭中止此案的審理。今年6月10日,中國大使楊潔篪又致信美國國會的議員們,試圖阻撓他們通過聯署法庭之友建議書的方式聲援法輪功學員訴江。

在這封信中,中國大使再次散布謊言,對法輪功進行無端攻擊,其中提到了所謂的「1700例死亡」、「幸福家庭被破壞」等等。那麼事實究竟是甚麼樣的呢?江澤民一夥對法輪功的宣傳,包括「有病不吃藥」、「1400例致殘致死案例」、「天安門自焚」、「京城血案」等等,都是徹頭徹尾的謊言與陷害。例如,震驚中外的「天安門自焚」,就是江澤民和「610」辦公室一手導演的栽贓陷害假案。

2001年1月23日下午,有五人在天安門廣場自焚。對於這一悲劇,中國官方媒體說是法輪功學員要「自焚升天」。在天安門廣場自焚,理應是突發事件,可新華社在事發兩小時後就向全世界發布了新聞。通常新華社的每一篇報導都要經過上級的層層審批,而這次對「天安門自焚」這一重大政治事件的報導,卻一反常態的神速,暴露出官方對此事件早有預謀。對中央電視台「自焚」現場錄像的慢鏡頭分析發現「自焚」者劉春玲並非被燒死,而是被現場混跡於警察之中的不明身份者重擊頭部而死。《華盛頓郵報》的菲力蒲-潘(Phillip Pan)追蹤到劉的家鄉開封,當地人說從來沒有看見劉春玲煉過法輪功,劉是從外地到河南的三陪女子。今年5月,國立台灣大學語音實驗室做出結論: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報導「自焚」事件的錄影帶第一集中自焚者王進東的聲音與後兩集中王進東的聲音不同,由此可判斷出,王進東前後不是一個人〔附1〕。

1999年7月22日以來,中國官方媒體宣稱因為煉法輪功死了1400人,後來又升級為1700人。這1700例是如何炮製出來的呢?從這些案例本身就可以看出端倪〔附2〕。且不說這些案例從未接受過任何獨立第三方的核查,也不說當局一向就有以「革命的浪漫主義」的手法處理統計數據的惡習(中國官方處理SARS統計數據的手段想必你還記憶猶新),就是當局對這個證據的解釋方式也存在嚴重問題。舉個例子說:就算是煉法輪功的人數只有官方媒體宣稱的200多萬,那麼1999年7月22日至今已有三年,三年累計1700例,每年還不到法輪功修煉者的萬分之三,遠遠低於中國人口萬分之六十五的年平均死亡率,這只能說明法輪功在祛病健身方面效果非常顯著。

事實上真正危害生命的正是江澤民和「610」辦公室,他們非法監禁、酷刑折磨法輪功修煉者;對女性修煉者實施強姦、投入男牢,甚至對懷孕的修煉者強行墮胎、非法關押,種種罪行,罄竹難書。迄今為止,已知有多達740多人被迫害致死,其中大部份係酷刑致死〔附3〕。是誰在殘害生命破壞家庭,不是很清楚了嗎!

需要指出的是,江澤民和「610」辦公室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也延伸到了美國,損害了美國的主權和美國公民的利益。他們不但在美國境內使用特務手段跟蹤、刺探、滋擾法輪功學員、甚至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關押美國籍法輪功學員。

因此,我們相信在此案中袒護江澤民並不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迫於外交壓力的美國國務院和司法部簡令也非出於布什政府的本意。捍衛民主與自由是任何一個民選政府的基本職能,美國不應坐視外國獨裁者濫殺無辜。美國用不著外國獨裁者來告訴如何執行自己的憲法,國會議員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向聯邦法院伊利諾伊分院提交建議書陳述法律觀點是公正恰當之舉,秉承了國會關注重大外交事務的優良傳統,遵循了國會的立法程序和體制。1992年國會通過《酷刑受害者保護法》,該法明確指出:持續地在世界範圍內保障基本人權比擔心它國對美國官員實施報復性起訴更重要。

1976年國會通過《外國元首豁免法》,該法規並未允許外國政府要求國務院撤銷在美國法庭上對江的起訴,而要求外國政府必須遵循司法程序到庭應訴。也就是說,在豁免權的問題上,江xx必須親自到美國的聯邦法庭主張他的豁免權。由法庭來決定是否豁免他。國家元首被送上法庭的也不止一人,其中有南斯拉夫前總統米洛捨維奇、巴拿馬前總統諾列加等。由於他們犯下群體滅絕罪、酷刑罪等各種反人類罪行,所以他們都被剝奪了豁免權。更何況江澤民現在已不再是中國的國家主席了。在美國的法輪功學員和家屬在此案中不僅起訴了要為鎮壓法輪功負有最大責任的中國領導人江澤民,也起訴了執行鎮壓任務的「610」辦公室,而「610」辦公室並沒有任何豁免權一類的保護。法輪功方面的律師認為,如果美國法院認真審理,法輪功方面就可以贏得此案。由江澤民主謀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涉及到虐殺、酷刑、強姦等重罪,件件證據確鑿、令人髮指,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這樣的罪行如獲豁免豈非是對人間公道與正義的莫大嘲諷?如果希特勒當年不死,是否也應當依照國家元首豁免法對其在任職期間滅絕猶太人的罪行免予追究呢?

綜上所述,豁免江氏,於法於理,皆不相宜。江澤民應受到正義的審判。

美國康州法輪功學員
200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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