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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無理拘捕工作組」就四名法輪功學員被捕案件的裁決意見

——摘自聯合國「無理拘捕工作組」2003年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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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5月24日】
人權委員會第59次會議
臨時議程第11 (b) 條款

民事和政治權利,包括酷刑和拘捕問題

「無理拘捕問題」工作組的裁決意見

(摘自聯合國「無理拘捕問題」工作組2003年年度報告) 本文件包括了「無理拘捕問題」工作組於2001年11月至12月,2002年6月和9月分別舉行的32、33和34次會議期間採納的意見。在上報人權委員會第59次會議的報告中包括一個列有該工作小組採納的意見的表格和關於這些意見的統計數據。(E/CN.4/2003/8)

聯合國「非法拘捕工作組」就四名法輪功學員被捕案件的裁決意見。因為性質類似,我們對這四名法輪功學員的案例持有統一的觀點。被捕人:唐西濤(譯音),韓躍娟,趙明,楊燦榮。

工作組於2001年9月3日就以上四人的情況致函中國政府。

根據了解到的情況和中國政府的答覆,鑑於這四人的類似情況,工作組將這四名法輪功學員被捕案件做出統一的裁決意見。

據悉,唐西濤(譯音)女士是一位64歲的退休職工。她從1996年起修煉法輪功,許多疾病都得到了康復。她被關押了很多次,最近一次是在她去廣東度假的路上。她被指控擾亂公共秩序和參加非法組織而被判兩年勞教。她聘請辯護律師但被拒絕,官方對她的審判錄了相。據悉她遭到了虐待,並導致心臟病和精神恍惚。

韓躍娟女士,43歲,是聯合國前任軍事觀察員劉鳴放烈士的遺孀,畢業於中山大學,曾任廣東作家藝術家協會東山區秘書長,東山區宣傳部理論教育科科長,並且是一名法輪功學員。1999年7月22日她第一次被關押了15個小時,並被要求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後來她又於1999年7月26日、2000年6月上旬和2000年7月和12月被多次關押,其間她遭到了虐待甚至酷刑折磨。2000年6月她被開除公職,2000年10月她申請護照被拒。2001年6月23日,她在廣州被警察抓捕,並被押到一個不為人知的地方,連續三天每隔2小時審訊一次。2001年6月27日,韓女士被送往廣州東山區天平架看守所關押至今。

趙明,30歲,清華大學計算機系畢業,愛爾蘭都柏林三聖學院計算機系研究生,原清華紫光集團網絡工程師,法輪功學員。他先因為拒絕放棄修煉法輪功而被沒收護照而不能返回愛爾蘭繼續學習,後又於2000年5月13日在北京一名法輪功學員家被捕。2000年7月7日,他被判一年勞教,並遭到虐待和酷刑折磨。他的刑期被延長了6個月。

楊燦榮,法輪功學員,2000年12月27日在家中被捕,警察未出示任何逮捕證件。他的妻子周鳳林女士同時被捕。據悉,她在西林看守所被銬在刑具「禁板」上,於2001年7月12日被酷刑折磨致死。自從他們被捕後,他們5歲的兒子即失蹤。楊先生後來被判3年勞教。

根據以上所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非法拘留工作組作出如下結論:

非法拘留工作組認為,唐西濤女士是因為修煉和衛護法輪功而被捕的。她的行為是和平的,並且她是在行使其信仰自由的權利,無論是個人行動或與其他人一起、無論是公開的還是私下的,同時她也是在行使其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而這些都是受到《世界人權宣言》的保護的。

就韓躍娟的案例,工作組注意到她被多次關押,最近的一次是由於她是一名法輪功學員。中國政府指控她組織和指揮集會請願活動,但既沒有說明這些活動是暴力的,也未能提供任何該抗議所產生後果的細節。所以,韓躍娟女士被關押是由於行使了她受國際保護的權利,例如集會和煉功的權利,信仰自由和表達意見的自由,包括中國政府在回覆中指出的「違背大多數群眾的意願」的意見。

在趙明的案例中,既沒有提供對於他的護照被沒收而導致他無法繼續學習的令人滿意的解釋,也未能提供任何關押他的理由,而他僅僅是行使了被賦予的自由信仰和表達意見的權利。

在楊燦榮的案例中,中國政府承認他和他死於獄中的妻子是因為參與法輪功的活動而被判的勞教。工作組認為自由表達意見和信仰的權利意味著追隨或修煉一種功法或信仰不能成為被關押的理由。

根據以上幾個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工作組認為,這四名法輪功學員的活動和抗議是和平和非暴力的。特別應該指出的是,中國政府並未否認這幾個案例的涉及人是因為和平地行使和表達他們信仰法輪功的權利而被關押的。工作組認為中國政府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特別是其中的第19項。根據這一項,每個人都擁有信仰、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無論是公開的還是私下的,還是通過任何媒體來不受干擾地表達個人的信仰的自由,以及擁有自己主張的自由。

工作組在對中國的訪問報告(E/CN.4/1998/44/Add.2)中曾指出,行政拘留和勞教不應被用來對付行使《世界人權宣言》中賦予的基本權利的任何人。就以上四個案例而言,拘留確已成為強制破壞人們信仰自由的手段。

根據以上所述,工作組認為,對唐西濤、韓躍娟、趙明和楊燦榮的自由的剝奪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10、11、18、19和20項,因此是屬於第二類無理拘捕,即侵犯基本權利的無理拘捕。

為此,工作組要求中國政府採取必要的措施對這四人的情況加以糾正與補救,以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的標準及法則。工作組並敦促中國政府認可《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

2002年6月18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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