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2日,我回鄰縣接姪兒來過暑假,當時並不知有甚麼事發生,派出所強行將我兒子、孫子弄到警車上,到鄰縣去抓我,並揚言:「無論逃到哪裏都要把她抓回來。」讓孩子身心受到極度創傷。
後來,鎮派出所警察以了解情況為由把我叫到派出所非法審訊,並威脅要判甚麼罪。而且我連上街買菜都要受到監控。
1999年10月23日凌晨縣刑偵科帶了十幾個人,非法強行抄家,抄走了所有大法書籍及私人信件,並非法拘留我15天,宣布判勞教三年,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