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陸被迫害的大法弟子及家屬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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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5月2日】在大陸,無論是拘留所、教養院、監獄,惡警對大法弟子的迫害都是令人髮指的。有的大法弟子被惡警抓走,並被採取極其殘暴的手段毒打逼供,而惡警所做的一切是絕對見不得人的、怕曝光的。當有大法弟子被迫害得奄奄一息,或被迫害致死後,他們表面上雖然強硬,逼迫家屬交錢,威脅家屬不得向外界透露消息,實際上他們已經怕得不行。這時,有的家屬或大法弟子出於各種顧慮默認了邪惡,無形中助長了邪惡的囂張,也使正在被關押的其他大法弟子的壓力更大。

師父在元宵節法會解法中提到德國警察的例子。我們在強大自己的正念同時,還要將表面形式做好,這也是否定舊勢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人間的法律即是表面形式,所以,針對大陸大法弟子被迫害的情況,我們建議,不管是大法弟子還是家屬都不要被邪惡牽著走。

首先,作為被迫害的大法弟子,要理直氣壯地問清惡警的姓名等其它情況,明確的告訴他們:「如果你們敢打我,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你承擔!必要時,我要起訴你。」如果被迫害致傷、致死或精神方面造成了極大傷害的,可以依照中國刑法的第四章,第247、248條的規定向檢察院或法院起訴。如果大法弟子沒有條件做,家屬應該積極地做,也可以向律師諮詢,請律師代寫訴狀。前提應該是事實清楚,責任人、責任單位明確。

我們在做這項工作時,不要過多地考慮常人的檢察院能立案嗎?法院能處理嗎?因為我們這樣做也是為了揭露邪惡,震懾邪惡。大家都正念強,大家都做好,惡警就不敢輕易地迫害大法弟子了。所有的打人兇手都十分害怕上「明慧網」和「法網恢恢惡人榜」,我們就是要將這些惡人曝光。無論在人間採取甚麼形式,關鍵還在於我們的心,正念要強是前提。在這裏只是給同修大法弟子們提個建議。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編第四章

第247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248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員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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