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二戰期間對猶太人的屠殺,對所有的猶太人,能找到的就殺,目的就是要在地球上徹底滅盡猶太種族。現在人們一想到「滅絕種族」這個詞,馬上就會聯想到二戰對猶太人的滅絕性屠殺。
二戰時的東方戰場,日本軍隊殺害的中國人比德國殺的猶太人還要多,可日本軍隊的所為並不算「滅絕種族罪」因為它並不是有目的、有計劃、系統地殺掉所有中國人。
總而言之,「群體滅絕罪」(genocide)是有組織地對一群人的滅殺(並不僅限於種族),目的是滅除這一個群體。按慣例迫害者是國家機構。
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種族罪是這麼定義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2002年10月,部份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控告江澤民。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實行的政策叫做「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沒有比這個法案更確切地定義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在過去三年裏的迫害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報導幾乎每天都在網站上讀到,還有眾多無法越過封鎖傳到海外的死亡案例。迫害更常用的手段是殘酷的折磨,包括電刑、老虎凳、水牢、剝奪睡眠、曝曬、冰凍、火烙、強迫重體力勞動……等等,被迫害致殘無數。更有甚者,將健康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注射損害神經的藥物,使人遭受精神上的嚴重傷害。以上已嚴重觸犯了滅絕種族罪的前兩條。
另外,江氏集團有系統的在國家控制的電視台、廣播電台、報紙等媒體上大量造謠誣蔑和惡毒攻擊法輪功,迫使學校、政府部門及各種企事業單位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使法輪功學員無法上學,無法工作,無法有正常的社會交往,無數的家庭破裂,無數人流離失所,眾多的法輪功學員無法生存。這正是法案中所說的第三條。
其實這場滅絕法輪功的目的是針對法輪功的信仰。他們所採取的一切手段就是迫使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放棄法輪功的信仰,從而滅絕法輪功的存在。他們試圖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思想,把所有堅持修煉的人都送去洗腦。轉化的目的就是要從精神上消滅這種信仰。這場迫害是在江澤民所指導的610辦公室有目的、有組織地系統地進行的,極盡群體滅絕罪行的最邪惡手段。
對猶太人的群體滅絕罪行是在迫害結束後二十多年裏,才被人們逐漸地廣泛認識的。今天,對法輪功所進行的種族滅絕,人們如果能夠在迫害進行之中就能認識到它的存在,並盡力制止,人類的美好未來就指日可望了。
(本文2003年1月10日首發於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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