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作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被告江澤民於1999年6月和7月開始實施全國性的政策,發動一場旨在根除法輪功並消滅其成員的運動。這場運動由被告江澤民在共產黨和政府的最高層發動、策劃、授權、實施。被告江澤民率先下令取締法輪功這一精神修煉,宣布法輪功及其修煉人違法,並將習煉法輪功者置於一場目的為在中國消滅法輪功的殘酷和虐待性的迫害之中。
28. 1999年7月,被告江澤民無視立法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和權威,下令宣布法輪功是非法組織和法輪功威脅中國政府和人民,因此必須強力壓制。根據有關信息和判斷,被告江澤民於1999年7月無視公安部的職權,下令他們簽署了數條針對法輪功的非法禁令,其中特別把屬於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的為法輪功上訪定為犯罪。根據有關信息和判斷,被告江澤民在1999年10月下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接受這個「決定」來事後針對「邪教」立法以便使鎮壓合法化,從而教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做假。所立的法律都沒有提法輪功的名字,這些法律不僅已經被用來非法逮捕和拷打法輪功修煉者,而且也已經用來非法逮捕和拷打天主教教徒、西藏人、基督教新教教徒、其他基督教教派的信徒,那些教派就像法輪功一樣,被被告江澤民集團認定對該被告江澤民集團權威具有威脅。
29. 1999年6月,被告江澤民在其身為總書記並親自控制管理下的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內部組建了秘密的610辦公室。在其1999年6月7日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講話中,被告江澤民說,「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立以後,要馬上組織力量,儘快查清『法輪功』在全國各地的組織系統,制定鬥爭策略,為進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份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要迅速查清『法輪功』頭子的劣跡及其國外背景,搞出一個有充份事實依據的材料,」(見「江澤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1999年6月7日」)。
30. 根據被告江澤民總書記的訓令,中共中央立即成立了610辦公室,在國家和地方作為中共中央的附屬部門,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市成立其分支機構。中共廣東省台山市黨委簽發的一份文件是中國其他省市類似文件中的典型。在這份文件中,中共中央組建610辦公室作為中共中央的附屬部門。其職責包括,「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預防、處理法輪功和其它危害社會的邪教及組織的決定;確保上下級的溝通;搜集情報以了解法輪功和其它危害社會的邪教或組織的計劃;總結有關情報並上報主要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反邪教的社會宣傳;執行中共中央和上級610辦公室布置的任務。」
31. 自從成立以來,被告610辦公室與被告江澤民及中共中央一起指揮、組織、實施了在全中國範圍內對法輪功的迫害。它們在北京市起的作用是它們在中國各地所起作用的典型。北京的公安和保安人員的濫用暴力行為,當然此外還有高級政府官員、司法和其它政府部門職員的濫用暴力行為,都是直接由國家的和北京市的610辦公室所命令,所組織,要求,認可和設計的。根據國際特赦的簡報(2001年9月3日,國際特赦索引:ASA 17/028/2001),「610辦公室下達了非書面指令,允許警察和其它官員在這場運動中超越法律限制,如果有法輪功修煉者在拘留期間被打致死,也不會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根據華盛頓郵報的文章(2001年8月5日,星期天),「中國有系統地根除該組織,」北京的610辦公室命令所有的居委會、國有事業單位和企業啟用洗腦班,把活躍的法輪功成員送進勞改營,在那裏他們先被拷打和其它酷刑「摧毀」。同一篇文章還報導說,610辦公室在強迫地方官員執行其打擊法輪功的命令方面變得越來越有效;他們派工作組去監督地方官員以確保北京市(及中國其它地區)持有針對法輪功的「正確的態度。」同樣,在上海市,610辦公室命令警察抓了大批的法輪功修煉者並把他們關進「轉化班。」(上海的)這場運動打著國家安全的旗號並且配合全國性地使用「轉化班。」超過100名女法輪功修煉者被關押在一個婦女勞改營。還有十二名以上男法輪功修煉者被強迫關進勞改營轉化。除了逮捕、任意拘留、在警察局和拘留所的酷刑、醫院裏的強迫灌食、以及在精神病院裏的進一步折磨外,還有許多法輪功修煉者在上海被警察關押期間死亡。
32. 遼寧和黑龍江兩省在中國被公認是逮捕和處理法輪功修煉者最嚴酷和最濫用職權的兩個地區。自從1999年7月20日被告江澤民主席下令禁止法輪功並要求打擊法輪功修煉者及在該兩省建立610辦公室以來,至少已有27名法輪功修煉者在遼寧省的勞改營和拘留所中因酷刑而喪生,另有至少29名法輪功修煉者在黑龍江省的勞改營中因酷刑而喪生。這是兩個法輪功被拘者死亡人數最高的省份。馬三家勞教所位於遼寧省省會瀋陽市,是一個最為臭名昭著的勞教監獄,被用來大量關押和折磨法輪功修煉者。報導說這所勞教監獄在2000年6月時關押了427名法輪功修煉者。
33. 被告江澤民和被告610辦公室一起,在中國指揮了從國家到地方的各級黨、政部門,對法輪功進行控制、打擊、根除。例如,1999年6月被告江澤民任命中宣部部長丁關根為全國610辦公室的三個組長之一,從而使得610辦公室能控制全國的所有媒體和宣傳活動。從那時起,被告江澤民與610辦公室操縱指揮了一個大規模全國性的媒體宣傳造勢,直接針對法輪功及其修煉者。他們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針對法輪功散布謠言謊言,以解釋、辯護和鼓動對法輪功的嚴酷打壓,其中包括大規模抓人,廣泛使用酷刑折磨,以及相當大量打死在押法輪功修煉者。
34. 媒體宣傳造勢中的重要一環,就是由政府導演天安門廣場的所謂5人自焚。這個自焚搞得逼真,以說服中國百姓其不是偽造而是真實的。這一政府宣傳造勢的結果是,許多中國人被欺騙,從而相信法輪功會進行自毀等不可思議的行為。
35. 到2001年4月間,被告江澤民利用其中共中央總書記的權力,已搞出並付諸實施了一套更嚴厲、更有組織、更系統、而且由當局認可的暴力使用來對付法輪功。高壓與暴力的方法,包括地方警察更大範圍地抓人和酷刑拷打,更大量地使用勞改營進行囚禁,以及對家庭其他成員的連坐式懲罰;連坐式懲罰包括經濟制裁,扣發工資或退休金,不予升級,不發給醫療和教育福利和其它任意施加的懲罰。
36. 被告同時還搞了一場新的宣傳攻勢來配合這種鎮壓的升級,其中充斥著來自中國社會各階層對法輪功及其修煉者的譴責和批判。華盛頓郵報在2001年8月以「酷刑折磨正在摧毀法輪功」為題的一篇新聞專題報導中描述了對法輪功鎮壓升級中的三個主要手段。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增加使用警察暴力來懲罰和威脅那些拒絕放棄法輪功信仰的修煉人。第二個手段就是更系統廣泛地使用強制性的「學習班」來逼迫法輪功修煉人悔過、放棄他們的信仰。第三個手段就是發動了一場新的更為猛烈的宣傳攻勢,從而營造了一個齊聲譴責式並充滿仇恨的社會氣氛來支持對法輪功修煉人使用暴力制裁。
37. 被告610辦公室在組織和推行這一更嚴酷政策中起主要作用。由610下達給地方警察,獄警,以及其他政府官員的命令中,要求以任意拘捕、刑罰、性折磨,甚至虐殺等手段更大力度地打擊法輪功修煉者。在包括地方派出所的監禁室,拘留所,監獄,勞教所,精神病院等各種拘禁場所,暴力和酷刑成為用來壓制和鎮壓法輪功修煉者的日常工具。這些暴力包括肉體折磨,強制灌食辣椒水或高濃度鹽水,不准吃飯、睡覺、上廁所,呆在極高或極低的溫度下,用香煙或烙鐵燙,用電棍電。女性法輪功修煉者尤其還要遭受性侵犯,包括強姦、強行墮胎、用電棒電擊敏感部位。
38. 據法輪大法信息中心估計,自1999年7月以來,在全國範圍內有超過10萬的法輪功修煉者僅僅因為他們與法輪功有關的信仰、聚會和活動而被非法拘禁;其中超過500人被判刑18年以上,1000多人被不道德地送入精神病院,出於政治目的而被強行治療。這種行為被國際醫學界廣泛譴責,並違犯了相關的國際人權公約。估計還有超過20000名法輪功修煉者被非法地不經審判送去勞教。至少有361位被關押的法輪功修煉者被酷刑折磨致死,不計其數的法輪功修煉者僅僅因為他們的精神信仰或是對法輪功的支持而遭受酷刑。
39. 美國政府的國際人權狀況報告,特別是在國際宗教自由年度報告中,證實並且詳盡地記載法輪功修煉者及其支持者們在中國全國和地方範圍內所遭受迫害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國際特赦組織和人權觀察等非政府人權觀察組織也有類似的報告。比如,2001年12月美國國務院發表的國際宗教自由2001年度報告中舉了大量旨在中國徹底鏟除法輪功的人權侵害具體事例。報告描述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和「管理控制宗教團體,用以防止任何在中國共產黨以外的團體或是權威力量」的努力緊密相連 (122頁)。報告還指出「自從1999年來,有大約100名和更多法輪功信仰者在拘留中死亡」(122頁);「有報導說很多人身上有被猛烈毆打或酷刑折磨過的傷疤」;「成千上萬的個人正在勞教所服刑」;「數以百計的法輪功修煉者被送進精神病院」,「有大量關於拒絕被轉化的法輪功修煉者被監禁在精神病院裏的可靠報告」,「警察摻用暴力對待和平的法輪功抗議者,包括老年人和帶著小孩的人」,「酷刑,包括用電棍電以及用一種手腳相連的鐐銬銬起來」被廣泛地報導(131頁)。國務院報告中提到「2000年九月國務卿將中國列為國際宗教自由法案下特別令人關注憂慮的國家,尤其因為它對宗教自由的嚴重迫害,」包括對法輪功的迫害(133頁)。
40. 被告江澤民在1997年9月7日以來一直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因此他對610辦公室在全國和地方(省,市)各級的秘密運作有指揮權。610辦公室是被告江一手創辦,奉命對付中國的法輪功問題。他非法下令使得法輪功修煉在中國變為非法,這本身就直接違犯中國憲法,因為憲法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通過這樣的法律,同時還要保證所有中國公民享有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結社和言論自由。從那以後,從很多他的講話中可以看到,他扮演了中國對法輪功人權繼續迫害的關鍵重要角色。
41. 被告江是對法輪功鎮壓運動最主要的官方負責人,與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高級官員配合。根據中國法律和國際法,被告江有責任保證高級官員(包括610辦公室的和其他黨政機構)不得侵犯公民及來訪者的權利。作為中共中央總書記,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1994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九條),被告江有責任挑選並任命中國最重要官員的職位,並要管理,監督和指導其行為。根據黨章第一章第四條(15屆黨代會修訂本),他還有批評和彙報共產黨官員非法行為的職責。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根據中國憲法的第八十條,被告江的權力包括任命,撤銷重要政府部門官員。像所有的官員一樣,根據中國憲法前言的規定,被告江還進一步被要求奉行憲法和中國法律,包括保障民權,民主權和中國公民的其他權利和自由。被告在組織和進行對法輪功的迫害運動都違反了這些職責。
42. 在本訴狀中,根據事實和判斷,被告610辦公室在被告江的指揮下與被告江合謀,直接違反法制,積極參與設計執行任意逮捕、監禁、酷刑、殺害、群體滅絕的政策和計劃,其罪行構成本訴訟案的基礎。這些罪行發生在全國和地方各級,包括所有省、市、勞教所、拘留所、精神病院和醫院。這些都是出於被告江和被告610辦公室的指示、命令、監督和策劃。
43. 與各種文件中記錄的全中國法輪功修煉者遭受的嚴重人權迫害一樣,本案每個個人原告和其家庭都遭受了很具體的傷害和損失,這些都是被告和其他省、市、國家機關官員旨在徹底鏟除法輪功和法輪功修煉者的運動造成的結果。
44. 除了在中國組織和推行酷刑,群體滅絕等嚴重違反國際人權的運動反對所有信仰法輪功的人外,被告還在其他國家極力誣蔑和排擠法輪功。在被告江澤民與其同謀的策劃下,被告610辦公室與其他不知名的中國機構和官員,搜集了一份海外法輪功「嫌疑分子」和支持者的名單,蓄意有目的地用這份名單來傷害並毀壞他們的名譽,同時也是毀壞法輪功整體的名譽。
45. 2002年6月,被告和其他不知名的中國官員密謀將一份這樣的名單送給了冰島政府和其他國家政府,並鼓動這些國家限止名單上的人旅行或是活動。特別是被告和他們的同謀者要求這些政府禁止名單上的人在2002年6月12日至18日到冰島旅行,從而阻止這些人在被告江澤民訪問期間進行和平靜坐以及令國際輿論注意被告在迫害、酷刑、群體滅絕法輪功修煉者運動中的罪行。這些作法事實上導致冰島政府將這份名單交給冰島航空公司,指示他們不許名單上的這些人上冰航的飛機。結果導致超過一百名美國境內的居民,其中大部份是外國人訂票並付了款,但在美國的各個機場被冰島航空公司拒絕登記,給他們帶來很大的難堪和不公。很多人被示以一份由被告搜集和送交的「黑名單」,並被告知這就是他們的機票被突然無理取消的原因。一些是法輪功修煉者的美國境內居民,到達冰島後,被冰島海關無理由地扣留,查問他們的精神信仰是否與法輪功有關。這些人被扣留海關時間長短不同,以阻止他們加入在被告訪問冰島期間的和平靜坐請願。
46. 這些對於美國公民和居民以及中國境外人士的限制性和損害性措施和做法,是在被告江澤民和610辦公室指示和監督下,為傷害美國境內的法輪功修煉者和支持者而組織並執行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