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1999年7月19日,我了解到省會的法輪功輔導員被抓捕了,就去了省會反映情況、希望同修獲得釋放,得到的答覆是:「人已轉到北京,我們解決不了。」第二天我就去了北京。那時公路、鐵路全部戒嚴,半路便被截回,非法關押七天,被罰「保證金」500元。後來對法輪功的打壓和誣陷越演越烈,我心裏非常難受,又萌生了依法上訪的想法。2000年1月我和一些法輪功學員在一起交換想法,我們都覺得「應該為法輪功說句公道話」,這是在行使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後便直接去了北京。我一走,鄉領導聞訊到家裏把我父母抓了,只剩下四歲的女兒和十幾歲的妹妹獨自在家。父親被銬了一中午,打開手銬後一下就栽倒了;母親被問及我的去向時只因說了個「不知道」就被打倒,母親呵斥他們和土匪有甚麼兩樣,他們竟說:「就應該對你們這樣。」這次我又被鄉政府官員在北京信訪辦門口截回。
他們土匪的行徑沒受到懲戒,我依法上訪卻被帶到公安局刑訊逼供,我抵制他們的無理行為,審問不了了之。後被投進看守所非法超期關押五天,在關押了八個月後開庭所謂的「公開處理」,給我扣上「非法集會」等罪名。雖然象徵性的也給我請了律師,律師和我交談的內容卻是「你說不煉了,我給你做無罪辯護」,辯方律師成了控方的說客。我明白了在這種強大的壓力下,律師是不可能站在公正的角度辯護的,所以我沒用律師。在開庭的最後陳述中我為自己辯護說:「我們修煉法輪功的朋友在一起交談交談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向國家反映法輪功的真實情況是公民的義務,更是我的真實心聲,在這個前提下如果我有做錯的地方可以改正,但這樣本身並沒有違法。」最後審判無法進行,不了了之。
第二次開庭他們不敢公開,只在看守所的小屋裏進行,成了秘密審判,整個過程只問了兩句,拿出兩條所謂的證言,就把我判了三年六個月,判決書上的所謂證據僅僅是我被證明去了北京──哪條法律寫著去了北京就是犯罪呢?如此判決如同兒戲。我不服裁判,做無罪上訴,中級法院來提審,只問了兩句:一、還煉不煉法輪功?我回答「煉」;二、自焚是不是法輪功學員,我說「不是」。就這樣我的案子被草草了結,「維持原判」。這不就等於「只要你煉就判,讓你坐牢就坐牢」,法律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上維護正義,在這裏卻成了江氏強權鎮壓法輪功的工具,打人的棒子,到底誰在「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
我在看守所被關押了一年零四個月後被轉往唐山冀東監獄,三年多的漫長牢獄生活給我的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剛去時獄警隊長不讓犯人跟我說話;家人探視或監控或被逼迫說大法不好,所以長期無法見面。在這個污言穢語的環境中我感到非常苦悶,接觸不到任何與大法有關的消息,默默承受長期的孤寂;還整天被逼問「轉不轉化」,強迫看誣蔑大法的電視,寫所謂的「認識」,長期的精神摧殘使我的思想波動而妥協,之後又遭受著沉痛的良心譴責和失去尊嚴的悲哀。真是一句真話未出口,無端三年牢獄災。
﹝編注﹞署名嚴正聲明將歸類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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