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為了我能早日一天放出來,請客送禮花去了幾千元。這次拘留我家經濟損失達7000多元。
2003年1月30日,也就是農曆臘月二十八,公安分局一行六人開著警車又來到我家抓人,理由是我給他們局裏兩名曾經迫害過我們的警察寫了兩封公開信。這群沒有了人性的江××的打手,不顧一切,大過年的抓人。我女兒哭求了一個多小時:「別把我媽抓走,讓我們一家人過個團圓年吧。」(因當時我在外流離失所十個月,剛剛回家兩天,丈夫在外打工才回來半天)女兒淒慘的哭求沒能打動他們的心,最後硬是兩人拽胳膊,兩人拽腿把我從三樓拖到樓下警車上,把我帶到了看守所。大約過了一個小時,我丈夫就來接我了。我覺得很奇怪,這麼快就放人了?到家後才知道交上3000元錢,馬上放人(沒有任何收據)。他們的目的就是勒索錢財。在江××對待法輪功修煉者要「經濟上搞垮」的邪惡政策指揮下,它們才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製造了又一起從抓人到放人前後不到四個小時的綁架勒索錢財案。
2003年4月23日,公安分局用張貼誣蔑大法的標語作誘餌,派人蹲坑抓人這種卑鄙的方式,又開始迫害大法弟子。為了維護大法,我去撕毀標語,結果又落入它們手中。為抵制迫害,我絕食絕水抗議它們對我的關押。這次我主要控告它們以下罪行:在我身體極度虛弱的情況下:1、多次打我耳光;2、讓我坐鐵椅子長達一天;3、野蠻灌食;4、第六天放人時,又勒索300元錢。
幾年來公安分局對我多次迫害,使我和家人親屬在精神上受到傷害,經濟上蒙受損失,肉體上受到折磨。我被迫害的經歷證實了江××在迫害法輪功中犯下了「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酷刑罪」,罪名成立,證據確鑿。所以我強烈要求追究江××及其追隨者們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