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看守所駐所檢察官:要求依法懲處國保大隊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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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2月1日】我叫XXX,繫XX省XX市人。

2003年X月X日,我在家中和朋友聊天,一群不明身份的人闖入我的房間。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搜查證甚至連證明身份的身份證也沒有的情況下,強行扣押了我的所有物品,包括生意上的賬本、存摺、現金、摩托車、手機及一些生活用品,然後將我帶押至看守所。

事後我才被告知,因為我煉法輪功被抓。那麼我做生意用的賬本、存摺、現金、摩托車、手機等物品是與法輪功沒有絲毫關係的,XX縣公安局的強行扣押給我和我的朋友的生意帶了很大的損失,這個責任由誰來負?根據我所知,由法院或檢察機關授權才能對居民的個人財產搜查、扣押,一個縣級公安機關的國保大隊有甚麼權力在沒有任何許可的情況下強行闖入民宅並扣押我的個人財產?更有甚者,他們沒有出示任何相關證件和證明,即使證明身份的警官證也沒有。聽聞依法執法是中國警方在新世紀的口號,我對XX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違法行為提起抗議,應依法追究XX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責任。

另外,最令我費解的是:我到底犯了甚麼罪?煉法輪功有罪嗎?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法輪功賦予我全新的人生觀,使我做一個高尚的人,我不偷、不搶、不嫖、不賭,我有何錯?

進京上訪有罪嗎?憲法規定:「公民有向國家機關、個人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依據憲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向上級部門反映自己的看法有何錯?但接待上訪人員的卻不是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而是警車和手銬,然後是遣送回戶口所在地勞教、判刑。我不知道這種做法有符合甚麼法律規定。

那麼散發資料有罪嗎?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民眾的視聽權被堵塞,電視、報紙對法輪功報導極盡污衊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向廣大民眾進行善意的解釋是符合憲法規定的。

前一段時間,公安機關提審我時,向我傳達了相關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嫌利用XX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司法解釋。並且對我說:依據此條文可判我三至七年,甚至七年以上徒刑。我不知道這些執法人員是否懂法。據我所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我國的立法機構,有權制定、審核、批准各種法律的實施。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無權制定各種法律條文,所以此條文不足以用來作為制裁我的依據,那麼執法人員向我傳達這樣的條文並依此條文制裁我是否屬於違法行為呢?

我不是在為法輪功辯解,因為真理是無需辯解的,人類只能在真理出現時去追隨真理、同化真理;我也已無力為自己申訴,被關押以來,我已絕食一個月,而且我仍將繼續堅持我的這種抗議。

檢察官閣下,上述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的行為如何處理,我要求追究XX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責任。

我強烈要求:
1、 還我人身自由
2、 歸還我的所有個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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