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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學員控告中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等三人觸犯我國『殘害人群罪』之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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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3年11月17日】

一、簡述:

1. 本件為刑事訴訟案。

2. 七名法輪功學員,六位自訴人及一名未成年之被害人(其母為自訴人兼法定代理人)之被迫害經過概述於附表。

3. 自訴人於十一月十七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控告前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前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幹觸犯我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之「殘害人群罪」。

二、背景:

1. 被告江澤民:為逞一己之私,自一九九九年七月起對外公開要對法輪功施以「嚴打整治鬥爭」,在大陸地區發動黨、政、軍、警系統,甚至利用法律機器,把純正的法輪功打入非法,為了滅絕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團體,耗費了大量的財力,並建立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即六一○辦公室。六一○辦公室之功能類似中共文化大革命時期的「中共中央文革領導小組」及納粹時代之「蓋世太保組織」,純屬被告江澤民系統進行滅絕法輪功的總指揮部。

2. 被告李嵐清、羅幹:被告江澤民任命被告李嵐清(當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羅幹(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為六一○辦公室主要之負責人,與其共謀、指揮、組織、執行其消滅法輪功團體之犯行,對法輪功學員施以無數殘酷虐殺、酷刑、洗腦等迫害,更以官方控制之媒體栽贓造假、誹謗誣蔑、挑起公眾對法輪功的仇恨。

3. 台灣人民受被告江氏滅絕實施之迫害:被告江澤民等非法滅絕法輪功之實施,非僅限於對大陸法輪功團體實施,台灣持合法簽證前往大陸地區出差、探親之法輪功學員亦遭到其策動之國家機器之非法拘禁、傷害、暴力取證等迫害。至今尚有多位台灣法輪功學員被其非法判刑、關押;除此之外,台灣受迫害的學員親身證實,被告之陰謀暴行已直接延伸我國境內,台灣及馬祖人民的人身安全和隱私權,正遭到中共恐怖監控及侵犯。

4. 全球各地展開追訴被告滅絕法輪功團體之犯行:這場進行了四年多、並且仍在持續中的浩劫,剝奪了千千萬萬善良、和平、無辜的修煉者之基本人權和追求理想及信仰之自由,海外東西方之法輪功學員亦遭到其迫害。經聯合國等國際人權組織人權報告不斷地披露及世界各國政府對中共逾百項的譴責聲明,已成為國際人權事件。除台灣法輪功學員對於江澤民、李嵐清、羅幹等三人提出控告外,全世界各地人權律師早已形成聯合網,在國際間協助被迫害的法輪功修煉者如火如荼地展開對被告江澤民三人及其他追隨參與犯罪的官員的追訴,從去年10月起,被告江澤民在美國、比利時、西班牙被控告殘害人群罪、酷刑罪、反人類罪。另外澳洲、加拿大、瑞士、愛爾蘭、德國正準備對其控告;被告李嵐清則在法國被訴違犯酷刑罪;被告羅幹在冰島、芬蘭、亞美尼亞等地被訴殘害人群罪、酷刑罪、反人類罪。

三、殘害人群罪:

1. 聯合國大會於公元一九四八年通過「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後,我國於三十八年(即公元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日簽署該「公約」,並於四十二年(即公元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布與該「公約」內容一致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亦即將該「公約」國內法化。我國公布施行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於第二條規定「意圖全部或部份消滅某一民族、種族或宗教之團體,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殘害人群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殺害團體之分子者。(2)使該團體之分子遭受身體上或精神上之嚴重傷害者。(3)以某種生活狀況加於該團體,足以使其全部或一部在形體上歸於消滅者。(4)以強制方法妨害團體分子之生育者。(5)誘掠兒童脫離其所屬之團體者。(6)用其他陰謀方法破壞其團體,足以使其消滅者;前項之未遂犯罪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於第五條明定「犯本條例之罪者,不論具有何種身分,一律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2. 雖然被告江澤民當時發動這場滅絕鎮壓是國家元首,但從公元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已不再擔任國家主席,不能再享有國家元首的豁免權,且依前述第四條規定,任何人包括統治者的國家元首在內,如果犯下殘害人群的罪刑,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均應予以懲治。被告江澤民等人之所為,使法輪功修煉者遭虐殺殘害,包括在台灣修煉的自訴人及被害人等七人亦因其滅絕法輪功之實施,因此遭受身體上及精神上之嚴重傷害,已構成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罪,且不論其具有何種身分,均應一律適用前述條例之規定予以處罰。

3. 前述『公約』所規定懲治之殘害人群(或又稱「滅絕種族」(Genocide))在國際法上具「習慣國際法」之地位,為「國際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及「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之一部,亦為「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規範之罪刑。中共於一九八三年簽署上述「公約」,被告江澤民等之犯行同時觸犯該「公約」中規定之「滅絕種族」(Genocide)罪刑。

附表:

  自訴人姓名

被迫害經歷

1 王秀華 2003年1月2日,因公赴上海出差。
甫抵浦東機場,遭便衣強行帶至上海國安局。拘留達28天,每天進行18個小時以上的訊問,不時辱罵、威脅、恐嚇、體罰,常常三、四十個小時不讓睡覺。公司求助海基會無效,經家人花大量金錢,奔走關係後方釋回。
2 林曉凱 2003年9月29日,前往上海市觀光訪友。
於10月7日遭上海國家安全局非法拘禁達20天,審訊時間最長達24小時,企圖洗腦轉化,強迫放棄信仰,威脅判刑,要求招供台灣法輪功團體所有活動情況,並恫嚇回台後如果「揭露不實」,要讓他在台灣活不下去。最後被迫簽署「悔過書」後釋放。
3 詹君佩母女 *女兒為本案被害人
2002年2月8日,母女二人農曆新年返鄉探親。
在抵達合肥機場時遭公安非法拘捕,於三天兩夜拘禁期間,自訴人遭長時間訊問,610辦公室承辦並威脅恐嚇對母女不利,要自訴人「領旨認罪」。年幼被害人當時為小學生,驚恐不已,所受之心理傷害迄今尚未完全恢復,表示今生不願再踏入中國大陸。
4 杜世雄 2000年2月5日,三人一行經香港、廣州到北京與學員交流。
5 楊榮生 三人在北京被非法拘禁四天三夜,遭辱罵、威脅、恐嚇、體罰、
6 林善本 逼迫招供所認識之大陸同修,身心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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